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專利轉讓協議書范本,什么是專利權轉讓合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11:43:0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簡易專利轉讓協議書范本,什么是專利權轉讓合同
簡易專利轉讓協議書范本
公司股份轉讓需具備的條件可借鑒有限公司股份需要具備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公司具有封閉性的特點,公司的成立、發展有賴于股東良好的合作關系,股東可在轉讓其股份時要符合一定的程序,這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出資是不相同的,比如上市公司的股東可以在交易中心任意出售自己的股份。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份或出資時,應當:首先應當在公司的股東之間進行。
股東對外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時,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一種限制手段,目的是保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穩定和良好合作關系。
我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僅限于在同等條件下實現。
我國公司法“同等條件”是指同樣的價格條件下,股東有權優先購買。
股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其他人: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轉讓又不構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這種程序上的規定并不是限制股份的轉讓,而是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所以股東向外轉讓股份必須經以下步驟:A、欲對外轉讓股權的股東應向其他股東遞交《股份轉讓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列明受讓人名稱、轉讓股份份數、擬轉讓價格、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有效期間,特別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有效期間”應當是一段合理的期間,時間長度應當能讓其他股東召開股東會議并籌集相應的購買資金。
B、其他股東應在優先購買的有效期間內召開股東會議進行表決,以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C、決定購買的股東應在表決后的有效時間內出資購買,股東表示購買但又遲遲不出資購買導致已過優先購買有效期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D、其他股東不召開股東會,或者召開股東會議但沒有股東愿意購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東可以對外轉讓其股份。
股份的過戶:股東確定了受讓方后,受讓方支付相應的股份價金,如果該受讓方是股東以外的其他人的,轉讓的實際價金應當是不低于股份轉讓申請書上擬定的價格,如果低于該擬定的價金,等于其他股東還可以實行優先購買權,股東必須就新的價格重新征求其他股東的購買意見才能對外轉讓,股東應當配合受讓方辦理股權的權屬和權能的轉讓。
什么是專利權轉讓合同
一、土地流轉的常見方式1、土地轉包,即承包方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2、土地轉讓,即承包方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
3、土地出租,即承包方作為出租方,將自己承包期內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收取租金。
4、土地互換,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5、土地入股,即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與他人共同生產,按股分紅。
6、反租倒包,即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面把農戶的承包地反租過來,集中連成一片,給予農戶適當的經濟補償,再把土地承包進行轉租或發包給農戶、個人或企業單位。
7、土地托管,即承包方承包地委托農業服務組織或農戶代為經營管理,托管雙方簽訂協議,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費用。
二、土地流轉應注意的問題1、農民利益問題。
一是不能違背農民的意愿強迫流轉,流轉的條件、方式、價格等應由農戶自主決定;二是土地流轉后農戶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轉前,否則流轉將很難實行。
2、流轉主體問題。
一是采取轉包及互換方式的,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進行流轉;二是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和個人流轉,但由于這種流轉方式使得流轉方在承包期內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堅持“穩妥、慎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的原則。
3、流轉年限問題。
除“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外,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的時間不宜過長,到期后,根據實際情況再進行續簽。
4、流轉土地的用途問題。
必須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調整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等理由擅自改變原有耕地的農業用途。
5、流轉合同簽訂問題。
流轉合同必須使用政府統一制訂的合同文本。
簽定合同時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定;流轉合同中要注明流轉土地的邊界、座落、面積、質量等級和流轉土地的用途等內容。
6、流轉土地的界限問題。
鄉(鎮)農經部門要在流轉土地丈量劃分上嚴格把關,明確土地界址,確保流轉土地面積與流轉合同面積相符,不留隱患。
專利轉讓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我們通常都聽過某某發明家將專利賣了掙了多少多少錢,而我國法律也是承認專利的買賣的,但是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有利于雙方權益保護。
那么專利轉讓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嗎?下面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1、技術資料的支付:規定技術資料的范圍、交付時間、地點、驗收方法; 2、技術改進:簽約后一方對該專利技術的改進,其成果歸誰所有及另一方的利益問題; 3、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被許可方獲得技術資料后可能無法制造出合格產品,還須許可方提供培訓、指導等; 4、保密條款:主要涉及know-how(技術秘密),被許可方應對許可方負有保密的義務; 5、擔保條款:雙方各自互相給予對方履行合同的許諾; 6、爭議的解決:規定雙方發生爭議后的解決辦法; 7、違約:對不履行或不按時履行合同等違約的處理; 8、合同的生效日、有效期限、終止及延期。
1、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專利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 2、未按照合同約定轉讓技術的,除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3、不履行合同,遲延辦理專利權的移交手續,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4、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的,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5、專利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該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讓與人應當返還價款,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2、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必須停止實施專利,交還技術資料,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3、不履行合同,遲延支付價款,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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