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業務推廣禁止15種行為,2022年7月實施:商標注冊證和專利權證將不用交印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8 15:29:4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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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業務推廣禁止15種行為
:律師“做廣告”不得自稱專家 全國律協就律師業務推廣出臺規定禁止15種行為 2月28日上午,在全國律協召開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全國律協律師行業規則委員會副主任吳晨介紹了全國律協出臺的律師業務推廣新規《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的相關情況。
規則詳細規定了十五種禁止從事的業務推廣行為。
吳晨介紹,隨著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數量的逐步增長,當前律師為獲得業務、宣傳自己所進行的宣傳推廣行為日漸普遍、形式多樣。
有些內容和形式不當的宣傳推廣行為,或造成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不正當競爭,或導致社會公眾的錯誤認知和選擇,或損害律師職業形象。
為此,全國律協于2018年1月31日正式出臺《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則(試行)》,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業務推廣的行為進行了規制。
規則全文共二十條,明確了律師業務推廣的定義以及規則的適用范圍。
行為規則對律師業務推廣的定義為:“律師、律師事務所為擴大影響、承攬業務、樹立品牌,自行或授權他人向社會公眾發布法律服務信息的行為。
” 對于業務推廣的范圍為向社會公眾發布。
相比《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有較大的改動的是,規則詳細規定了十五種禁止從事的業務推廣行為。
包括第八條關于榮譽稱號的規定、第九條關于自稱專家的規定、以及第十條規定的十三項禁止性內容。
吳晨對部分內容作了著重解讀。
規則第九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宣傳其專業法律服務領域,但不得自我宣稱或者暗示其為公認的某一專業領域的專家或者專家單位。
吳晨表示,對于如何理解“自我”宣稱,規則委認為宣稱為專家律師需經由權機構認定,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專業水平的評價只能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具體某類業務的辦理機關或上述機關、團體所認可的機構做出。
規則第十條明確禁止了律師、律師事務所的13種業務推廣行為,其中第五項為“承諾辦案結果”。
吳晨解釋,客戶聘請律師的目的應當是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維護合法權益,至于法律服務的結果取決于多種因素,律師不應當對結果作出承諾,但律師依據專業知識和經驗對法律服務的結果做適當的預測是正當的執業行為,不屬于本項禁止的內容。
根據規則第十條第七項,律師、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作為業務推廣的手段。
之所以做出上述規定,一方面是為了創建律師行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范中介人、推薦人因為利益的驅動而去催生法律服務的需求,或者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扭曲對法律服務的正當評價。
吳晨還對規則第十條第八項“不收費或者減低收費(法律援助案件除外)”作了解讀。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以低于同地區同行業收費標準為條件爭攬業務”為律師執業不正當競爭行為。
和執業行為規范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相比,行為規則做了合理的修訂,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首先,將不收費或減低收費的理由僅限于法律援助案件,比“無正當理由”更加清晰而且便于掌握。
其次,增加了不收費的規定。
第三,將“低于同地區同行業收費標準”修改為“減低收費”。
由于律師行業的收費標準多為指導性價格,并無強制性,如果一概將低于收費標準的律師費均定為禁止的內容,則無法真正執行。
本規則所述的減低收費指收費遠低于一般律師認為合理的費用標準。
同時應當注意的是,本規則規制的是以不收費或減低收費作為業務推廣手段,在具體單個業務的辦理中,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基于各種原因減低收費,不屬于本規則規制的行為。
此外,規則對互聯網業務推廣行為的規制方面也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規則在立法技術上較為先進,但其有效實施還有賴于廣大律師對規則的深入理解和積極的同行監督,有賴于律師協會不護短、不手軟地發揮監管作用。
第八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業務推廣信息中載有榮譽稱號的,應當載明該榮譽的授予時間和授予機構。
第九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宣傳其專業法律服務領域,但不得自我宣稱或者暗示其為公認的某一專業領域的專家或者專家單位。
第十條明確禁止律師、律師事務所有以下十三種業務推廣行為:不得有虛假、誤導性或者夸大性宣傳;與登記注冊信息不一致;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貶低其他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的;或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之間進行比較宣傳;承諾辦案結果;宣示勝訴率、賠償額、標的額等可能使公眾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產生不合理期望;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收費或者減低收費(法律援助案件除外);未經客戶許可發布的客戶信息;與律師職業不相稱的文字、圖案、圖片和視聽資料;在非履行律師協會任職職責的活動中使用律師協會任職的職務;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外國國家名稱等字樣,或者未經同意使用國際組織、國家機關、政府組織、行業協會名稱;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禁止性內容。
(2018年1月6 日第九屆全國律協第12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律師行業的整體形象,規范律師、律師事務所業務推廣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律師業務推廣是指律師、律師事務所為擴大影響、承攬業務、樹立品牌,自行或授權他人向社會公眾發布法律服務信息的行為。
律師業務推廣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發布律師個人廣告、律師事務所廣告; (二)建立、注冊和使用網站、博客、 、領英等互聯網媒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傳冊等具有業務推廣性質的書面資料或視聽資料; (四)出版書籍、發表文章; (五)舉辦、參加、資助會議、評比、評選活動;
2022年7月實施:商標注冊證和專利權證將不用交印花稅了
據中國人大網消息,印花稅法總體上維持現行稅制框架不變,適當降低稅率、簡并稅目、減輕稅負,進一步明確征稅范圍,完善稅收優惠規定等。
所謂“印花稅”,簡單來說,就是在經濟活動中我們登記受領各種“證”所征收的稅。
因采用在相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標志而得名。
劃重點,印花稅法相較于“印花稅暫行條例”有什么變化? 1、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證券交易等稅目維持現行稅率不變,其中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2、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 3、營業賬簿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 4、取消對權利、許可證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稅的規定。
這意味著以后商標注冊證和專利權證將不用交印花稅了! 此外,印花稅法將“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低至萬分之三,進一步落實減稅降費,支持創新發展,鼓勵知識產權實施應用。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創新型企業為什么不愿申請專利?
近日,根據中國科協調查,在一些依靠工藝創新提升產品質量和效益的工藝創新型企業,其單位負責人卻不愿意甚至限制技術人員申報專利。
“專利制度一是鼓勵創新者通過市場的方式進行創新,二是鼓勵創新者把他們的創造公布出來,這樣可以避免社會重復研發,從而提高社會整體的效率,所以專利制度一方面鼓勵公開,另一方面是鼓勵創新。
”中國科學院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法律與知識產權系副教授尹鋒林告訴記者。
既然專利制度的產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創新,為何會出現上述現象呢? 中國科協的調查報告顯示,工藝創新型企業不愿申報專利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工藝創新易被競爭對手模仿。
工藝創新企業的生產設備大同小異,工藝創新成果一旦被競爭對手知悉,基本不需要固定資產投資,僅需要調整相關工藝參數和簡易的技改投入,創新成果就很容易被模仿和抄襲。
二是專利申報易被駁回。
公司擔心專利申報書過于詳細造成技術泄露,因此在專利申報過程中,技術人員對于技術方案的關鍵問題一般會有所保留,導致專利申請失去創新性而被專利局駁回。
三是侵權行為取證困難,難以維權。
競爭對手的侵權行為一般發生在生產現場,取證困難,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導致被侵權企業難以維權,因此工藝創新型企業選擇不申報專利,防止侵權現象的發生。
專利對創造者保護不夠 中國科學院過程工程研究所研究員許光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上述三方面原因都是存在的,除此之外,處罰太少和實施不力也是阻礙企業申報專利的因素。
“工藝創新的難度比較大,源頭可變性比較少,全新工藝的開發是很難的,需要很多年的積累,因此創新的空間比較小。
這是工藝創新型企業較少申報專利的內在因素。
不過,國內不愿申報專利的企業不僅僅局限于工藝創新型企業。
究其原因,還在于國內對專利侵權的處罰太輕,對創造者的保護不夠,對于侵權行為的處罰實施力度不夠。
” 中國科學院大學人文學院教授尚智叢則認為,在各國的發展過程中都會有這種情況,有很多企業有一些能夠獲得市場歡迎的工藝流程和方法,而不去做專利申請,僅僅作為商業秘密在使用。
“不愿申請專利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
因為企業以營利為目的,所有的創新是以增加利潤,擴大投資為標準,是否申請專利只是一個手段。
” 企業應進行專利的統籌規劃 尹鋒林認為,工藝創新型企業在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前,要考慮以下問題: 第一,工藝流程本身是否需要申請專利。
“如果某些工藝通過商業秘密的方式能夠獲得比較長期的保護,對企業來說就要衡量是通過保密的方式獲得市場優勢地位還是通過申請專利的方式獲得市場優勢地位。
”尹鋒林舉例,“比如可口可樂,它的配方目前還是作為商業秘密在使用。
” 第二,以前我們對專利的實際保護水平和我們鼓勵創新的發展需要有一定差距。
“雖然我們的專利制度已經與國際接軌了,但由于我們以前主要是引進國外技術、模仿國外技術,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專利的實際保護水平相對來說是比較弱的。
這和我們當時的歷史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水平是相吻合的。
但現在,我們的技術實力達到了一定水平,而且我們現在正在經濟轉型升級,需要通過創新驅動發展,所以我們現在必須要提高專利的保護水平,這是我們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
”尹鋒林強調,最近幾年,從中央、國務院到各地方,一直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作努力。
我們國家整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正在迅速加大。
“發明創造人應該對此抱有信心。
” 第三,無論是工藝的專利權人還是其他創新的專利權人,都需要加強專利保護的意識。
“一是在申請專利時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要盡量大一些,真正想到將來發生糾紛時如何防止別人侵權,如果申請專利時的保護范圍比較小,其他競爭企業可能就比較容易鉆空子。
二是需要有這樣一種意識,申請專利是一種投資,而不是成本,要進行投資的話,在獲得專利權之后,需要利用專利權去獲得市場效益,如果有競爭對手進行模仿,要有維權意識。
授予專利權只是給你這個權利,但你是不是能從市場上獲得相關利益,是需要權利人自己去主動爭取的。
三是以前權利人或訴訟代理人只是重視專利侵權訴訟是否能勝訴,但對賠償反而不是特別重視,特別是在舉證方面。
我們現在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都是傾向于給專利權人比較高的賠償數額,所以無論專利權人還是代理律師,需要充分地理解和把握訴訟規則,然后舉出比較有力的賠償數額證據,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比較容易給專利權人比較高額的賠償數額。
” 尹鋒林強調,工藝創新型企業不愿意申請專利在某種程度上是一個進步,是對專利制度本身有更好的認識。
對于是否該申請專利需要有一個知識產權布局或專利布局。
“對于創新技術如何保護需要進行一個好的設計,在申請專利時還需要布局怎樣維權和怎樣使用,只有在統籌規劃之下,才可能通過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為企業獲得更大的利益。
”
律師業務推廣禁止15種行為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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