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異議如何處理,專利權什么情況下終止?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3-06-14 16:13:1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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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明專利異議如何處理
我們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的權利,我們對于國家或者是行政機關的決定不滿的時候,我們可以申請?zhí)岢霎愖h,這是我們每個人的權利,我們要大膽的表達出來,接下來和小編一起學習一下發(fā)明專利異議如何處理。
一、發(fā)明專利異議如何處理 1、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后,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商標注冊申請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十五天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序進行。
2、商標局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所提出的事實與理由,經過調查核實研究后,作出異議裁定。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專利申請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遞交無效宣告請求書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由復審委員會進行裁決,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專利異議審查范圍 中國《專利法》第41條規(guī)定,專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向專利局對該申請?zhí)岢霎愖h。
提出異議的理由主要限于以下幾點: (1)申請專利的主題不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 (2)申請專利的主題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3)申請案不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或實用性; (4)申請人無權申請專利; (5)發(fā)明說明書沒有揭示發(fā)明的全面內容,或者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 (6)申請案的修改或分案超過了原申請的范圍。
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提出異議的理由與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案異議理由基本相同,如果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是抄襲、剽竊他人作品的,也屬于提出異議的范圍。
異議人提出異議時,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異議書。
異議書的內容應符合專利法的規(guī)定,不符合法律的異議書,專利局有權不予受理。
三、專利異議審查期限 異議審查的目的是借助在專利申請審查中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結合的辦法,吸收群眾參與審查,以彌補審查員審查之不足。
實行遲延審查制的多數國家專利法均規(guī)定,自審定公告之日起,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中國原專利法為3個月、日本為2個月、荷蘭為4個月)任何人均可對公告的專利(申請)提出異議,專利局在收到異議陳述書后,成立異議審查組對異議進行審查。
無論是發(fā)明專利申請,或者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專利局對異議的審查都僅限于異議書所涉及的問題。
審查決定一經作出,專利局即通知申請人和異議人。
申請人對專利局異議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于收到專利局決定的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我國規(guī)定原為3個月),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在實踐中,專利異議程序面臨異議期過長或過短的兩難選擇,過長則會延長專利權的審批周期,導致專利申請人無法盡快獲取專利權;過短則使第三方根本無法知曉公告的內容和提出意見,以致影響異議程序功能的實現(xiàn)。
為此,當今不少國家(如英國、德國)都開始引入授權后的撤銷程序以替代授權前的異議程序。
特別需注意的是,1991年6月在海牙簽訂的《專利法條約凈(草案)規(guī)定實行授權前異議程序的國家應在10年內完成向撤銷程序的轉換。
作為締約國之一的我國,在1992年修改后的專利法引入了撤銷程序,并且延長了異議程序的期限,規(guī)定自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
專利權什么情況下終止?
專利權是一種有期限的無形財產權,期限屆滿,權利便依法終止。
同時更多的專利權由于專利權人不愿維持,或者主動放棄而在期限屆滿前可能終止。
專利權終止以后,受該項專利權保護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便成為全社會的財富。
任何人都可以無償的利用。
專利權終止的情況主要有下列三種。
1。 期限屆滿終止發(fā)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20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長起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專利權期限屆滿依法終止的,專利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并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
之后,將專利申請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庫管理,并且至少再保存3年。
2。沒有按照規(guī)定繳納年費的終止 專利局發(fā)出繳費通知書,通知專利權人補繳本年度的年費及滯納金后,專利權人在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本年度年費和滯納金的,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最早不早于一個月,專利局作出專利終止通知,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恢復未被批準的,應在終止通知書發(fā)出四個月后,在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
之后,將專利申請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庫。
專利終止日應為上一年度期滿日。
3。專利權人主動放棄專利權 專利權人自愿將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貢獻給全社會,可以提出聲明主動放棄專利權。
專利權人主動放棄專利權的,應當使用專利局統(tǒng)一制定的表格,提出書面聲明。
放棄專利權只允許放棄全部專利權,不允許放棄部分專利權。
放棄部分專利權的聲明視為未提出。
專利權人不是真正擁有人,惡意要求放棄專利權后,專利權真正擁有人(必須提供生效法律文書來證明)可以要求撤消該聲明。
放棄一件有兩名以上的專利權人的專利時,應當由全體專利權人的同意,并在聲明或其它文件上簽章。
兩名以上的專利權人中,有一個或者部分專利權人要求放棄專利權的,應當通過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xù),改變專利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
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xié)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發(fā)明專利異議如何處理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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