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主題屬于《專利法》不予保護的對象,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專利侵權罪”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41:1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主題屬于《專利法》不予保護的對象,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專利侵權罪”增設之否定
專利主題屬于《專利法》不予保護的對象
實際上,一些專利因為沒有什么實質性的東西無法滿足條件,就會被相關的部門取消專利權專利。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我們遇到的更多的是對專利侵權的案子。
那么,如何認定專利無效呢?小編與大家一起學習相關知識。
1、專利的主題不是法律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專利為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 3、違法一件發明一項專利申請原則的。
我國《專利法》第九條規定: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4、違反保密審查規定的。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5、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6、外觀設計不具有新穎性。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專利侵權罪”增設之否定
摘 要: 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經濟安全具有保障作用,也具有一些負面影響,其中尤為突出的是專利標準化和濫用知識產權問題。
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我國應調整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思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來控制知識產權犯罪,即對不同種類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和不同嚴重程度知識產權犯罪案件進行區別對待,實現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消解手段的多元化。
增設專利侵權罪是不利于我國經濟安全的,故主張否定增設論。
關鍵詞: 知識產權 刑事保護 國家經濟安全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經濟安全的作用和影響 何謂國家經濟安全? 按傳統定義,安全往往關乎生存,是指不受“存在性威脅”。
我國學術界對國家經濟安全主要有國家安全說、經濟主權說、競爭力說和抗風險說等觀點;而一般認為,它是指經濟全球化時代一國保持其經濟存在和發展所需資源有效供給、經濟體系獨立穩定運行、整體經濟福利不受惡意侵害和不可抗力損害的狀態和能力。
[1 ]其主要內容包括金融安全、產業安全、貿易安全、經濟決策安全和信息技術安全,從級別上又分為安全、基本安全、不安全和危機四檔。
[2 ] 在全球化過程中,我國經濟安全面臨的威脅與隱患也日益顯現,如有學者歸納為:[3 ] 對發達國家依附性可能增強;國際壟斷勢力加強會威脅我國產業安全;存在金融危機誘因和隱患;將使我國對經濟的控制、保護能力削弱;人才競爭與流失等。
保障我國經濟安全需要正確處理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核心在于提高我國國際競爭力。
在全球化的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的價值不斷飚升,已成為國家的戰略性資源。
它與石油、水資源、糧食和外匯儲備等一樣,在當前國民經濟生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對未來發展和發展目標的實現有重要影響。
開發一項知識產權可能比開發一座礦山、一塊油田后獲得的財富更多。
[4 ]正因如此,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日益成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戰略性武器。
[5 ] 考察大國崛起的歷史經驗也表明,社會制度和技術創新是國家興盛的關鍵,故我國必須從國家經濟安全的高度,來審視技術的開發、引進、應用和認識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各種問題。
[6 ] 就知識產權保護而言,它正日益受到各國(特別是擁有大量知識產權的發達國家) 的重視,并成為國際關系中的熱點問題。
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經濟安全具有保障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有兩個重要的功能:一是刺激不斷創新(continual innovation) ,從而促進社會福利的增長;二是具有信息系統(information system)的作用,促進整個社會中技術信息的迅速傳播。
[7 ]保護知識產權、打擊知識產權侵權和犯罪,無疑有利于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功能。
知識產權保護最終目的在于通過賦予知識產權人對其技術知識有限的壟斷權,從而促進創新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同時避免在科學和實用藝術領域因壟斷而產生伴隨而來的阻礙科技進步的負面影響。
有學者指出,知識產權法通過界定產權的方式,降低市場交易的風險以促進微觀經濟安全;通過對知識產權壟斷性的限制,減少對社會經濟福利的損害以促進宏觀經濟安全。
其維護經濟安全的主要制度有:以知識產權權利限制制度促進社會經濟福利的提高,如規定權利取得的條件、合理使用制度、強制許可制度、法定許可制度以及其他例外制度;以知識產權權利濫用禁止制度防止遏制經濟發展的活力;以知識產權反壟斷審查制度來保障經濟競爭的有效性。
[8 ] 當前我國正致力于建設“創新型”國家,提出“自主知識產權”戰略,這正是維護我國經濟安全、提高我國國際競爭力的重大舉措,改變過去靠自然資源加勞動力商品換取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商品,盡快實現以我國的知識產權商品與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商品競爭。
知識產權保護(包括刑事保護) 是建設自主知識產權必不可少的條件。
當然,一個國家通過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獲得利益的程度,與該國在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的創新能力有密切關系;知識產權保護對創新和經濟增長的作用程度還要依賴于國家發展水平(用人均GDP 和人力資本衡量) 。
[9 ] 毫無疑問,發達國家作為知識產權的強國會從知識產權高水平保護中獲取更大的利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上存在差距,這正是由不同利益決定的。
目前,我國在科學技術上的創新能力與美國、歐洲、日本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但我國在創造方面具有巨大潛力(如我國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都在增長) 。
故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的確定,要在遵守國際條約基本準則的前提下,充分地考慮本國的利益,尤其是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
應當注意到,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經濟安全也具有一些負面影響,一定程度上具有“雙刃劍”效果。
某些外國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及要求不利于我國經濟發展。
如美國根據其“特殊301 條款”每年都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進行審查并多次將我國列入“重點國家”名單,數次出現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和瀕臨貿易戰邊緣,2007 年4 月美國就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向WTO 起訴我國;我國企業出口的產品屢在美國遭到“337 條款”調查。
WTO 的TRIPS 協議在知識產權上的保護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它對知識產權的執法(enforcement) 作出明確規定,其后盾是WTO 爭端解決機制和貿易報復手段;這種貿易報復遠比一般的行政處罰、刑事制裁更為嚴厲,影響更大。
這些機制和手段實際上削弱了各國的主權,使發達國家能更好地維護其公司企業的利益。
發達國家利用WTO 規則和自身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絕對優勢地位,搶占、壟斷世界市場,對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安全帶來不少問題,如國外企業利用專利在我國“跑馬圈地”,對我國經濟發展帶來巨大威脅;國外企業利用知識產權戰略打擊我國競爭對手;國外企業“專利先行”控制我國企業的技術實施和產品銷售;而國內高科技研究成果專利申請不足,導致知識產權大量流失。
[10 ] 這里著重提出的是專利標準化和濫用知識產權所帶來的問題。
首先,關于專利標準化問題。
現在,標準已經成為貿易技術壁壘的主要形式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而將專利技術納入產品標準中而引發的專利壁壘相應地成為技術性貿易壁壘與知識產權相結合的主要形式,這種(專利) 標準壁壘是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領域中不斷遭遇商業沖突的主要原因。
技術標準已成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戰略制高點、知識產權追求的最高體現形式,對技術標準的壟斷也就意味著對市場的壟斷和對產業的控制。
因此,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結合,就會壟斷技術和市場,影響產業發展和經濟安全,因為不按照標準就不可能被市場接受,而采用標準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需要取得許可、支付報酬。
對此,有識之士已指出,發達國家實施的標準戰略即“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全球化”已經影響到我國的經濟安全;面對已經升級到技術標準層面上的競爭,必須從國家經濟安全的角度上認真加以對待。
[11 ] 標準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的表象雖是專利被納入標準,但問題的實質卻在于作為私權的知識產權與作為公共產品的標準之間的關系問題。
[12 ] 其次,關于濫用知識產權問題。
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等利用知識產權優勢,實行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制約發展中國家新興產業的發展,對其經濟安全構成威脅,如“壟斷性高價”、“掠奪性定價”、“搭售”、“拒絕許可”都是發達國家企業針對我國企業采用的不正當競爭手段。
[13 ] 由于知識產權是私權性質的,往往存在濫用問題,其保護體系需要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配套,我國原本沒有相應的移植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造成立法失衡;直到2007 年8 月30 日才通過《反壟斷法》并將于2008 年8 月1 日起施行。
該法第55 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但《反壟斷法》對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具體操作還有待實施細則之補充。
競爭法對知識產權而言可以起著兜底保護和防止知識產權濫用、保護國家經濟安全和促進國際競爭力提高的作用。
[14 ] 二、國家經濟安全視角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調整 從保障國家經濟安全角度出發“, 如果在某一領域知識產權是有益的,那么保護得越多越好;如果在某一領域,知識產權是有害的,則保護得越少越好。
”[15 ] 不過,知識產權法的全球化使各國都自愿或不自愿卷入擴大知識產權保護潮流,這種制度選擇的努力已受到極大限制。
就知識產權刑事保護而言,犯罪圈劃定和具體犯罪的司法認定,“與定義主體的價值追求相關”[16 ] ;保護權利與增進公益都是法律追求的價值,二者的平衡實為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的難題,因為知識產權犯罪的涉他性在有些情形下乃損他與利他同時存在:損害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同時便利公眾獲取知識產品。
不同種類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其犯罪性程度存在差異,相應地其刑事控制當然應寬嚴有別。
“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區別對待”; ①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我國應調整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思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控制知識產權犯罪:對不同種類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和不同嚴重程度知識產權犯罪案件進行區別對待,以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實現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消解手段的多元化。
因此,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應突出打擊假冒商標和盜版犯罪,從寬處理專利犯罪和商業秘密犯罪。
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對我國產生的影響有所不同。
既要對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業秘密權等不同知識產權的犯罪區別處理,也要對同一知識產權的不同實行行為(如侵權或假冒等) 在處理上有所區別。
加強對假冒商標和盜版犯罪的打擊,是履行國際義務所必須的,TRIPS 協議第61條就成員提供刑事程序與處罰的義務規定了兩類:強制性義務和任意性義務,“具有商業規模的蓄意假冒商標或盜版案件”屬于成員有提供刑事制裁的強制性義務的案件類型。
由于該類案件具有極大危害性,需要國際社會對之取締,如假冒與盜版活動已從地方層次的經濟活動變為一個全球性問題,除損害合法經營和貿易外,還導致政府稅收損失,甚至威脅公眾安全和健康(如假冒藥品) 。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審理的案件,其犯罪類型涉及罪名相對集中,商標犯罪案件占絕大部分(3P4 以上) ,著作權案件少而與當前盜版現象嚴重的現實不相稱。
可見,在繼續保持嚴格懲處商標假冒犯罪的同時,應當加大打擊盜版犯罪的力度;在專利犯罪問題上,則應采取慎刑態度(對此本文將在第三部分加以分析) 。
對不同嚴重程度的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區別對待,就是嚴懲“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從寬處理“輕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寬嚴相濟”的“嚴”指要嚴格、嚴厲和嚴肅:嚴格是指法網嚴密、有罪必罰,嚴厲是指刑罰苛厲、從重懲處,嚴肅是指司法活動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17 ] 嚴懲“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內容和有機組成部分。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 年12 月頒布的《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提到“依法嚴厲懲治嚴重破壞金融秩序、侵犯知識產權、制售嚴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體健康的偽劣商品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
我國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打擊重點定位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的頭目和骨干分子,集中力量摧毀其生產、倉儲、運輸、銷售、出口等各個環節和整個網絡,制定“精確打擊”和“全程打擊”的執法策略。
[18 ] 從寬處理“輕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指對非“嚴重”即較“輕微”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應當“濟之以寬”,即要注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如對應判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 ,通過非犯罪化、非監禁化和非司法化方式,以寬濟嚴、嚴中有寬,寬嚴有度、寬嚴審勢,力求體現該政策的“區別對待”這一核心精神。
這與西方國家在經濟犯罪領域盛行的“重重輕輕”政策有類似功效。
實現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消解手段的多元化。
WTO 的TRIPS 協議在其序言中強調“知識產權是私權”,由此權利人對其知識產權擁有處分權;從現實看,知識產權并非屬于人人都可能實際享有的真實人權,在某種意義上成為一部分人的特權。
因而有學者提出,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以民法為基礎,以行政法為輔助,以刑法為保障;刑法直接不宜介入知識產權保護,只有三種情形下刑法才宜介入:一是以直接危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方式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二是以社會成員普遍感到威脅的方式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三是以極端蔑視國家權威的方式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主要是兩種:一是以之為主要生產、經營方式,二是經多次行政處罰后仍繼續侵犯的) 。
[19 ] 就知識產權犯罪控制而言,應當采取“防御性”的犯罪化方法(defensive approach to criminalisation) 即把犯罪化只是作為最后的手段(as a last resort) [20 ] 這一策略,突出慎刑和刑法謙抑主義精神,實現犯罪消解手段多元化,以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由此,必須對處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多元手段進行創新:其一,犯罪化與非犯罪化。
刑法具有“二次法”性質,構成知識產權法的“制裁力量”。
面對日益擴大知識產權客體范圍,刑法應從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出發作出其回應,如對反向假冒注冊商標等行為作出犯罪化處理,而對技術規避措施等行為的犯罪化問題則不宜盲目向美國等發達國家看齊,不宜納入犯罪圈。
其二,非刑罰化。
侵犯知識產權罪屬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
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判決適用短期自由刑,如3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短期自由刑這一刑種在國內外都存在不少非議。
由此,2007 年4 月“兩高”新的知識產權犯罪解釋專門就知識產權犯罪緩刑和罰金的司法適用問題作出了操作性規定。
但即使適用緩刑和罰金,對被告人的有罪判決也固有地存在消極影響,如“標定理論”就曾指出司法機關的活動具有犯因性作用。
[21 ] 而關于非刑罰處理方法,刑法第37 條只規定了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等,有待進一步創新。
可以考慮將恢復性司法引入知識產權犯罪處罰機制,如社區矯正、刑事和解都在試點基礎上進一步推進,社區服務和公益勞動等都可適應對犯罪人的非刑罰處罰及其復歸社會的需要。
三、專利侵權罪增設論之否定:從國家經濟安全角度的分析 近年來不斷有學者主張“專利侵權罪”增設論。
[22 ] 作者之一對此曾主張反對觀點,[23 ] 因為:根據TRIPS 協議,我國并無義務;我國立法者對專利犯罪的態度是比較明確和一貫的;刑法謙抑性原則的要求,[24 ] 此乃基于對刑法功能科學認識的結果。
從國家經濟安全出發,如果我國增設專利侵權犯罪,將不利于我國經濟安全,故應當對增設論進一步否定。
從我國專利的現狀看,下表數據顯示,從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局) 受理和授予的發明專利看,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量在2003 年才首次超過國外申請量;國內發明專利授權量在總數量中所占比例2006 年才首次突破四成以上,但至2007 年8月止累計授權量則仍在四成以下(38。 9 %) 。
可見,目前我國專利制度保護的主要還是國外的發明專利。
從技術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根本不經實質審查即可授予,國內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量和授權量與國外的申請量和授權量相比都占絕對優勢;即使是發明專利,屬于開創性的也已不多,多數都屬于改良性的。
從效力看,專利效力也有不確定性,可能在授予之后被宣告無效。
如據最近報道,一項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最高榮譽———“中國專利金獎”的專利,其核心技術被國家保護了十幾年;可就在專利持有人即將取得2980 萬元天價專利侵權賠償的時候,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卻宣布,“該專利全部無效”。
[25 ] 由于專利的復雜性,專利侵權與否不易精確評估,這使他人的改進研究和改良創新的成本和風險增加。
前文已提及,專利標準化與濫用專利權進行壟斷或不正當競爭給我國經濟安全帶來了不少問題。
在我國現階段,專利權正成為國際經濟交往中新的貿易壁壘,由于國外某個技術標準或知識產權關卡而使我國的企業或產業陷入泥潭的現象并非罕見。
有學者說,專利這滴“澆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如果不控制好火勢,則可能會變成一場可怕的火災。
知識產權運用在實踐中,權利的本質有時發生了變化,衍生出與權利保護之目的相矛盾或對立的力量,甚至幾乎淪落為跨國公司一種商業工具和競爭手段。
這種異化的知識產權,產生與立法目標背道而馳的后果,如妨礙技術創新、壓制商業競爭、阻礙技術利用、限制國際貿易、耗費各方資源、侵占公有領域、濫用壟斷地位及減損消費者權益等。
[26 ] 從專利侵權的危害性看,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尹新天指出,專利權與商標權和著作權的重要區別是它存在一種“推廣應用”的需要,由此導致對專利權的保護也與對著作權、商標權不同。
專利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從總體上看也有損害法制環境、引起國際糾紛、影響發展的不良后果,從這種意義上說也損害了公眾的長遠利益,但它與商標侵權和一些著作權侵權行為直接欺騙消費者、損害公眾利益,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侵犯“公權”的情況相比有很大不同。
這正是專利法對專利侵權行為沒有規定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的原因所在。
[27 ] 因對價而衡平是社會認可知識產權的基準,即知識產權正當性的條件;[28 ] 專利的大量推廣利用,對整個國家和社會而言是有利的,增進社會福利。
知識產權犯罪控制固然應從其獨特的利益背景出發,加大犯罪的法律成本;[29 ] 但專利犯罪的立法控制也應當充分進行利益權衡,尤其是國家經濟利益;以刑罰保護大量對我國企業造成技術壁壘的專利,很難說就十分符合國家利益。
[30 ] 從增設專利侵權罪的影響看。
有人曾指出,增設專利侵權罪可能帶來的社會后果與法律的目的悖反。
[31 ] 首先,可能導致專利權人濫用刑事程序,打擊競爭對手,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現今市場競爭中經營者都運用知識產權策略如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的訴前禁令程序等,而刑事程序較一般的民事訴訟措施將對競爭秩序造成更大的危害。
其次,刑事法官對專利侵權判定缺乏專業知識水平,錯判的風險較高。
一個錯誤的判決,即或是訴前禁令,也可能導致一個企業的破產,即使以后糾正錯誤,其對經濟生活造成的嚴重后果卻是無法補救的;刑事裁判關系到社會對一個社會個體的否定和譴責,不但關系到財產更關系到人身自由,一旦出現錯誤,后果嚴重。
將專利侵權留給民事訴訟處理,盡管打擊力度不如刑事訴訟,但從整體上衡量,社會成本相對要低一些。
此外,刑法保護的涉案專利還有可能被宣告無效;運用刑罰手段來保護專利可謂代價高昂會進一步加劇我國企業所面臨的專利壁壘;也會超出TRIPS 協議確立的最低保護要求,無異于作繭自縛。
因此,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利弊,我國目前不宜將專利侵權行為規定為犯罪。
下述我國臺灣地區和歐盟在專利侵權犯罪上的立法動態,實際上是對設立專利侵權罪不利于經濟安全的一個新腳注:其一,我國臺灣地區動態。
在2001 年10 月以前臺灣專利法規定凡侵害專利權者,包括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均有刑事責任,共設立了11 個罪名。
[32 ] 惟多年實務下來,卻造成權利人利用刑罰規定,藉檢察官之偵查權,打擊競爭對手,對其財產施以搜索、扣押,造成競爭對手營業上及譽上無法彌補之傷害。
因此,產業界屢有廢除專利刑事責任的建議。
2001 年10 月的專利法修正案中,立法院刪除了侵害技術層次較高之發明專利的刑事責任;又于2003 年1 月3 日三讀通過新修正之專利法,將侵害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的刑事責任均予廢除。
自新法施行起,侵害專利之案件,將完全回歸由民事訴訟程序去解決,檢察官也不再受理專利侵權案件。
[33 ] 臺灣廢除專利侵權犯罪以來,專利侵權訴訟引起學界研究興趣;[34 ] 但大陸不少較新的論著仍往往忽視這種立法上的變化。
其二,歐盟動態。
歐洲議會2007 年4 月25 日一讀通過《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旨在確保執識產權的刑事措施指令(修改建議稿) 》,其對歐盟委員會的建議稿所做的最重要的修改,莫過于將原所包含的專利權排除在指令適用的罪行范圍之外。
○2在這一過程中,無論一些成員國政府,如英國、荷蘭等,還是歐盟的機構;無論歐盟的產業界,如歐洲互通性系統委員會( European Committee forInteroperable Systems) 、歐洲電信網絡運營者協會(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OperatorsAssociation) 等,還是學術界如德國馬普知識產權法、競爭法及稅法研究所等,都存在強烈呼聲,要求在歐盟層面上阻止專利侵權行為的犯罪化而將犯罪限制在故意的假冒和盜版行為雖然該指令的最終通過還要經過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聯合三讀程序,但在指令中重新恢復專利侵權罪似乎是不太可能了。
還有必要指出,不少增設論者主張借鑒外國的經驗來設立專利侵權罪,但在比較方法上存在“以偏概全”的瑕疵。
其一,專利侵權罪只是一部分國家即大陸國家的做法,而英美國家大多沒有此罪;而我國采用的恰好是英美國家的做法。
如德國、日本、法國的專利法中都有專利侵權刑事罰則的規定;而美國專利法只有虛假專利標記罪和偽造專利特許證罪2 個罪名,英國專利法規定了偽造專利記錄罪、假冒專利權罪、假冒已申請專利罪以及濫用專利局名義罪4 種專利犯罪。
已故知識產權法專家鄭成思早在1983 年就分析了英美國家不對專利侵權進行刑事制裁的獨特理論:[35 ]版權與商標權是昭示于眾的,侵犯這兩種權利,不僅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同時欺騙了公眾;而欺騙公眾的行為則不是任何民事賠償可以解決的,只有通過行政的及刑事的方法處理。
專利權是一種純粹的個人權利,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因而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不會起到欺騙公眾的作用,而僅僅是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作為國家所掌握的代表公權的刑事處罰不宜介入這種私權糾紛中。
其二,大陸國家的經驗在我國沒有必要借鑒,因為在違法犯罪設置模式上我國與這些國家存在差別: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實行二元主義,將侵犯行為分為兩類:一般違法行為與嚴重的違法行為(即犯罪) ;國外實行一元主義,不進行違法與犯罪的劃分,有多種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刑事處罰。
[36 ] 外國的輕罪或違警罪大體上就相當于我國的一般違法行為。
我國專利法修改后已經加大了對侵犯專利這種“一般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如對于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可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此即含有對侵權人的懲罰性賠償。
“刑罰猶如雙刃之劍,用之不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我國專利法關于一般違法行為規定的完善,一定程度上使刑法的再介入成為不必要。
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專利權相信大家都清楚,那么專利在申請之后,也有可能會出現無效的情況,也就是發現不符合專利法或相關規定的條件,經過審查后就會確定無效,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專利權宣告無效的條件的相關內容。
(1)不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2)向外國申請專利,未經保密審查; (3)不符合專利法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的固定; (4)外觀設計與在先權利相沖突或者不符合新設計的要求; (5)權利要求書未以說明書為依據; (6)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 (7)提交的外觀設計照片不清楚; (8)修改超出范圍、依法不授予專利權的法定情形; (9)重復授權、不符合專利權的定義等。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但是,請求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無效宣告請求不予受理: (1) 請求人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
(2) 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但請求人不能證明是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
其中,利害關系人是指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就侵犯在先權利的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人。
(3) 專利權人針對其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且請求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所提交的證據不是公開出版物或者請求人不是共有專利權的所有專利權人的。
(4) 多個請求人共同提出一件無效宣告請求的,但屬于所有專利權人針對其共有的專利權提出的除外。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視為自始不存在。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經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按照上述規定,專利權人或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人或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人或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部分專利使用費或專利權轉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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