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釋之爭,專利局第46號公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50:4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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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釋之爭
馬曉亞(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中心) 對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釋,一直是審查員較難把握的問題,在司法程序中也常常引起分歧。
本文的作者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中心電學處的審查員,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擔任陪審工作時,遇到了這一突出問題,有感而發,撰寫本文,希望引起業內的重視和思考。
案情簡介 無效宣告請求人A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復審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B公司的某項發明專利無效,其無效理由為,權利要求1相對于所提供的對比文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所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要求,以及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等。
該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1為“一種電池外殼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包括以下步驟。
(1)制備預定長度的管通; (2)用模具把所述管通向兩邊拉伸至所要求形狀的筒形; (3)…… (4)所述模具包括斜楔型上模和下模; (5)所述下模主要由斜楔型滑塊和限位裝置組成。
其中,雙方當事人對權利要求1中所述功能性技術特征“限位裝置”的含義有不同的理解。
請求人認為,限位裝置是限定電池外殼尺寸的裝置;被請求人認為,限位裝置是限定下模塊的極限位置的裝置。
復審委經審查認為,如果在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對權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方式限定的一個部件的理解產生歧義,但從專利說明書公開的全部內容中,僅能得到該部件唯一的一種具體結構實施方式,則根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將權利要求中該部件解釋為具有該具體結構的部件。
即將權利要求1中所述“限位裝置”理解為“具有U形結構的固定結構,該U形結構的兩臂的內壁可以限制斜楔形滑塊的運動極限位置”。
合議組在此解釋的基礎上,認為如果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采用了具有特定結構的部件,而該部件并未被對比文件中任何一個技術方案完全公開,且該特定結構不能從對比文件中毫無疑義地導出,同時也不是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則該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具有新穎性。
如果該特定結構的部件與現有技術相比是非顯而易見的,且產生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則具有該部件的整體技術方案具有創造性。
因此,維持專利權有效。
無效宣告請求人不服復審委的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對于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如果在權利要求中的記載是清楚的,應當將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
對于限位裝置,應當理解為所有能夠實現限定下滑塊的運動極限位置的裝置。
復審委將權利要求1中的“限位裝置”解釋為U型固定結構,已經超出了以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的范圍,而屬于以說明書及附圖限定權利要求。
由于該上位的功能性限定的裝置被對比文件中所披露的具體限位結構所公開,因此,權利要求不具有新穎性。
因此,撤銷被告復審委作出的審查決定。
被告復審委、第三人B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于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對于權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釋,應當受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實現該功能的具體方式的限制,不應當解釋為覆蓋了能夠實行該功能的任何方式。
本專利說明書中載明了在將橢圓通制成方通時所用的模具和成形情況,附圖中記載的“限位裝置”的形狀就是“U型結構的固定結構”。
由于對比文件中公開的是“滑動凸輪”不是“U型結構的固定結構”,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有新穎性。
因此,認定一審法院的上述解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發回重審。
據悉,上訴人(無效請求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啟動再審程序并已受理。
專利局第46號公告
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程序。
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程序具體規定如下:一、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經貿部、國家工商局[1997]外經貿法發第267號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二、申辦條件企業依法成立。
三、所需材料1、企業關于股權轉讓的請示及其主管部門或鎮同意申報的意見(原件);2、企業董事會決議(原件);3、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原件);4、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修改協議(原件)或新簽的合同、章程(原件);5、受讓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受讓方如為境外個人,需提供其有效合法證件;6、受讓方有效資信證明(原件),如為外文應附中文譯文(原件);7、企業原投資者股權變更后的董事會調整成員的報告和新任董事的委派書(原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8、企業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9、如國有資產轉讓需提供資產評估報告,國資辦確認書和國有企業主管部門書面同意的意見;10、其他有關材料。
四、辦事程序受理→協調→審批→發文→換證(換證后企業必須在30日內到工商部門登記備案)
發明專利說明書有哪些內容
發明專利是指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其中發明專利是最主要的一種。
專利說明書主要包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等方面的內容。
那么發明專利說明書有哪些內容?下面就由小編為您解答。
專利說明書是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結構、技術要點、使用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介紹,它應當包含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具體實施方法等項目。
就廣義而言,是指各國工業產權局、專利局及國際(地區)性專利組織(以下簡稱各工業產權局)出版的各種類型專利說明書的統稱。
包括授予發明專利、發明人證書、醫藥專利、植物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實用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補充專利或補充發明人證書、補充保護證書、補充實用證書的授權說明書及其相應的申請說明書。
就狹義而言,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說明書。
專利說明書的作用有2個,第一是清楚、完整的公開新的發明創造,第二是請求或確定法律保護的范圍。
專利說明書屬于一種專利文件,是指含有扉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組成部分的用以描述發明創造內容和限定專利保護范圍的一種官方文件或其出版物。
專利說明書中的扉頁是揭示每件專利的基本信息的文件部分。
扉頁揭示的基本專利信息包括:專利申請的時間、申請的號碼、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發明人、發明創造名稱、發明創造簡要介紹及主圖(機械圖、電路圖、化學結構式等——如果有的話)、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分類號、公布或授權的時間、文獻號、出版專利文件的國家機構等。
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釋之爭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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