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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復審程序中的前置審查是什么意思,發明目的與發明效果對創造性判定的影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14:54:31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復審程序中的前置審查是什么意思,發明目的與發明效果對創造性判定的影響

專利復審程序中的前置審查是什么意思



商標注冊駁回復審又被稱為“駁回商標的復審”,是指商標注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后,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復查審議。

申請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應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原申請人。

2、申請的時限:商標注冊申請人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核駁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審。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申請復審的書件:(1)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特別是要填寫充足的復審理由);(2)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駁回”印章的《商標注冊申請書》原件;(3)《商標核駁通知書》原件;(4)商標圖樣(原圖樣10張);(5)商標局寄送商標核駁通知的信封(用以確定復審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7)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δ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δ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商標,商品/服務及所填寫的其它內容不能作任何改動。

4、評審規費:申請復審的應繳納商標駁回復審申請規費,目前的收費標準是amp;#255;件申請1500元。

5、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6、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限期內不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退回全部申請書件。



發明目的與發明效果對創造性判定的影響



案 例 2004年6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4829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涉及名稱為“緩解由缺血引起的組織損傷的方法”的97103411.7號發明專利申請,其申請日為1997年2月28日,優先權日為1996年2月29日。

2003年5月9日,專利局以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為由駁回了本申請,駁回決定所針對的權利要求1內容如下: “1。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在制備減緩組織缺血引起的組織損傷的藥物中的應用,其中所述的缺血是非糖尿病型微血管病或糖尿病型大血管病造成的。

” 駁回決定的證據是WO9407867A1(公開日為1994年4月14日,下稱對比文件1),其具體理由是:對比文件1公開了采用嘧啶衍生物抑制山梨醇脫氫酶(SDH)、降低果糖水平,并治療或預防糖尿病并發癥的方法,并進一步提到這些化合物由于是山梨醇脫氫酶的抑制劑因而可以抑制山梨醇向果糖的轉化,這些酶為動物包括人身上的酶。

本申請權利要求1所述的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減緩組織損傷的機理與對比文件1中所述的降低果糖水平的機理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說,在用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阻止或減緩SDH消耗NAD+時,提高或延長糖酵解能力與降低果糖水平是其作用的兩個方面。

在對比文件1中已知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降低果糖水平及其機理的情況下,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可以容易地想到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同時也具有了提高或延長糖酵解的能力,進而導出其在缺血組織中的應用;正如在本申請說明書所述,現有技術已清楚地揭示了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活性作用的機理,而對比文件1所述的降低果糖水平的作用也是基于此作用機理,由此機理不難想到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在組織缺血中的可能應用前景,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

請求人不服駁回決定,于2003年8月8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同時將權利要求1修改為: “1。山梨醇脫氧酶抑制劑在制備減緩組織缺血引起的組織損傷的藥物中的應用,其中所述的缺血是非糖尿病型微血管病或非糖尿病型大血管病造成的。

” 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書中進一步指出:關于糖酵解作用的機理及其中所涉及的山梨醇脫氫酶的作用在現有技術中是已知的,由于對比文件1已公開本申請的嘧啶衍生物作為一種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能夠抑制山梨醇氧化成為果糖,故結合上述現有技術已知的糖酵解作用機理,可以容易地得出它同時“將提高或延長糖酵解能力”的結論,從而必將推導出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能夠用于治療缺血;由于上述推導過程并不一定涉及糖尿病患者,因此在排除糖尿病患者的情況下使用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仍有助于其他病因導致的缺血的治療,所以,將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應用于非糖尿病型微血管病或非糖尿病型大血管造成的缺血仍在現有技術所教導的范圍之內。

2004年6月14日,請求人提交了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其中為避免在理解上產生歧義而對權利要求1作出如下澄清式的修改:“1。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在制備減緩組織缺血引起的組織損傷的藥物中的應用,其中所述的缺血不是由糖尿病型微血管病或大血管病造成的。

” 經過審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4829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撤銷了駁回決定。

第4829號決定認為: 本申請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在制備減緩組織缺血引起的組織損傷的藥物中的應用,其中所述的缺血不是由糖尿病型微血管病或大血管病造成的。

對比文件1公開了采用嘧啶衍生物及其藥理上可接受的鹽可以降低患有糖尿病哺乳動物的組織中的果糖水平,可以治療或預防糖尿病并發癥(包括糖尿病型微血管病或大血管病),所述化合物或其在有機體內的代謝產物是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山梨醇脫氫酶對山梨醇氧化成果糖起催化作用。

將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和對比文件1相比,其區別在于:對比文件1中的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是在制備糖尿病并發癥的藥物中的應用;而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在制備減緩組織缺血引起的組織損傷的藥物中的應用,并且其中所述的缺血不是由糖尿病型微血管病或大血管病造成的。

從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本身來看,由于對比文件1沒有教導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在制備減緩組織缺血引起的組織損傷的藥物中的應用,也沒有公開所述的缺血“不是由糖尿病型微血管病或大血管病造成的”,因此,對比文件1沒有明示本申請的技術解決方案。

另外,從本發明和對比文件1藥物的生化作用的機理來看,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通過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SDIs)阻止或延緩山梨醇脫氫酶(SDH)消耗NAD+,由于糖酵解也需要NAD+,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可以提高或延長缺血組織進行糖酵解的能力。

盡管對比文件1公開了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在制備糖尿病并發癥的藥物中的應用的機理在于降低組織中的果糖水平,但是,一方面,對比文件1并沒有公開本發明申請的上述機理,也沒有證據表明本發明的上述機理屬于現有技術,因而不能以本發明的藥物機理來判斷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否顯而易見;另一方面,也沒有證據表明“降低果糖水平必然提高或延長缺血組織進行糖酵解的能力”屬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公知常識,從而由“降低果糖水平”的作用直接推導出能夠減緩與糖尿病型微血管病或大血管病無關的組織缺血引起的組織損傷,因此,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并非是顯而易見的;并且,由于該技術方案將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用于制備治療不是由糖尿病型微血管疾病或大血管疾病引起的缺血所造成損傷的藥物,擴大了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的應用范圍,因此,本申請技術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

綜上,合議組認為,基于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尚不足以否定本申請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

案例評析 在評價本發明技術方案是否顯而易見時,應以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作為評價的基準,即以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作為評價的基準。

考察現有技術是否給出了發明技術方案的啟示,不應將發明自身的內容假定為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已知曉的內容,再將其引入顯而易見性判斷的邏輯思維過程中,即以現有技術的內容結合發明自身的內容來判斷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否顯而易見,否則,必然會犯“事后諸葛亮”式的錯誤。

正如本案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醫藥用途技術方案與其說明書中揭示的抗組織缺血的機理一樣,一項發明的技術方案與其蘊涵的技術原理相伴而生,盡管只有蘊涵了技術原理的“技術方案”才能受到專利法的保護,而技術原理屬于“技術思想”范疇,其本身并不受專利法保護;但是,新的技術原理可能對科技的發展帶來很大的貢獻,新的技術原理的發現會指導新的發明技術方案的產生,并且對于新技術方案的創造性高度起到實質性的提升作用;當然,如果一項發明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現有技術原理進行簡單的邏輯推理就能得到,那么該發明將不具有創造性,但是,需要強調的是,這種推理必須以現有技術為依據并基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認識判斷能力,而本案尚不屬于后者這種情形。

具體來講,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由降低患有糖尿病哺乳動物的組織中的果糖水平,可以治療或預防糖尿病并發癥是否可以預見到對組織缺血引起的組織損傷起作用。

原駁回決定之所以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從對比文件1的“降低果糖水平”的作用直接推導出能夠減緩與糖尿病型微血管病或大血管病無關的組織缺血引起的組織損傷的作用,是因為考慮了本申請說明書第9?10頁記載的機理,就其而言,盡管對比文件1公開了山梨醇脫氫酶抑制劑在制備糖尿病并發癥的藥物中的應用機理在于降低組織中的果糖水平,但是對比文件1并未揭示本申請所發現的“由于糖酵解也需要NAD+供應,并且在缺血組織中糖酵解可持續的時間對NAD+的供應變得敏感”等內容,并且也沒有證據表明上述內容是公知常識,因而無法推導出“降低果糖水平必然提高或延長缺血組織進行糖酵解的能力”的結論;在缺少這一環節的前提下,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從對比文件1的“降低果糖水平”以及對糖尿病的作用直接推導出能夠減緩與糖尿病型微血管病或大血管病無關的組織缺血引起的組織損傷的作用。

本案有趣的現象還在于:本申請說明書和對比文件1中均采取降低果糖濃度的試驗來驗證其醫藥用途的效果,并且同樣是針對患有糖尿病癥的動物進行試驗;但是,在揭示降低果糖水平與抗缺血之間在機理上的聯系之前,作為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盡管進行類似試驗卻只能發現本申請權利要求1所述化合物對于糖尿病的活性,且連帶對于其并發癥——由糖尿病型的微血管病和大血管病所引起組織損傷可能產生作用,而不會預見到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的活性物質對于病因與糖尿病綜合癥無關的組織缺血所導致的組織損傷將產生活性,因此,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并非顯而易見。

從本案帶來的啟示是,依據專利申請日時尚未發現的藥物機理來判斷該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是否顯而易見,將導致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被夸大,得出不當的判斷結論。

(程 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二十三號)



需要具體分析,例如,外觀專利申請流程:1、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受理階段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后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專利局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且核實過文件清單后,發出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2、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階段經受理后的專利申請按照規定繳納申請費的,自動進入初審階段。

在初審是要對申請是否存在明顯缺陷進行審查。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布階段發明專利申請從發出初審合格通知書起進入公布階段,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提前公開的請求,要等到申請日起滿15個月才進入公開準備程序。

如果申請人請求提前公開的,則申請立即進入公開準備程序。

申請公布以后,申請人就獲得了臨時保護的權利。

4、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質審查階段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以后,如果申請人已經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已生效的,申請人進入實審程序。

在實審期間將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它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

實質審查中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將按規定進入授權程序。

5、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授權階段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審查員作出授權通知,申請進入授權登記準備,經對授權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進行復核,對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進行校對、修改后,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申請人接到通知書后應當在2個月之內按照通知的要求辦理登記手續并繳納規定的費用,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在專利登記簿上記錄,并在2個月后于專利公報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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