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專利需要什么,發明專利實質審查的三個條件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16:19:5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注冊專利需要什么,發明專利實質審查的三個條件是什么
注冊專利需要什么
在注冊專利的情況下面是可以根據所需要的材料來進行準備,同時注冊專利也是需要準備好一些請求書以及一些其他文件,那么我們需要準備哪些相關程序,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注冊專利需要什么問題的解答,帶著問題我們一起往下看。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申請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利申請請求書; (二)說明書及其摘要; (三)權利要求書等其它需要的文件。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以書面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以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類型有三種: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一)發明專利 針對產品、方法或者產品、方法的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二)實用新型專利 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三)外觀設計專利 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一)專利申請文件的填寫和撰寫 專利申請文件的填寫和撰寫有特定的要求,申請人可以自行填寫或撰寫,也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盡管委托專利代理是非強制性的,但是考慮到精心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審批程序的法律嚴謹性,對經驗不多的申請人來說,委托專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二)專利申請的受理 專利局受理處或各專利局代辦處收到專利申請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發出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費的繳納方式
發明專利實質審查的三個條件是什么
發明專利是需要進行審查的,這樣才可以確定這個產品有沒有重復。
而對專利審查的工作也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勝任的,是需要有一定的能力。
下面我們請小編介紹下專利審查工作需要什么能力,希望這個介紹可以幫助您知道自己是否可以勝任這份工作。
(一)需要具備學習能力,時限管控能力。
(二)少說廢話的能力。
理工能力。
制圖能力。
(三)更廣的知識儲備。
錯別字少。
(四)耐得住寂寞,手速較快為好。
(一)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
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二)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必須與申請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在技術方案的構成上有實質性的差別,必須是通過創造性思維活動的結果,不能是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分析、歸納、推理就能夠自然獲得的結果。
發明的創造性比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更高。
創造性的判斷以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知識和判斷能力為準。
(三)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它有兩層含義:第一,該技術能夠在產業中制造或者使用。
產業包括了工業、農業、林業、水產業、畜牧業、交通運輸業以及服務業等行業。
產業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實施性及再現性。
第二,必須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即同現有的技術相比,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產生更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如能提高產品數量、改善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功能、節約能源或資源、防治環境污染等。
(四)其他條件 比如說明書需要對申請專利的技術公開充分等。
具體需參閱最新的《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
獨占實施權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因此,產品發明專利權人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獨占實施權的內容具體包括對專利產品的制造權、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方法發明專利權人享有的獨占實施權,除了指該專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權外,還包括對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享有的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
這里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俄羅斯國際商事仲裁院仲裁規則
一、總則 1。仲裁院的管轄權 第1條 仲裁院的管轄權 1)俄羅斯國際商事仲裁院是處理對外貿易和其他國際經濟、科學技術交往過程中合同和其他民事關系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
2)仲裁院受理當事人書面協議并提交仲裁的已發生和可能發生的爭議案。
將爭議提交仲裁院仲裁的協議也可以通過申訴人提出申請而被訴人通過證明其自愿服從仲裁院管轄的行為,特別是答復仲裁院關于同意服從管轄的行為來表示。
仲裁院也受理按照國際協議提交仲裁院管轄的爭議。
3)仲裁條款應認為有法律效力,而不論合同或其組成部分的效力如何。
4)仲裁院對特定案件的管轄問題由處理該案的仲裁庭決定。
2。仲裁院的組織和工作 第2條 仲裁院的結構 仲裁院由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若干名仲裁員、一名秘書長及其一名助理組成。
第3條 仲裁院的主席和副主席 1)仲裁院的主席和副主席應由仲裁院的仲裁員從他們中間推選,任期四年。
2)仲裁院的主席或在其出缺時主席指定的了名副主席代表仲裁院處理仲裁院在國內外的關系。
3)在組織仲裁院工作時,仲裁院主席應履行本規則規定的職權。
第4條 仲裁員 1)有能力作為仲裁員的應是包括在仲裁員名單中并在處理第1條第1款所述爭議方面具有適當的專門知識的人士。
仲裁員應列入蘇聯商工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名單中,任期四年。
仲裁員名單應列明仲裁員的姓名、職務、學位(職銜)、特長和住所地。
2)仲裁員獨立公正地履行其義務。
他們不是當事人的代表。
3)每一案件應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或一名仲裁員單獨審理。
仲裁庭的組成或獨任仲裁員的指定應按規則進行。
根據規則,仲裁庭的職能應與獨任仲裁員相同。
第5條 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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