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撰寫專利說明書摘要,專利權終止情形包括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16:18:0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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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撰寫專利說明書摘要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這就是說,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由此可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新的技術方案,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新設計。
因此,在發明、實用新型等技術方案與外觀設計之間很難出現重復專利。
而發明專利既包括產品發明,也包括方法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則僅保護產品發明,由于它們二者保護的均屬于新的技術方案,因此,發明與實用新型之間可能會出現重復專利,容易落入“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范圍。
何謂“同樣的發明創造”?從形式上看,應當包括三種情況,即將相同的發明創造申請兩項以上的發明專利、申請兩項以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既申請發明專利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這三種情況在授權后,均屬“同樣的發明創造”被重復授予了專利權。
從內容上看,“同樣的發明創造”應當指兩項以上發明創造專利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技術方案相同,而不是指兩項以上發明創造專利的名稱或者權利要求文字完全相同。
當然,技術內容或者技術方案相同,包括了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文字內容完全相同,也包括了技術方案相等同的情況。
有人認為,專利法實施細則在規定相同的發明創造不允許重復授權時,僅指禁止對不同主體重復授權,而同一發明主體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有權申請兩項乃至多項專利,當然也可以被授予兩項以上專利權。
這種認識是片面的。
應當說,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并未作此類劃分。
從立法本意上講,只要是相同的發明創造,不管是否為同一主體申請,如果發現技術內容是重復的,均不應對在后申請授予專利權。
這里涉及到的另一個問題是:重復授權是否僅指在同一時期內存在兩項以上專利權?一種觀點認為: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沒有禁止申請人同時或者先后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分別提出發明申請和實用新型申請,因此,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應理解為“同樣的發明創造不能同時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處于有效狀態的授權專利存在”,只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處于有效狀態的授權專利存在”才構成法律所禁止的重復授權。
“重復”指“同樣的東西再次出現”或者“按原來的樣子再次做”。
可見,“同時出現”僅是重復的一種含義,重復的另一種含義就是“再次出現”。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當具備三性,其中一項是新穎性。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由此可見,將同樣的發明創造重復授予專利權,后一專利權肯定是不符合新穎性的。
專利法規定不允許重復授權的依據是專利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其目的在于保護專利權的同時保護公眾利益。
一旦允許相同的發明創造在不同的時期授予兩項以上的專利權,或者說兩個相同的發明創造可以一先一后被授予專利權,無疑會延長對該技術方案的保護期,不僅違反了專利權具有法定時間性的限制,而且會損害公眾利益,不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轉化。
至于在我國專利申請實踐中,專利局允許申請人將相同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一項實用新型專利、一項發明專利,在授權時再由申請人選擇放棄其中一項的做法,也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為法律禁止的是授予同樣的發明創造兩個以上專利權,而不是申請兩項以上專利權。
專利權作為一種私權,申請人從保護策略考慮,可以將同一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但不能最終都被授予專利權。
專利權終止情形包括哪些
專利權的生效就一定伴隨著一種專利權的終止問題,很多人都只知道專利權的生效時什么情況但是都不知道專利權的終止是什么情形。
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專利權終止情形包括哪些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專利權終止情形包括哪些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沒有按照規定交納年費; (2)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 (3)專利權期滿,專利權即行終止。
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專利年費和滯納金的,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最早不早于1個月,作出專利權終止通知,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恢復未被批準的,在終止通知書發出4個月后,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
之后,專利申請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庫。
專利權終止日應為上一年度期滿日。
二、專利權效力 (一)獨占實施權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因此,產品發明專利權人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獨占實施權的內容具體包括對專利產品的制造權、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方法發明專利權人享有的獨占實施權,除了指該專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權外,還包括對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享有的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
這里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可見,外觀設計專利獨占實施權的內容包括對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權、銷售權和進口權。
三、專利權限制 (一)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又稱為非自愿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規定,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許可具備實施條件的申請者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行政措施。
其目的是為了促進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得以實施,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我國專利法將強制許可分為三類: 1。不實施時的強制許可。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的,只有在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后才可以申請。
這種強制許可,應當限定其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于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
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2。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二)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可以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內容
可以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的情形有的內容如下: 1。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2。申請材料內容不合法、不完整; 3。辦理程序違法; 4??梢哉埱髮@麩o效宣告的其他情形。
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1。委托轉讓。
即專利權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專利轉讓的相關手續; 2。自行轉讓。
即專利權人自行辦理專利轉讓的相關手續; 3。參會轉讓。
即專利權人參與各類專利技術新產品展覽會并在各類技術交易活動中發布和推廣技術; 4。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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