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重點修改內容(二),被人外觀專利侵權申訴怎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40:5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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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重點修改內容(二)
關于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審查 《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審查指南》第三部分涉及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審查,其中關于優先權的審查和關于援引加入內容的審查是兩個主要修改點。
一、關于優先權的審查 《審查指南》在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1節中增加了如下內容:“因中國對專利合作條約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作出保留,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恢復的優先權(例如,國際申請日在該優先權日起十二個月之后、十四個月之內不予認可,相應的優先權要求在中國不發生效力,不應寫入進入聲明中。
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針對該項優先權要求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 該段規定主要是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對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有關條款不予適用的公告(第125號)”的規定而適應性增加的內容。
2007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新增了關于優先權的規定,允許申請人即使在十二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屆滿之后十四個月之內遞交國際申請,仍能就該在先申請要求優先權。
針對上述條款,中國政府已經通過正式途徑通知國際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指定局對上述條款不予適用,并在上述第125號公告中作出了同樣的規定。
這意味著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于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對于國際申請上述優先權的規定作出保留或不予認可。
為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修改了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聲明(PCTCN501表,在表格中增加了第八欄,申請人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應當在進入聲明中明確指明哪項是在國際階段中恢復的優先權。
對于該項優先權,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不予承認。
如果在國際階段,申請人是按照實施細則26之二的規定恢復的優先權,該申請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后,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優先權視為未要求通知書。
二、關于援引加入內容的審查 《審查指南》在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3節中增加了如下內容:“根據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人在遞交國際申請時遺漏了某些項目或部分,可以通過援引在先申請中相應部分的方式加入遺漏項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國際申請日。
其中的“項目”是指全部說明書或者全部權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說明書、部分權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圖。
對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通過援引在先申請方式加入遺漏項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國際申請日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不予認可。
在國際階段含有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的國際申請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時,申請人應當在進入聲明中指明申請文件中是否含有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
對于含有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的,進入聲明中填寫的內容應當與國際局的記錄一致,申請人還應當在進入聲明中表明同意修改相對于中國的國際申請日并寫明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在申請文件中的位置等。
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
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對于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含有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的,如果申請人在進入聲明中指明申請文件中未含有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保留原國際申請日;如果申請人在進入聲明中指明申請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且申請人同意修改相對于中國的國際申請日,審查員應當以國際局傳送的“確認援引項目或部分決定的通知書”(PCTRO114表中記載的為依據,重新確定該國際申請在中國的申請日,并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
因重新確定申請日而導致申請日超出優先權日起十二個月的,審查員還應當針對該項優先權要求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國際階段含有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的國際申請,如果申請人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時未在進入聲明中予以聲明,則審查員應當通知申請人刪除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
在后續程序中,申請人不能再通過請求修改相對于中國的國際申請日而保留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
” 在第二章第3.2節中增加了如下內容:“如果申請人在進入聲明中指明,申請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的項目或部分且申請人同意修改相對于中國的國際申請日,則應當將援引加入的項目或部分視為原始提交的申請文件的一部分。
” 在第二章第5.5節中增加了如下內容:“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如果審查員依據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文件發現作為審查基礎的申請文本中實際存在援引加入的項目或部分,而申請人并沒有在初步審查階段請求修改相對于中國的國際申請日,則應當指出該文本不符合新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此時,申請人不能再通過請求修改相對于中國的國際申請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的項目或部分,而應當刪除上述內容。
” 此次《審查指南》修改大篇幅地增加了關于援引加入的內容,該內容也是根據第125號公告而適應性增加的內容。
2007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新增的規定中還包括了援引加入的內容,即,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人可以將國際申請遺漏的部分通過援引優先權文件中的項目或部分加入到國際申請中而不影響國際申請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指定局對該規定予以保留,并在第125號公告中作出了同樣的規定。
為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修改了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聲明(PCTCN501表,在表格中增加了第十欄,要求申請人在請求書中指明在國際階段通過援引方式加入的內容以及時間。
如果申請人同意修改相對于中國的國際申請日,援引加入的項目或部分可被視為原始提交的申請文件的一部分,否則,申請人需刪除援引加入的內容,以滿足新專利法第三十三條關于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的規定。
無效宣告程序中對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處理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根據新專利法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進行了適應性修改,下面簡單介紹一下所做的修改。
由于新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關于“抵觸申請”的條件中由“他人”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不同申請日的同樣的發明創造,應該根據新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宣告申請日在后的專利權無效,而不再適用新專利法第九條規定的情況,因此本章刪除了不同申請日時對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處理情形。
對于專利權人相同的,本章中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情形:第一種是授權公告日不同,另一種是授權公告日相同。
按照新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實施條例(送審稿、《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在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如果經檢索發現申請日相同、授權在先的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專利存在,則根據新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再授予發明專利權。
因此,可以預見新規則下能夠都獲得授權的兩項以上的同人同日申請、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絕大多數為不經過實審的相同類型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
一方面,對于相同類型專利,維持授權在先的專利權符合專利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按照2006版審查指南規定的放棄程序只能全部放棄,而無效程序可以部分無效,因此允許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中可以選擇從申請日起放棄并沒有實際意義。
本章針對第一種情形直接規定同人同日申請、授權在先的專利權有效、授權在后的專利權無效,這樣操作既簡化了程序,也利于盡早結案,同時也符合新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
對于第二種情形,如果僅有一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從簡化程序的角度出發,直接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即可,如果兩項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兩項專利權均被提出無效,則由于無從區分,因而給予專利權人選擇的機會。
但在告知專利權人進行選擇后,專利權人不選擇保留其中一項的,可以視為專利權人對選擇權利的放棄,依據新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這兩項專利權均存在重復授權的缺陷,應當均予無效。
在上述第一種情形中,還補充了新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例外情況,即在符合新專利法第九條及其實施條例(送審稿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況下,允許專利權人從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而保留授權在后的發明專利權。
對于專利權人不同的,由于在申請日時,各專利權人一般不可能知曉另一專利權人的申請,而不同類型的專利的效力和保護期限有所差別,因此不再區分授權公告日相同或者不同,而均給予各專利權人協商選擇所要保留的專利權的機會。
專利申請文件及手續的修改 《審查指南》第五部分“專利申請文件及手續”的修改主要涉及如下三個方面:第一,依據新專利法及其實施條例(送審稿對相關內容作了適應性修改;第二,從申請人的利益出發,完善相關規定;第三,簡化操作程序,適應電子審批系統。
被人外觀專利侵權申訴怎么辦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于:第一,實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
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作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
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
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
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聯接關系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系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系。
專利法強制許可的作用有哪些的
專利法強制許可的最大作用就是可以消除或者減少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以及對競爭者產生的其他不利影響。
接下來就由的小編為大家帶來關于專利法強制許可的作用有哪些的詳細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者產生的不利影響。
3、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一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
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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