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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指南,通信領域權利要求范圍界定及新穎性判斷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14:54:57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指南,通信領域權利要求范圍界定及新穎性判斷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指南



鑒于甲方擁有 專利(或專利申請) 申請日: ,申請號: ,授權日(公開、公告日),專利權法定有效期限:發明創造名稱:以及實施專利有關的一般技術,并且甲方許可乙方實施該專利技術; 鑒于乙方對甲方專利技術的了解,愿意實施和購買甲方的專利技術,并且具備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技術力量、物質條件、法人資格和必要的資金,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本著平等自愿、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正文 第一條 定義 1.1。專利:本合同中所指的專利是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的已由中國專利局授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 申請日: 發明創造名稱: 1.2。專利申請:本合同所指的專利申請是指甲方為申請人,該專利申請已經或未經中國專利局公開(公告)的申請專利技術,其發明創造名稱: 申請日: 申請號: 公開(公告)日: 1.3。一般技術:指甲方擁有的與實施該項專利有關的未申請專利或已宣布專利無效的技術。

1.4。技術秘密:指實施甲方專利所必須的、可行的、能夠達到預期效果的未公開的技術,名稱: 1.5。合同技術:是指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的專利,(或專利申請)一般技術,和技術秘密以及有關專利和一般技術的全部資料。

1.6。全部技術資料:包括專利申請文件及實施與該專利有關的(產品設計圖紙、工藝圖紙、工藝配方、工藝流程以及制造合同產品所需的工裝、設備清單等)技術資料。

1.7。合同產品:是指乙方使用合同技術制造的產品,其產品名稱: 1.8。技術服務:指甲方為乙方實施合同技術所進行的服務,包括甲方向乙方傳授合同技術和培訓乙方有關人員。

1.9。銷售額:指乙方銷售合同產品的總金額。

1.10。凈銷售額:指乙方銷售合同產品的總金額減去包裝費、運輸費、稅金、廣告費、商業折扣。

1.11。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指甲方許可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地區、技術范圍內實施合同技術的同時,甲方保留使用該技術的權利,并且可以繼續許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該技術。

1.12。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指甲方許可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地區、技術范圍內實施合同技術的同時,甲方保有使用該技術的權利,但不得再許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該技術。

1.13。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指甲方許可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地區、技術范圍內使用合同技術,甲方自己和任何乙方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使用該合同技術。

第二條 實施許可的范圍 2.1。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甲方的專利技術、專利申請技術和與實施這種技術有關的技術秘密。

2.2。甲方許可乙方使用合同技術的全部資料(詳見附件1)制造、使用、銷售合同產品;合同產品的質量技術檢驗標準及產品檢驗方法詳見附件2。

2.3。本合同為(普通、排他或獨占)實施許可合同。

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地區實施合同技術。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與第三方聯營擴大實施范圍,并無權將合同技術許可第三方使用。

如甲方同意乙方再轉讓給第三者則另簽訂分許可合同。



通信領域權利要求范圍界定及新穎性判斷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第1427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涉及申請日為2003年11月7日、授權公告日為2004年12月15日、專利號為200320102652.3、名稱為“多卡雙向收發手機”的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本專利)。

本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內容如下: 1、一種多卡雙向收發手機,包括一機體,其上設有多個按鍵及顯示屏,機體上設有SIM CARD嵌設座,機體內設有必要的電源供應裝置、電子線路及訊號處理單元;其特征是:機體上設有的SIM CARD嵌設座為多個,使訊號處理單元收發訊號予以分類,經由嵌設座所插設多個中的特定SIM CARD轉化為特定通訊公司網路的資訊,并于顯示屏作顯示。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多卡雙向收發手機,其特征是,該多個嵌設座中的特定SIM CARD的訊號是于機體上的一組通話識別訊號燈作顯示。

針對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第一請求人)和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第二請求人)于2009年7月13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3篇附件作為對比文件。

2009年8月12日,第一請求人和第二請求人再次補交了意見稱述書及2篇附件作為對比文件。

第一、第二請求人提出的無效理由長達上百頁,涉及了7個無效條款,專利法第26條第3、4款、專利法第22條第2、3款、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2款、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

經過合議組轉文、雙方當事人補充提交意見陳述書及雙方當事人參加口頭審理,合議組作出第1427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該決定主要涉及對本專利權利要求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評述,但由于在無效程序中,第一、第二請求人與專利權人在關于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辯論中對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發生爭執,專利權人主張權利要求1中的“多卡雙向收發”是指本專利的手機上的每個卡都是同時雙向接通,多卡同時處于工作狀態,而請求人則認為“多卡雙向收發”并不能表示多卡同時雙向收發的保護范圍。

由于對上述詞語含義的認定直接影響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確認,并由此直接影響權利要求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評價,因此該決定首先明確了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多卡雙向收發”的含義,指出,根據本專利授權公告的說明書可見本專利是為了解決現有技術中一個手機僅能裝一個SIM卡的問題,提出了一種在一個手機中設置多個SIM卡,并進行多卡的雙向收發的技術方案,而且當欲以多個SIM卡中的某一特定電話號碼撥出時,可以將信號進行處理通過選定的那張SIM卡撥出,并且本專利說明書中未描述采用“多卡”同時進行“雙向收發”的技術方案,更沒有限定本專利的“多卡雙向收發”特指“多卡同時雙向收發”,由此認定根據本專利說明書所公開的內容來理解權利要求1中的“多卡雙向收發”,實質上就是指手機可容納多個SIM卡,并且該手機具有雙向收發信息的通信功能。

然后該決定具體分析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和2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

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多卡雙向收發手機,附件1(WO01/91493A1,公開日為2001年11月29日)公開了一種多卡式手機及多卡控制方法,該手機包括機殼11(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機體)、按鍵13(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多個按鍵)、顯示器12(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顯示屏)、多個卡槽19(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多個SIM CARD嵌設座)、電池17(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電源供應裝置),該手機還包括微處理器(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訊號處理單元)以及連接微處理器和其他電路和接口的連接線路(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電子線路),當多卡手機開機使用時,屏幕菜單顯示各卡注冊情況;開機狀態時,所有卡均處于待機狀態,外界電話不論撥通哪一個用戶卡,在屏幕上均顯示用戶卡槽序列及來電信息(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對收發信號進行處理,根據其所依據的SIM CARD來進行分類,并于顯示屏作顯示),用戶可以按鍵接通電話。

在進行按鍵對外撥號中,可以通過手動選卡或者自動選卡選擇一個用戶卡進行通話(由于在我國的無線通信系統中,每個SIM CARD必然對應于一個通訊公司,故通過選擇一個用戶卡進行通話就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通過特定SIM CARD轉化為該卡對應的特定通訊公司網路的資訊)。

優選采用本地卡通話以節約話費。

由此可見,附件1中的多卡式手機的技術方案已經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所有技術特征,而且,附件1和本專利均涉及多卡手機,技術領域相同,附件1的手機可以攜帶多個不同區域注冊的用戶卡進行雙向收發通信,因此附件1和本專利都解決了現有技術中一個手機只能容納一個SIM卡的問題,能夠實現在一個手機裝置中插入多只不同類型(包括不同國家、不同公司、不同號碼)的SIM卡進行多卡雙向收發的技術效果。

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1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新穎性。

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為:“該多個嵌設座中的特定SIM CARD的訊號是于機體上的一組通話識別訊號燈作顯示”,其作用是通過手機機體上的多個信號燈來表示是否有來自對應特定SIM卡的通信信號。

附件2(CN1086367A,公開日為1994年5月4日)公開了一種無線電裝置,該裝置包括一個用在GSM網絡的流動式蜂窩狀的無線電話機以及卡片閱讀器10和支座13,其中無線電話機包括微處理器7以及第一SIM卡和發光二極管18,卡片閱讀器包括第二SIM卡和發光二極管19,支座包括第三SIM卡和發光二極管17,其中發光二極管可以用來指示哪一個接收裝置上裝有的SIM卡正在被微處理器7所使用,比如,當發光二極管18點亮時,表明微處理器7在使用來自第一SIM卡的信息。

由此可見,附件2也公開了一種具有多個SIM卡以及多個信號燈的無線電話機,且可以通過信號燈的點亮來表示該信號燈所對應的SIM卡通信信號正在被使用,因此附件2已經公開了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且該技術特征在附件2中的作用與本專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信號燈來表示是否有來自對應特定SIM卡的通信信號,在權利要求2引用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2也不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

最后,該決定針對不利一方當事人——專利權人在意見陳述書和口頭審理過程中提出的與決定理由評述部分相關的意見進行了總結歸納并逐條詳細地予以分析說理。

案例評析 該案是一個比較典型的通信領域的無效案件,無效理由涉及很多法條。

對于這種比較復雜的無效案件如果面面俱到地羅列出每個具體理由并逐一進行分析,難免會導致最終決定冗長且重點不突出,所以處理這類比較復雜的案件要善于抓住案件的關鍵點。

本案的關鍵點主要有2個,一個是對權利要求中“多卡雙向收發”所表示的技術含義的主觀判斷,并由此確定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另一個是對于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客觀事實認定。

對于第一點,專利權人在本案中主張將權利要求中的“多卡雙向收發”做意思縮小解釋,即將其中的“雙向收發”理解為“同時雙向收發”。

但在我國專利體制下,要求已經被授予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相對穩定,其保護范圍的確定是根據專利法第56條第1款的規定來執行,即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本案中,從 “多卡雙向收發”的字面意思來看其不包含同時雙向收發的含義,其次,從說明書的背景技術、解決的技術問題、實際實施的技術方案以及技術效果來看,本專利中從未涉及“同時”雙向收發的內容,因此應當認定“多卡雙向收發”包括了多卡同時雙向收發和多卡不同時雙向收發兩種情況,而不能將其解釋為其中一種下位概念——多卡同時雙向收發的情況。

對于第二點,對于通信領域案件的新穎性和創造性而言,難點在于對技術的把握以及說理充分,比如本案中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是“通過特定SIM CARD轉化為該卡對應的特定通訊公司網路的資訊”,而附件1中是“在進行按鍵對外撥號中,可以通過手動選卡或者自動選卡選擇一個用戶卡進行通話”,從字面來看,這兩句話表達的內容完全不同,但結合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認知來看,在我國的無線通信系統中,每個SIM CARD必然對應于一個通訊公司,進行無線通話意味著語音數據的傳輸和交互,故附件1所謂的通過選擇一個用戶卡(即SIM卡)進行通話,對于通信領域的技術人員而言就隱含了通過該用戶卡轉化為該卡對應的特定通訊公司網路的資訊,并根據此資訊進行實際通話。

(  作者 左一)

技術領域對創造性判定的影響



案例 2004年7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628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涉及名稱為“空調濕膜氣化加濕器”的98218044.6號實用新型專利,其申請日為1998年8月5日。

其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1為: “1。一種空調濕膜氣化加濕器,該加濕器包括有主體框架,該主體框架的前、后框口分別為出、進風口,在該立體框架內的頂部裝有布水管,該布水管的一端有進水口,該布水管的橫向朝下的管壁上均布若干個噴水孔,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主體框架的兩側壁之間排設一排與側壁平行的四邊形鋁合金刺孔薄材,所述每塊薄材上都均布設有多個刺孔,并均布設有多條豎向壓紋。

” 針對上述專利權,請求人于2003年12月15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提交了三份專利文獻作為證據,并具體提出:(1)通過分析該專利權利要求1與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的描述,可以看出該權利要求1對現有技術的主要貢獻是用帶刺孔和壓紋的鋁合金材料替換加濕器常用的有機紙膜和無機復合材料;(2)證據1公開了填料在化學工業領域的用途和結構,由此可以看出化學工業中填料的作用與加濕器領域加濕材料具有相同功能和作用;(3)證據2、3分別公開了一種新型填料的材料結構,該專利權利要求1是用該新型填料的材料替換其他加濕器加濕材料。

綜上所述,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用填料材料代替加濕器的普通加濕材料是要素替代發明,是用已知最新研制出的具有相同功能的材料替代公知產品中的相應材料,并且實現的目的相同,未產生預料不到的后果。

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造性。

請求人提交的三份證據如下: 證據1:92209552.3號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全文,公告日是1992年12月2日; 證據2:90110083.8號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全文,公開日是1991年8月28日; 證據3:89202326.0號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全文,公告日是1990年4月4日。

口頭審理中請求人指定以證據2、3評述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

合議組經過審理查明:證據2公開了一種脈沖波紋填料,具體結構為采用塑料或金屬帶,帶上沖有規則排列的小孔,并且帶上壓有小皺紋,在波紋通道中沖有梭形脈沖單元或波形脈沖單元。

將這樣帶有脈沖單元體的波紋板片按相鄰兩板片波紋傾角方向為軸對稱的規則組裝成圓盤狀或方塊狀的填料體。

這種脈沖波紋填料可廣泛用于吸收、解吸、蒸餾、閃蒸、換熱、洗滌等化工過程。

證據3公開了一種孔板微孔波紋填料,包括具有一定波高、波距和盤高的波紋金屬絲網,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料為開有小孔和壓延的微孔及波紋的孔板波紋基板,適用于各種不同大小塔的化工操作。

合議組認為,證據2、3僅僅公開了在化工領域中使用的填料,整體形狀均呈盤狀或塊狀,水平疊放在壓力罐或合成塔中,起到強化傳質、傳熱的效果;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在所述主體框架的兩側壁之間排設一排與側壁平行的四邊形鋁合金刺孔薄材,所述每塊薄材上都均布設有多個刺孔,并均布設有多條豎向壓紋,由此通過布水管使四邊形鋁合金刺孔薄材即濕膜的表面濕潤,空氣通過濕膜時,水與空氣充分接觸,使空氣中的水分增加,從而達到把空氣加濕的目的。

因此,證據2、3公開的填料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特征部分限定的結構不相同,也沒有給出其公開的填料能夠在空調領域中使用的任何技術啟示,因此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

合議組作出了維持該專利權有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案例評析 在本案件的整個審理過程中,合議組認為,根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2.2的規定,“在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時,……對于發明而言,不僅要考慮該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還要考慮其類似、相近或相關的技術領域,以及該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其中去尋找技術手段的其他技術領域。

對于實用新型而言,一般著重于考慮該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同時考慮其類似、相近或相關的技術領域”。

具體在本案中,本專利所述空調濕膜氣化加濕器的分類號為F24F6/04,而證據2、3所處的分類號分別為B01J19/32、B01J19/30,并且在兩者的說明書中均明確指出所述填料適用于化工領域。

由此可見,證據2、3與本實用新型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差別較遠,空調加濕器領域的技術人員面對現有技術中有機紙膜或無機復合材料制成的空調加濕器所存在的壽命短、易產生碎渣和易產生結垢及霉變等技術問題,不能從證據2、3所公開的內容得出技術啟示。

此外,證據2、3中的填料所起的功能主要是強化傳質、傳熱效果,而本專利中刺孔薄材的功能是加濕材料,具有阻燃、使用壽命長、易反復清洗、不霉變的優點,由此可見,兩者并不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換。

綜上所述,合議組認為本實用新型專利與現有技術相比不屬于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也不是為解決同一技術問題,用已知最新研制出的具有相同功能的材料代替公知產品中的相應材料,并且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由此帶來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與證據2、3相比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關于創造性的規定。

(丁惠玲)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指南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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