原攝影師控他人侵權走什么法律程序,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不以產權登記為生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9 17:23:0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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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攝影師控他人侵權走什么法律程序
原攝影師控其侵權走什么法律程序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作者著作權的,著作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如果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的,著作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條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五十五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不以產權登記為生效條件
▌裁判摘要: 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對采取何種夫妻財產制所作的約定,是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結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履行,優先保護事實物權人,不宜以產權登記作為確認不動產權屬的唯一依據。
▌案情概況 原告:唐某甲,女,28歲。
被告:李某某,女,48歲。
被告:唐某乙,男,14歲。
唐某與被告李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
唐某與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甲,離婚后由其前妻撫養。
2010年10月2日,唐某與被告李某某簽訂《分居協議書》,雙方約定:“唐某、李某某的感情已經破裂。
為了不給兒子心靈帶來傷害,我們決定分居。
雙方財產作如下切割:現在財富中心和慧谷根園的房子歸李某某擁有。
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處置這些房產,唐某不得阻撓和反對,并有義務協辦相關事務。
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產歸唐某甲所有。
唐某可以任何方式處置這些房產,李某某不得阻撓和反對,并有義務協辦相關事務。
兒子唐某乙歸李某某所有。
唐某承擔監護、撫養、教育之責。
李某某每月付生活費5000元。
雙方采取離異不離家的方式解決感情破裂的問題。
為了更好地達到效果,雙方均不得干涉對方的私生活和屬于個人的事務。
” 唐某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未留下遺囑。
唐某的繼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甲、唐某乙。
各繼承人因登記在唐某甲名下的財富中心房屋的繼承問題分歧很大,協商不成,唐某甲訴至法院,要求認定財富中心房屋為唐某遺產,由唐某甲、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繼承。
本案爭議焦點是:如何確定唐某的遺產范圍。
李某某、唐某乙認為:雖然該房屋是以唐某名義購買,但根據唐某與李某某簽訂的《分居協議書》,財富中心房屋屬于李某某的個人財產,之所以沒有變更登記至李某某名下,是因為有貸款沒有還清。
根據該協議書的約定,財富中心房屋是李某某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唐某的遺產。
▌一審法院判決 關于財富中心房屋,唐某與李某某雖然在《分居協議書》中約定了該房屋歸李某某擁有,但直至唐某去世,該房屋仍登記在唐某名下。
故該協議書并未實際履行,因此應根據物權登記主義原則,確認該房屋屬于唐某與李某某夫妻共同財產。
(提示:二審法院未采納該審判觀點)該房屋的一半為李某某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半為唐某遺產,應均分為三份,由李某某、唐某乙和唐某甲均分。
關于唐某甲名下的其他房屋、車輛及銀行存款等遺產,法院按照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予以分割。
一審判決后,李某某和唐乙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改判財富中心的房產歸李某某個人所有,上訴理由為:唐某與李某某簽訂的《分居協議書》的性質應屬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財富中心房屋無論登記在何方名下,都應以唐某與李某某的有效婚內財產約定確定其歸屬。
▌二審法院判決 解決該爭議焦點的關鍵在于厘清以下三個問題: 1、唐某與李某某簽訂的《分居協議書》的法律性質。
李某某、唐某乙認為該協議屬于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唐某與李某某對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權屬的約定,該約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唐某甲認為該協議系以離婚為目的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雙方未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本案中唐某與李某某簽訂的《分居協議書》是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而非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理由如下: 首先,從《分居協議書》內容來看,唐某與上訴人李某某雖認為彼此感情已經破裂,但明確約定為不給兒子心靈帶來傷害,采取“離異不離家”的方式解決感情破裂問題,雙方是在婚姻關系存續的基礎上選擇以分居作為一種解決方式并對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并非以離婚為目的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
其次,從文義解釋出發,二人所簽《分居協議書》中只字未提“離婚”,顯然不是為了離婚而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相反,雙方在協議書中明確提出“分居”、“離異不離家”,是以該協議書來規避離婚這一法律事實的出現。
再次,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對夫妻約定財產制作出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本案所涉及的《分居協議書》中,唐某與李某某一致表示“對財產作如下切割”,該約定系唐某與李某某不以離婚為目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作出的分割,應認定為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對采取何種夫妻財產制所作的約定。
商標轉讓后還要準備變更嗎
商標轉讓后還要準備變更嗎 商標轉讓和變更不是一樣的,至于需不需要,這個要看自己需要變更地址之類的內容了。
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
商標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根據現行《商標法》四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 商標的變更,是指變更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注冊地址或者其他事項。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要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則應當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按新申請商標對待,不能稱為商標變更 申請轉讓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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