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轉讓糾紛案,專利轉讓有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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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技術轉讓糾紛案
1996年4月12日,xx縣中醫藥新技術研究所(下稱中藥研究所)與廣東制藥廠在廣州市簽訂了一份名為“舒絡xxx技術協作合同”的合同。
該合同約定:1。中藥研究所向廣東制藥廠提供“三類”中藥——舒絡xxx申報臨床有關技術資料,并協助完成申報生產等有關工作。
2。本協作費用為人民幣30萬元整,其中5萬元為前期補償費,下余25萬元為技術轉讓費。
自合同簽訂十日內,廣東制藥廠一次性向中藥研究所支付補償費5萬元,中藥研究所在收到補償費十日內向廣東制藥廠提供舒絡xxx處方工藝、質量標準、穩定性試驗、急性毒性試驗、藥效學試驗、長期毒性試驗等申報臨床工作的有關資料(編號1—16號)。
3。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中藥研究所向廣東制藥廠提供質量檢驗時必需的對照品,派員協助廣東制藥廠申報臨床和生產等有關工作和進行產品推廣宣傳等有關工作,并不得將舒絡xxx的技術轉讓給其它廠家,否則要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廣東制藥廠承擔“三類”中藥舒絡xxx申報臨床和申報生產的有關工作及其費用,獨家獲得衛生部“三類”新藥證書(正副本)和生產批文,投產三個月,分二次支付技術轉讓費給中藥研究所,先付10萬元,再過三個月將余下15萬元付清。
雙方還約定,如有違約爭議,應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可在起訴方所在地按法律程序解決。
此合同簽訂后,廣東制藥廠如期將前期補償費5萬元匯寄給中藥研究所。
中藥研究所在收到款后,按期將舒絡xxx申報臨床的1—16號資料提供給廣東制藥廠。
廣東制藥廠在得到全部技術資料后,與中藥研究所共同填寫了新藥臨床研究申請表,由廣東制藥廠提請河南省衛生廳審批。
1996年5月7日,河南省衛生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一致通過了舒絡xxx按三類中藥新藥上報,同時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見,要求完善有關技術資料后,上報衛生部申請臨床研究。
評審會后,廣東制藥廠單方要求修改處方中基質,并委托河南省中醫藥研究院代為加工三批中試產品,為此支付原料費、加工研制費2000元。
因工藝改變,質量標準及初步穩定性藥效學、急毒、慢毒試驗均需重做,河南省中醫藥研究院認為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完成。
1997年4月30日,中藥研究所為了申報河南省中醫管理局科技招標項目,委托河南省中醫藥信息研究檢索中心對《舒絡通軟膏》、《舒絡通氣霧成膜緩釋劑》進行查新,5月7日,查新結論為:以中藥為主要成分的軟膏和氣霧成膜緩釋劑的研制未見報道,相關文獻中未見與本課題“舒絡通”相同組方的中藥制劑,亦未見相同成果和專利。
1997年6月12日,廣東制藥廠以該產品已失去其市場競爭力,失去開發的時效性為由提出終止執行本協作合同,聲明雙方亦不再受合同制約。
中藥研究所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合同簽訂后,我所按期提供了約定的技術資料。
此技術資料報經河南省衛生廳審許,同意按三類中藥新藥上報,并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見,這屬正常的申報程序。
我所經過查新,沒有發現與“舒絡通”相同組方的中藥制劑、技術專利。
現廣東制藥廠單方終止合同是違約行為,應賠償我所的實際損失25萬元及其他實際支出費用。
廣東制藥廠答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是技術合作開發合同,而不是技術轉讓合同。
該技術成果未經衛生部批準,也未投產使用,不存在支付技術轉讓費25萬元,原告要求支付25萬元沒有法律依據。
要求解除合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審 判 xx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舒絡xxx技術協作合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
該技術合同的內容符合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律特征,應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該技術合同簽訂后,雙方均實際履行了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在申報評審過程中的修改和完善有關技術資料是正常的申報程序。
原告曾委托有關技術部門對該產品技術進行查新,未發現相同成果和專利,故被告辯稱該產品技術已失去開發的時效性,缺乏事實根據。
被告以此為由單方終止合同屬違約行為,對由此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被告應依法予以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5)6號《關于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第17條、第29條、第42條之規定,于1997年11月17日判決: 被告廣東制藥廠賠償原告中藥研究所實際損失25萬元及在履行技術合同中的實際支出費10044元。
宣判后,被告廣東制藥廠不服判決,向駐馬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本案合同應定為技術合作開發合同,不應定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因為這是一項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不屬于技術轉讓的范圍,且有關新藥藥品的技術應憑新藥證書才可轉讓。
中藥研究所未履行合同。
中藥研究所答辯認為一審判決正確。
駐馬店地區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舒絡xxx技術”為中藥研究所獨家研制的技術成果,廣東制藥廠并未參與該技術成果的研制。
雙方所簽訂的合同雖為“舒絡xxx技術協作合同”,但從合同的內容看,該合同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雙方簽訂合同時,該技術成果雖未經衛生部審批辦理新藥證書,領取生產許可證,但該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第29條的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廣東制藥廠提出的本案合同不是技術轉讓合同,而是技術開發合同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中藥研究所按合同約定將有關技術資料交給廣東制藥廠以后,廣東制藥廠應履行辦理申報批準手續和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義務,同時應按合同約定向中藥研究所支付技術轉讓費25萬元。
廣東制藥廠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單方要求終止合同的履行,已構成違約,其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
廣東制藥廠提出的中藥研究所未履行合同的上訴理由,缺乏證據,不予支持。
由于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2條的規定,中藥研究所的實際損失應當包括依據合同應收取的技術使用費和在履行技術合同中發生的實際損失,故廣東制藥廠應賠償中藥研究所技術轉讓費25萬元和在履行合同中的實際損失10044元。
廣東制藥廠提出的其不應賠償損失的上訴理由,與法律規定相悖,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于1998年5月21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 析 本案是因合同一方單方提出終止合同而引起的糾紛。
首先確定合同的效力和合同類型,進而適用有關法律來確認違約責任和處理原則,是正確審理本案的關鍵。
雙方簽訂的合同標題是“舒絡xxx技術協作合同”,被告認為這是一個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理由就是這個合同的標題是“協作”,而“協作”就是“合作”的意思。
而《技術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本案技術合同是原告提供技術資料,由被告獨家進行新藥的生產和開發,且合同約定指向的技術是原告方研制的技術成果,被告在轉讓前并未參與,它并不具備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的法律特征,卻具備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律特征,具體來說就是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5)6號《關于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16條規定:“轉讓階段性技術成果并約定后續開發義務的技術合同,如果爭議發生在該階段性成果重復試驗的效果方面,應當按照技術轉讓合同處理”。
第17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或技術服務的,屬于技術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這類合同發生糾紛時,按照技術轉讓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所以,此案合同標題盡管寫為技術協作合同,但實質上是技術轉讓合同,案由定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是正確的。
確定合同效力問題,是正確處理合同糾紛案件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技術合同也是如此。
《技術合同法》第十條規定:“技術合同自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后成立;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準的,自批準時成立。
”從此規定可知,技術合同的簽訂不是隨意性的,需經有關機關批準的,只有自批準時方可有效成立,這就為技術合同的生效提出了條件要求。
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的標的物是“舒絡通軟膏”,是需衛生部門審批的醫藥性質的產品。
《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立下列技術合同應當經過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履行必要的手續:……(四)就易燃、易爆、高壓、高空、劇毒、建筑、醫藥、衛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險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訂立的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訂立合同時未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履行必要手續的,合同自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或者履行必要手續后成立。
”從該條可知,醫藥方面的技術合同必須經有關機關批準或履行必要手續方可成立有效。
本案雙方在簽訂這種性質的合同時,沒有經過批準或履行必要手續,這是雙方均認可的事實。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表面上看,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不能成立,也就不能生效。
但本案中,雙方在簽訂合同后,原告方按時將全部技術資料提供給被告,被告也將部分轉讓費按時交付原告,并及時將技術資料提供給河南省衛生廳審批;河南省衛生廳組織專家評審,同意按三類中藥新藥上報,并提出部分修改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資料,待報衛生部批準。
從這一事實看,原、被告雙方均實際履行了該合同,尚未徹底完成報批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29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投產前需要有關部門審批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技術,實施該產品技術的一方負有辦理報批手續和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義務。
當事人在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時,尚未辦理審批手續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應當補辦,合同效力不受補辦手續的影響;不及時補辦的,應當停止投產或實施該項技術。
”據此,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盡管簽訂時未經有關機關批準,但仍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一項技術成果是否成熟,應當經過生產實踐的檢驗,其成熟性和先進性需要在實施過程中才能顯露出來。
《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規定:“未經鑒定的技術成果可以轉讓,鑒定結論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舒絡xxx”是一種外用藥品,該產品的正式投產,當然要按照藥物管理法規,履行必要的批準手續。
本案中,“舒絡xxx”的技術資料已經衛生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只是由于被告單方提出修改基質,致使各種藥性試驗的時間延長了,從而影響了申報批準的進度。
因此,若以合同未經批準或技術成果未得到鑒定為由而否認技術合同的效力,不利于技術成果的廣泛應用和科技發展。
在該產品的重復試驗和完善資料期間,市場上并未有相同處方和工藝的技術成果出現,這是技術部門通過醫藥查新證明了的。
所以,被告以此為由單方提出終止合同,拒付轉讓費,違反技術合同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屬違約行為。
專利轉讓有幾種方式
轉讓的客體不一定都是實體的,例如轉讓車輛,轉讓房屋或者轉讓門面,轉讓的客體也可以是非實體的,例如轉讓股權,轉讓游戲賬號或者游戲里面的裝備等等,轉讓的形式也是多樣多樣的,接下來,關于專利轉讓有幾種方式的詳細內容,就由小編為您做更進一步的解答吧! 1、整體專利轉讓、獨家許可、所謂的專利所有權轉讓,以及10年的獨立產權。
例如,專利權人;發明人;將整個專利轉讓給企業。
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后,發明人、專利權人僅享有發明創造權。
2、專利實施獨占許可是指企業購買專利的行為。
只有專利權人和企業才能使用該項技術,專利不得再轉讓給第三方。
3、專利實施的一般許可是指專利權人授權某一企業或個人生產專利,也可以授權多個企業或個人。
1、提交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章的專利權轉讓合同書、專利權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明、專利證復印件和法律狀態證明書、與原代理機構的解聘書及受讓人新的代理委托書、工商變更證明材料原件。
2、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取著錄事項變更費200元。
3、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在3-5個月內審查完成并予以登記公告。
4、專利權轉讓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凳記公告文之日起生效。
(1)審查轉讓方是否屬于專利權的合法權利人、專利的有效性(即是否通過實質審查、是否有被申請撤銷或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
例如:a。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提供專利權登記簿副本,以表明專利的法律狀態;b。發明專利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專利權穩定性,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可要求轉讓方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或通過專業機構評估專利權穩定性;等。
(2)簽訂書面的轉讓協議,并嚴格審核轉讓協議條款。
例如:交付資料、交付方式、交付地點的審核;對實施許可的約定和審查;轉讓費用及支付方式的約定;例外情況的約定;過渡期條框;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
(3)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完成轉讓手續。
需要注意,專利權的轉讓不僅僅需要買賣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還需要到專利局完成轉讓手續。
專利使用權轉讓合同范本
許多專利是需要進行申請的,在進行申請之后,如果擁有了對專利的所有權,在這個時候,我們是可以對這一專利進行轉讓的,如果轉讓的雙方能夠對有關的事項協商清楚的話,那么在這個時候,我們是可以簽訂專利使用權協議的,接下來就跟隨小編一同來了解專利使用權轉讓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 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通訊 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賬 號: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
轉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 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通訊 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賬 號: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 專利有效期 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乙方將其 _________的專利權轉讓甲方,甲方受讓并支付相應的轉讓價款。
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本合同轉讓的專利權: (一)為_________(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
(二)發明人/設計人:_________。(三)專利權人:_________。(四)專利授權日:_________。(五)專利號:_________。(六)專利有效期限:_________。(七)專利年費已交至_________。第二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署前實施或許可本項專利權的狀況如下: (一)乙方實施本項專利權的狀 況(時間、地點、方式和規模):_________(二)乙方許可他人使用本項專利權的狀況(時間、地點、方式和規模):_________(三)本合同 生效后,乙方有義務在_________日內將本項專利權轉讓的狀況告知被許可使用本發明創造的當事人。
第三條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證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履行。
乙方在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
乙方應當在_________日內通知并協助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與甲方辦理合同變更事項。
第四條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繼續實施本項專利的,按以下約定辦理:_________第五條(一)為保證甲方有效擁有本項專利權,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以下技術資料: 1。向中國專利局遞交的全部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摘要及摘要附圖、請求書、意見陳述書以及著錄事項變更、權利喪失后恢復權利的審批決定,代理委托書等,(若申請的是pct,還要包括所有pct申請文件)。
2。中國專利局發給乙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書,中間文件,授權決定,專利證書及副本等。
3。乙方已許可他人實施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書,包括合同書附件(即與實施該專利有關的技術,工藝等文件)。
4。中國專利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文件。
指最近一次專利年費繳費憑證(或專利局的專利登記簿),在專利權撤銷或無效請求中,中國專利局或專利復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等。
5。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轉讓文件。
6。_________。 (二)交付資料的時間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給乙方的轉讓費后_________日內,乙方向受讓主交付合同第一條所述的全部資料,或者合同生效 后,____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第一條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資料,如果是部分資料,待甲方將轉讓費交付給乙方后_________日內,乙 方向甲方交付其余的資料。
(三)交付資料的方式和地點乙方將上述全部資料以面交、掛號郵寄或空運等方式遞交給甲方,并將資料清單以面交、郵寄或傳真的方式遞交給甲方,將空運單以面交、郵寄方式遞交給甲方。
全部資料的交付地點為甲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第六條 過渡期條款(一)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至專利局登記公告之日,乙方應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在這一期間,所要繳納的年費、續展費(對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申請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由乙方支付。
專利技術轉讓糾紛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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