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專利復審的代理費怎么算,委托技術開發合同(一)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14:52:5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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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專利復審的代理費怎么算
專利申請并不是一帆風順的所以當然專利申請被知識產權局駁回的時候就要做好專利復審請求書,實在申請不過的還可以通過法院審判的方式。
那么申請專利復審理由有哪些?2022專利復審的代理費怎么算?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申請專利復審理由有哪些 1、發明創造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能夠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須具備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要件,如果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具有新穎性和原創性,外觀設計與他人的在先權利發生沖突,則可提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
在先權利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
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應當提交生效的能夠證明權利沖突的處理決定或判決。
2、發明創造不符合合法性條件 我國《專利法》第5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如果事實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違反合法性條件的發明創造授予了專利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則可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請求。
3、發明創造屬于專利法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領域 即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是屬于《專利法》第25條規定的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植物品種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的領 4、專利文件的撰寫不合法定要求 專利文件不合法定要求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沒有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能實現; 另一種是取得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請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范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5、專利權的主體不合法 即違反《專利法》第9條規定的先申請原則,后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創造取得了專利權的。
需要專利復審的人可以按照規定的內容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法院重新對相關的決定進行再次審核。
二、2022專利復審的代理費怎么算 1、申請專利委托代理時,申請人需要交納代理費和官費。
2、代理費數額依據申請所屬技術領域的難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由申請人與代理機構協商后確定。
3、官費是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費用。
首筆官費包括申請費和發明申請審查費,數額(人民幣)為:發明專利申請費950元(含印刷費5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500元; 4、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500元;發明申請審查費2500元。
委托技術開發合同(一)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研究開發方(乙方):_____________ 填寫說明 一、“合同登記編號”的填寫方法 二、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工藝和新工藝的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的合作開發合同。
三、計劃內項目應填寫國務院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市(縣)級計劃,不屬于上述計劃的項目此欄劃(/)表示。
四、標的技術的內容、形式 包括開發項目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開發目的、使用范圍及效益情況、成果提方式及數量。
提交開發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產品設計、工藝規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圖紙、論文、報告等技術文件; 2。磁盤、磁帶、計算機軟件; 3。動物或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 4。樣品、樣機; 5。成套技術設備。
五、研究開發計劃 包括當事人各方實施開發項目的階段進度,各個階段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的目標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術情報資料的保密: 包括當事人各方情報和資料保密義務的內容、期限和泄漏技術秘密應承擔的責任。
雙方可以約定,不論本合同是否變更、解除、終止,本條款均有效。
七、其他
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與創造性的判斷
2005年6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729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涉及名稱為“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的02207970。X號實用新型專利,其申請日為2002年3月25日。
該專利授權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其特征是:包括一充電區段,該充電區段至少包括第一和第二并聯分路,所述第一并聯分路包括一電子可控旁路開關,所述第二并聯分路包括一充電電池的充電端子和一串聯的單向電子裝置,該旁路開關在接通時有一低阻抗且在關閉時有一高抗阻,該單向電子裝置在電流從所述充電區段流入所述電池端子時有一低阻抗且在所述旁路開關接通時有一高阻抗。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其特征是:進一步包括一用來監測所述正在充電電池的至少一個參數的微控制器,并在監測上述電池參數時通過形成一跨接于所述第一并聯分路的低阻抗分路來接通所述旁路開關。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其特征是:所述單向電子裝置包括一個二極管。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其特征是:所述旁路開關是一個場效應晶體管,包括MOSFET。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其特征是:所述場效應晶體管的柵極連接到上述微控制器以接通或關閉所述旁路開關。
6。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其特征是:所述電池參數包括以下參數中的一項或多項:斷路電壓,閉路內電壓和該電池的溫度。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其特征是:所述電池參數進一步包括對所述電池的類型和存在的檢測。
8。如權利要求1的電池充電器,其特征在于:充電器包括多個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充電區段串連相接及微控制器,微控制器可選擇性地接通各充電區段的旁路開關。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的充電線路塊,其特征是:微控制器進一步用來監測所述正在充電電池的至少一個參數,并在一個或更多上述測得的電池參數滿足一預定的條件監測上述電池參數時通過形成一跨接于所述第一并聯分路的低阻抗分路來打開接通所述旁路開關。
” 針對本專利,請求人于2004年1月7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新穎性、創造性的規定。
1。關于證據。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同時提交了附件1-4作為本無效宣告請求的證據。
2004年1月21日,請求人補充提交了附件5-8,并提交新的附件4替換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所提交的附件4。
2004年9月3日,請求人又提交了附件9-10。
附件5-8分別是附件1-4的全文譯文,附件1-4的公開日均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且被請求人對附件1-4的真實性和附件5-8譯文的準確性無異議,因此,附件1-4及其譯文均可作為本案的現有技術證據使用。
由于附件9-10超出專利法實施細則所規定的一個月舉證期限,合議組對其不予考慮。
2。關于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
權利要求5附加技術特征中出現特征“微控制器”,該特征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1中沒有出現,導致權利要求5不清楚,故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
3。關于新穎性。
合議組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4,6不具備新穎性,具體理由如下:附件1公開了串聯電池的過充電防止電路以及充放電控制電路,其中晶體管Q2即為電子可控旁路開關,二極管D2即為單向電子裝置,該附件公開了權利要求1中的特征“一充電區段,該充電區段至少包括第一和第二并聯分路,所述第一并聯分路包括一電子可控旁路開關,所述第二并聯分路包括一充電電池的充電端子和一串聯的單向電子裝置,該旁路開關在接通時有一低阻抗且在關閉時有一高阻抗”。
此外,在附件1中,當電池B1的端子電壓在電壓檢測器5的設定電壓以下時,充電電流流入電池B1時,二極管D2為正向低阻抗,而當電池B1基本充滿電時,電池B1的端子電壓在電壓檢測器5的設定電壓以上,電壓檢測器5的輸出反轉,晶體管Q2接通,不向電池B1流過充電電流,此時二極管D2為正向高阻抗。
因此,特征“該單向電子裝置在電流從所述充電區段流入所述電池端子時有一低阻抗且在所述旁路開關接通時有一高阻抗”也已經被附件1公開了,由此可見,附件1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所有技術特征,并且附件1與本專利屬相同的技術領域,其采用的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實質相同,所達到的發明目的和產生的技術效果相同,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
如上所述,附件1中的電壓檢測器5既實現對電池B1參數的測試,又實現對晶體管Q2接通斷開的控制,也即電壓檢測器實質上即為權利要求2中的微控制器,因此,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也已經被附件1公開了。
此外,附件1還公開了權利要求3、4、5的附加技術特征,因此,當權利要求2、3、4各自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時,權利要求2、3、4也不具備新穎性。
前面已經論述權利要求5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定,即使如被請求人所爭辯權利要求5是清楚的,由于權利要求5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有新穎性,權利要求5也將由于缺乏新穎性而不能成立。
附件1的電壓檢測器5能夠檢測電池的閉路內電壓,因此,權利要求6的附加技術特征也已經被附件1公開了,當它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時,該權利要求也不具備新穎性。
4。關于創造性。
合議組認為:如上所述,權利要求1-4、6不具備新穎性,因此也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
權利要求7附加技術特征中的特征“電池類型的檢測”為本領域慣用技術手段,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附件1的基礎上結合慣用技術手段而得出該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的前提下,權利要求7不具備創造性。
附件2公開了一種電池組監控系統,其目的是要提高在對特別是由多個電池組成的電池組充電或和放電過程中的安全性,該電池組監控系統包括多個串聯相接的充電區段和控制電路6,每一充電區段可以包括充電電池(如電池2)和與其并聯的旁路開關(如旁路晶體管42),控制電路6測量每個電池的電壓,如果一個電池的電壓超過預定值,則控制電路6接通與其相應的旁路晶體管,因此,控制電路6即為微控制器,其選擇性的接通各充電區段的旁路開關。
由此可見,權利要求8的附加技術特征已經被附件2公開了,并且它們在附件2中的作用與其在本發明中的作用相同,由于附件1與附件2屬相同的技術領域,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附件1的基礎上結合附件2而得出權利要求8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即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8不具備創造性。
權利要求9的附加技術特征也已經被附件2公開了,并且它們在附件2中的作用與其在本發明中的作用相同,由于附件1與附件2屬相同的技術領域,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附件1的基礎上結合附件2而得出該權利要求9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即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8不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9不具備創造性。
案例評析 根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中的審查原則,在判斷新穎性時應當考慮相比較的兩個技術方案的技術領域、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
根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標準,對于實用新型專利而言,在判斷其創造性時,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一般著重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
本案中,請求人提交的附件1公開日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其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所有技術特征,并且附件1與本專利屬相同的技術領域,其采用的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實質相同,所達到的發明目的和產生的技術效果也相同,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
權利要求2、3、4、5、6的附加技術特征也已被附件1公開,在它們各自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時,權利要求2-4,6也不具備新穎性。
權利要求7附加技術特征中的特征“電池類型的檢測”為本領域慣用技術手段,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附件1的基礎上結合該慣用技術手段而得出該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的前提下,該權利要求7不具備創造性。
附件2公開日也在本專利申請日,其公開了一種電池組監控系統,與本專利屬于相同技術領域,其中公開了權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術特征,同時,附件2和附件1同屬相同的技術領域,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附件1的基礎上結合附件2得出權利要求8、9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故權利要求8和9不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8和9不具備創造性。
本專利是實用新型專利,因此,在判斷其權利要求創造性時,需著重對其所屬技術領域進行考慮,不能完全依據發明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標準。
( 劉蕾)
2022專利復審的代理費怎么算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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