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專利申請費減 無證明,專利權的終止原因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16:09:3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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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專利申請費減 無證明
在去進行個人專利申請的時候,比起團隊公司去提交的話,是需要更加注意的,自己的專利有沒有和他人重合,那么個人專利申請費減 無證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需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一)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專利費減備案系統中辦理備案,經審批合格的,在一個自然年內申請專利或繳納專利費用,可依照《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規定請求減繳相關費用,無需逐件提交證明材料。
(二)自2016年9月1日(含)起,專利申請請求書和與中間文件配套使用的《費用減緩請求書》將進行適應性調整;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請求專利費減的,只需在專利申請請求書中勾選"請求費減且已完成費減資格備案",并填寫專利費減備案證件號;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申請日后請求費減的,則需提交《費用減繳請求書(申請日后提交適用)》,并填寫專利費減備案證件號。
1、企業可以提出減免專利申請費用,經過知識產權局審核,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一般都給予一定減免,費用一般在300元到1200元之間。
2、中國專利分為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申請發明專利的標準官費是3450(包括申請費950和實質審查費2500),如果符合公司費用減緩條件可減至1070,如果符合個人費用減緩條件可減至560;授權登記時還需交納255和授權當年的年費。
4、申請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標準官費是500,如果符合公司費用減緩條件可減至150,如果符合個人費用減緩條件可減至75;授權登記時還需交納205和授權當年的年費。
另外,如果委托代理機構還需要額外的代理費。
證明 國家知識產權局: 有限公司系企業法人,因研發經費緊張,所研發項目產品尚未盈利,請求減免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復審費等相關費用,懇請給予支持。
XX市知識產權局 年 月 日
專利權的終止原因
專利年費是指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規定,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在專利權有效期內逐年應向專利局繳納的費用。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6條之規定,專利權人未按時交納年費,專利行政部門通知其在期滿后6個月補交并繳納滯納金,寬限期滿仍不繳納者,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收到終止通知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提出恢復權利的申請,逾期將徹底喪失專利權。
一般的,專利權年費按年繳納,辦理登記手續時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當年的年費。
此后,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繳納。
如果逾期,則應在行政部門給與的寬限期即6個月內繳納,同時繳納滯納金(每超過一個月,當繳全年費用5%)。
在專利權被終止后,根據《終止通知書》的要求全提出權利恢復申請,如獲準許,將需要參照重新申請所需的步驟及程序繳納申請費等。
專利權年費繳納方式非常靈活:直接向專利局繳納、郵局或銀行匯付及其他方式。
專利權宣告無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依照前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權無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的規定。
一、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所謂“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認定該專利權從授權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無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對專利權無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本條在第一款規定專利權無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時,又在第二款中,規定了對幾種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對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專利權無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專利權人以他人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經人民法院根據當時尚屬有效的專利權,作出有關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并已執行的,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對該項已作出并已執行的判決、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依判決、裁定侵犯專利權而給予的侵權損害賠償,當事人不得請求返還。
2。對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專利權無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因侵犯專利權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期滿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已經履行的,或者已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其后作出的專利權無效的宣告,沒有追溯力。
3。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無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對因履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而支付的專利使用費或者因履行專利權轉讓合同而支付的轉讓費,當事人都不得請求返還。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則,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因行使專利權所獲得的利益屬于不當得利,既然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則專利權人應當將不當得利返還相對人。
但考慮到專利權作為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及授權情況的復雜性,很難保證每一項被授予的專利權都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在其后被宣告無效。
如果專利權一旦被宣告無效,還要溯及到法院已經作出并執行的判決、裁定,溯及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并已履行或強制執行的處理決定,會使法院判決、裁定及行政機關決定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行為來講,被許可人和專利權受讓人由于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已經因專利權受到保護而獲得了實際的利益,其支付的專利使用費和專利權轉讓費不予返還也是合理的。
當然,依照本款規定,如果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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