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若干意見,如何避免員工跳槽泄漏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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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若干意見
一、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構建有利于權利保護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機制 二、強化訴訟證據規則運用,準確查明案件事實 三、優化賠償計算方式適用,充分體現知識產權價值 四、健全訴訟機制建設,不斷提升知產審判質效 12、深化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加強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力度。
擴大知識產權刑事、行政案件管轄范圍,將制售偽劣商品刑事、行政案件納入知識產權庭集中審理,全面實現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跨區劃片集中指定管轄;加強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究,促進法律適用統一;制定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證據認定和量刑規則,加大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件打擊力度。
13、依法適用禁令措施,發揮禁令及時有效的救濟功能。
對于事實比較清楚、侵權易于判斷的案件,當事人提出訴前或訴中禁令的,要加快受理和審查,依法裁定并立即執行;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禁令頒發條件,但侵權可能性一時難以作出判斷的,可以在頒發禁令時,明確禁令效力存續的合理期限。
14、推進庭審和文書改革,提高糾紛解決的及時性。
探索建立書狀先行新型庭審模式,引導當事人庭前提交書面訴辯意見,固定爭議焦點。
對于案情事實復雜,部分事實和部分請求已經審理清楚且確有必要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對于當事人相同的群體性訴訟,探索案件先行示范審理裁判及后續統一適用機制。
對裁判文書制作進行繁簡分流,復雜案件應當強化釋法說理;對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或者系列案件,積極探索簡化制作裁判文書的方式。
15、促進糾紛實質解決,提升司法救濟的實效性。
發揮行業組織、專業調解機構、技術專家的專業優勢,完善覆蓋知識產權糾紛訴前、訴中、判后全流程的多元化委托調解機制。
對于民行交叉糾紛,要善于運用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維護公平競爭、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就民事侵權糾紛作出公正裁決。
16、加大對拖延訴訟的制裁,著力提高訴訟效率。
根據實際情況,引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誠信訴訟,強化對逃避送達、遲延提交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等惡意拖延訴訟行為的民事制裁,相關當事人應承擔因惡意拖延訴訟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差旅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加快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進度,探索建立能夠有效遏制管轄權濫用的訴訟機制。
五、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確保司法保護新機制發揮實效 17、發揮制度功能,推進裁判標準統一。
發揮高級法院和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監督功能,加強對法律問題相同、裁判定性不一案件的糾錯監督;加強同類案件的調查研究和業務指導,制定相關類型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積極通過發布典型案件和出版案例選集等方式,加大知識產權案件的協調和指導力度,實現法律適用統一。
18、豐富業務培訓交流方式,培養符合司法需求的專業人才隊伍。
以推進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國際化建設為方向,努力造就政治堅定、精通法律、熟悉技術并具有國際視野的專家型、復合型的知識產權審判隊伍。
著力提升知識產權法官的業務能力,加強技術調查官隊伍的培養,選派優秀法官赴境外交流學習,強化上下級法院之間人才交流機制、加大與行政執法部門和學術機構的交流工作,選拔優秀律師和法學專家充實知識產權審判隊伍,提升知識產權審判業務水平,不斷滿足社會對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新需求和新期待。
19、加強司法宣傳和國際交流,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影響力。
全面加強上海法院司法宣傳和公開服務平臺建設,通過舉辦新聞發布會、知識產權宣傳周、網絡庭審直播、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增進社會公眾對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了解、信任和監督,營造良好的尊重創新保護創新的社會氛圍。
依托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國際交流(上海)基地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障科技創新研究(上海)基地,暢通對外合作交流渠道,加大國際交流力度,講好中國故事,展示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優秀成果,增強上海法院乃至我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內國際影響力。
如何避免員工跳槽泄漏商業秘密
(一)盡快制定我國《商業秘密保護法》。
根據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由有關部門起草的《商業秘密保護法(草案)》目前已經完成了送審稿,但能否通過或何時通過尚不得而知,鑒于我國現有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體系,存在著明確缺陷,不利于入世后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實踐需要,應盡快出臺符合我國國情,并同國際接軌的《商業秘密保護法》。
(二)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確保商業秘密法律保護體系的協調性。
在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的同時,還必須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確保商業秘密法律保護體系的協調性,如修改《刑事訴訟法》第152條增加對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的規定。
修改《刑法》第219條,在該條中明確規定罰金刑的幅度,“重大損失”和“特別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
職員“跳槽”引發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對商業秘密權利人都會造成一定的損失。
所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顯得尤為重要。
采取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 1。防衛性保護。
作好保密工作是保護商業秘密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與方法。
再沒有比由于自己的過失泄密,造成巨大損失更可悲的事情了。
2。綜合性保護。
應該把商業秘密的保密與現有知識產權的保護結合起來。
如藥品生產秘密的保護,可依附于其生產工藝和方法的發明專利,還可以與藥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結合起來保護,同時還可附加藥品的商標來保護。
3。改進性保護。
通過不斷提高原有技術秘密,不斷增加新的保密內容,從而增加破密的難度,也不失為一種有效的保護措施。
同時,為了持續地維系技術秘密的價值,也需要不斷更新技術,這樣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競爭中始終處于不敗之地。
天津大發商標搶注如何維權
一、天津大發商標搶注如何維權 一是,有商標法所列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是,對于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法定程序進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在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
四是,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是,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商標法》第45條相關規定,如果對方惡意搶注了商標,作為在先權利人可以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商標無效。如果是馳名商標的話,就不受時間的約束。
二、商標侵權的情形有哪些 商標法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種: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為商標侵權行為。
這里所稱的同一種商品是指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類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經營者等方面,易使消費者難于辨別其來源而產生誤認、誤購現象的商品;相同商標是指在視覺上無差別或差別甚為細微的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對商標進行整體比較,不易辨別,使消費者產生混同的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為商標侵權行為。
這是指作為商品的銷售者不應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如果銷售就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
但是要使每一個經銷商品的人,弄清數以千計、數以萬計的商品的使用商標的狀況,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慮實際情況,正確地理解和運用這項法律規定。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為商標侵權行為。
這里應當強調的是,商標作為區別商品來源的標志,它的有形載體是商標標識,商標是通過商標標識發揮識別商品的作用。
商標標識包括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簽、封簽、說明書、合格證等物品。
正是由于商標標識是體現商標專用權的一種載體,所以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商標標識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為商標侵權行為。
這項侵權行為的產生是由于在經營行為中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而更換商標,所謂經營行為是將商品更換了商標后再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也屬于是商標侵權行為。
這一項是概括上述四項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從這一項規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給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可以說,是否造成損害是是否侵權的重要標志。
上海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若干意見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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