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的表述要求保護的范圍”的含義?,專利是先公開還是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16:19:3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的表述要求保護的范圍”的含義?,專利是先公開還是先實質審查
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的表述要求保護的范圍”的含義?
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
首先,每項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
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當能夠清楚地表明該權利要求的類型是產品權利要求還是方法權利要求。
不允許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題名稱,例如,“一種技術”,或者在一項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中既包含有產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種產品及其制造方法”。
另一方面,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還應當與權利要求的技術內容相適應。
產品權利要求適用于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通常應當用產品的結構特征來描述。
特殊情況下,當產品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或多個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時,允許借助物理或化學參數表征;當無法用結構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參數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時,允許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使用參數表征時,所使用的參數必須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教導或通過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確定的。
方法權利要求適用于方法發明,通常應當用工藝過程、操作條件、步驟或者流程等技術特征來描述。
用途權利要求屬于方法權利要求。
但應當注意從權利要求的撰寫措詞上區分用途權利要求和產品權利要求。
例如,“用化合物X作為殺蟲劑”或者“化合物X作為殺蟲劑的應用”是用途權利要求,屬于方法權利要求,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殺蟲劑”或者“含化合物X的殺蟲劑”,則不是用途權利要求,而是產品權利要求。
其次,每項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
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語的含義來理解。
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
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說明書中指明了某詞具有特定的含義,并且使用了該詞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由于說明書中對該詞的說明而被限定得足夠清楚,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
但此時也應要求申請人盡可能修改權利要求,使得根據權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確其含義。
【參看權利要求書不得采用的用語】
專利是先公開還是先實質審查
申請專利是要經過審查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以及實質審查,而且專利在授予之前也要經過公告期,那么專利是先公開還是先實質審查、申請專利的條件有哪些、申請專利流程是怎樣的,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專利是要先公開的,因為對于發明專利申請來說,由于審查的時間較長,在進入實質審查之前,必須先進行公開。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申請專利的條件有: (一)專利申請人需要是熟悉專利法和實施細則,并且詳細了解什么是專利的; (二)專利申請人必須首先對準備申請專利的項目進行專利性調查; (三)專利申請人還必須對準備申請專利的項目進行市場前景和經濟收益的分析和調查; (四)專利申請人填寫申請書需要了解專利文件的書寫格式和撰寫要求等。
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現以發明專利為例,簡單敘述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一)流程是:發明專利申請審批流程專利申請—受理—初審—公布—實質審查請求—實質審查—授權。
(二)申請發明專利需要提交的文件有: 1、請求書:包括發明專利的名稱、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名稱、地址等。
2、說明書:包括發明專利的名稱、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
3、權利要求書:說明發明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內容。
4、說明書附圖:發明專利常有附圖,如果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術方案的,可以沒有附圖。
職務發明專利的發明人享有什么權利
職務發明專利發明人享有的權利有可以在專利的文件中寫明勞動者是發明人或者是設計的人;還可以享受用人單位給予自己相應的報酬;還可以享有應該有的獎勵;但職務發明的這個產品所有權屬于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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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專利發明人享有的權利有可以在專利的文件中寫明勞動者是發明人或者是設計的人;還可以享受用人單位給予自己相應的報酬;還可以享有應該有的獎勵;但職務發明的這個產品所有權屬于用人單位。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單位,專利申請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準,授予專利權,其專利權人為單位。
但職務發明創造人因其創造發明、享有下列權利: 1、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2、獲得單位給予獎勵的權利; 3、發明或者設計專利實施后,有獲取合理的報酬的權利。
非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非職務發明創造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從事的發明創造不是本單位規定任務;二是沒有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對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為共同發明或共同設計人。
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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