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二十四號),專利權無效宣告的法律后果包括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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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二十四號)
需要具體分析,例如,外觀專利申請流程:1、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受理階段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后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專利局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且核實過文件清單后,發出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2、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階段經受理后的專利申請按照規定繳納申請費的,自動進入初審階段。
在初審是要對申請是否存在明顯缺陷進行審查。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布階段發明專利申請從發出初審合格通知書起進入公布階段,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提前公開的請求,要等到申請日起滿15個月才進入公開準備程序。
如果申請人請求提前公開的,則申請立即進入公開準備程序。
申請公布以后,申請人就獲得了臨時保護的權利。
4、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質審查階段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以后,如果申請人已經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已生效的,申請人進入實審程序。
在實審期間將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它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
實質審查中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將按規定進入授權程序。
5、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授權階段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審查員作出授權通知,申請進入授權登記準備,經對授權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進行復核,對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進行校對、修改后,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申請人接到通知書后應當在2個月之內按照通知的要求辦理登記手續并繳納規定的費用,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在專利登記簿上記錄,并在2個月后于專利公報上公告。
專利權無效宣告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方面
專利權宣告無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3。依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1。無效程序的啟動 無效程序啟動的時間為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之日起的任何時候,可以一直持續到該專利權終止后。
由于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能夠對專利權終止前的某些事項產生影響,因此允許在專利權終止后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提醒您,無效程序啟動的主體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專利權人不得宣告自己的專利權全部無效。
2。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形式審查合格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從而啟動無效程序后,成立合議組對無效宣告請求案件進行合議審查。
絕大部分案件由3人(組長、主審員、參審員)組成的合議組進行審查。
只有極少數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議組(1名組長、1名主審員,3名參審員)進行審查。
3。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作出 合議組經審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有三類,一是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二是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三是維持專利權有效。
專利權無效的情形有: 1。授權范圍在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以外的; 2。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 3。專利申請主體不符合專利授予條件的; 4。專利違反法律規定的;
創造性評價中的技術啟示與顯而易見性
本案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6年6月7日授權公告的200520071373.4號、名稱為“電磁式線性指針儀表”的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本專利),其申請日是2005年4月29日。
本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1如下: “1。 一種電磁式線性指針儀表,包括有表殼和裝在表殼內的表盤和表芯,表芯包括有線圈及支架、定鐵組件、動鐵、指針和游絲,其中線圈固定在支架上,定鐵組件套設在線圈內,它包括有主鐵及貼合在其側壁上的定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鐵展平形狀為“T”型。
” 針對上述專利權,請求人于2007年9月2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多份證據來證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其中證據2、3、5如下: 證據2:公告日為1990年4月18日的CN2056255U號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 證據3:《電測量指示儀表原理與使用》一書的封面頁、版權頁、第97至99頁、第106至107頁、第121至123頁的復印件共7頁,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1996年1月印刷; 證據5:《21世紀電學科高等學校教材——電工儀表及測量》一書的封面、版權頁、第32至36頁的復印件共7頁,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3年1月印刷。
請求人認為,證據2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特征,區別僅在于未公開“定鐵展平形狀為‘T’型”,但證據3公開了定鐵5為T型,并且證據5公開了可以通過改變鐵片形狀來使標度尺的刻度均勻,因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2、3、5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經形式審查合格后,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并對本案舉行了口頭審理。
專利權人在口頭審理中認可證據2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但認為證據3中公開的定鐵5展平形狀近似于矩形和梯形的組合,而T形應該明顯具有一個橫條部和一個垂直連接于橫條中心的豎條部,因此證據3沒有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T”型,并且現有技術中并沒有任何關于通過改變定鐵的形狀以改善儀表指針的偏轉角與被測量值的線性關系記載,更不能給出采用T形定鐵改善該線性關系的任何啟示,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礎上,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8年5月4日作出第1143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針對現有技術中電磁式儀表示讀刻度線性不良的缺點,提供一種性能穩定、測量精確且外表美觀的電磁式線性指針儀表。
證據2公開了一種由表殼1、表盤2、指針3、游絲4和電磁轉動部分組成的電磁式儀表,電磁轉動部分包括固定線圈5、固定鐵片6、動鐵片7、轉軸8和軸承9,固定鐵片6被固定在套筒10上,從附圖1中可以明顯看出固定線圈5被固定在表殼1內的一個支架上,套筒10位于固定線圈5內部,從附圖1中還可以看出固定鐵片6的一端較寬而另一端較窄,其中較寬端緊貼套筒10的下側壁,較窄端緊貼套筒10的上側壁。
將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證據2相比可知,證據2中的固定鐵片6和動鐵片7分別對應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定鐵和動鐵,證據2中的套筒10對應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主鐵,證據2中的套筒10和固定鐵片6的組合對應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定鐵組件,二者的區別在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定鐵展平形狀為“T”型,而證據2中僅公開了定鐵片是一端較寬一端較窄的形狀。
該區別特征使得本專利的電磁式儀表的指針偏轉角與被測量值成良好的線性關系、提高測量精度以及使表盤刻度均勻。
證據3公開了一種排斥型電磁系儀表,其中公開了該儀表包括圓線圈以及位于圓線圈內部的固定軟鐵片2、可動軟鐵片3、轉軸4;并且還公開了該圓線圈排斥型儀表的靜鐵片和動鐵片的形狀為:靜鐵片的整體形狀為一端較寬而另一端較窄,較寬端為矩形橫條狀,從該矩形橫條與端面相對的長邊的兩個頂點分別以弧形對稱收縮至靜鐵片的較窄的另一端,且該弧形收縮段狹長成條狀。
證據5公開了一種排斥型電磁系儀表,其中公開了該儀表的固定部分包括固定線圈1和線圈內側的固定鐵片2,可動部分包括固定在轉軸上的可動鐵片3、游絲4和指針5,第36頁第10-13行記載了可以改變鐵片的形狀來使標度尺的刻度更均勻。
由上可見,證據2、證據3和證據5均與本專利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其中證據3中所公開的靜鐵片對應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定鐵,該靜鐵片的形狀雖然不是嚴格的“T”型,但是該靜鐵片具有明顯的橫條部和細長形的豎條部,與本專利所述的“T”型已非常近似;而證據5中給出了改變鐵片的形狀可以使標度尺的刻度更均勻的啟示,由于證據3和證據5均是描述電測量儀表原理性質的公開出版物,且證據5還是高等學校的教科書,屬于公知常識性證據,因此合議組認為證據3所公開的靜鐵片形狀和證據5所披露的技術啟示均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所熟知的,在證據2所公開的電磁式儀表的基礎上,為了解決電磁式儀表刻度不均勻和測量不精確的問題,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很容易想到對靜鐵片的形狀進行改變,例如采用證據3中公開的靜鐵片形狀,并通過有限次的試驗得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2、證據3和公知常識(證據5)的結合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上述第11434號決定作出后,請求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第11434號決定。
請求人仍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高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第11434號決定。
案例評析 根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節的規定,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創造性,通常可以按照“三步法”來進行:(1)確定一篇對比文件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2)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對于該對比文件的區別特征,并進而根據該區別特征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在審查實踐中,上述第(3)個步驟即對于是否顯而易見的判斷由于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往往是各方當事人爭議最多之處。
判斷是否顯而易見,就是判斷現有技術是否給出了將區別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技術啟示可以來自于對比文件或公知常識的教導,具體來說,如果該區別特征被另一篇對比文件公開,并且在該對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與該特征在本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該區別特征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或常用技術手段,則認為現有技術中存在技術啟示。
就本案而言,與本專利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是證據2,其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區別在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定鐵展平形狀為“T”型,而證據2中僅公開了定鐵片是一端較寬一端較窄的形狀。
該區別特征使得本專利的電磁式儀表的指針偏轉角與被測量值成良好的線性關系并能夠提高測量精度以及使表盤刻度均勻。
證據3與本專利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并且證據3中所公開的電磁系儀表也具有動鐵片和靜鐵片,分別對應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定鐵和動鐵,該靜鐵片具有明顯的橫條部和垂直于該橫條部的細長形豎條部,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T”型大致相似。
在此基礎上,證據5作為一份公知常識性證據,又進一步公開了通過改變鐵片的形狀可以使標度尺的刻度更均勻的內容,因此,證據3所公開的靜鐵片形狀和證據5所公開的內容就構成了現有技術中的技術啟示,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證據2所公開的電磁式儀表的基礎上,為了解決電磁式儀表刻度不均勻和測量不精確的問題,很容易想到對靜鐵片的形狀進行改變,例如采用證據3中公開的靜鐵片形狀,并通過有限次的試驗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T”型,即由證據2、證據3和公知常識(證據5)結合而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2、證據3和公知常識(證據5)的結合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二十四號)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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