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日什么情況可更改,申請專利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16:06:0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申請日什么情況可更改,申請專利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專利申請日什么情況可更改
需要具體分析,例如,外觀專利申請流程:1、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受理階段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后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專利局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且核實過文件清單后,發出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2、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階段經受理后的專利申請按照規定繳納申請費的,自動進入初審階段。
在初審是要對申請是否存在明顯缺陷進行審查。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布階段發明專利申請從發出初審合格通知書起進入公布階段,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提前公開的請求,要等到申請日起滿15個月才進入公開準備程序。
如果申請人請求提前公開的,則申請立即進入公開準備程序。
申請公布以后,申請人就獲得了臨時保護的權利。
4、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質審查階段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以后,如果申請人已經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已生效的,申請人進入實審程序。
在實審期間將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它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
實質審查中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將按規定進入授權程序。
5、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授權階段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審查員作出授權通知,申請進入授權登記準備,經對授權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進行復核,對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進行校對、修改后,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申請人接到通知書后應當在2個月之內按照通知的要求辦理登記手續并繳納規定的費用,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在專利登記簿上記錄,并在2個月后于專利公報上公告。
申請專利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為了保護自己的發明不被侵權,最好要向國家相關部門申請專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專利被授予后都是有效的,在專利權授予之后,被發現其具有不符合授予條件的,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確認可宣告其無效,就怎么無效別人的專利、申請專利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專利無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無效宣告請求。
(二)立案。
(三)會議組審查。
(四)書面審查、口頭審查。
(五)做出無效決定。
(六)是否起訴。
(七)是、走司法程序。
(八)否決議生效。
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就可以申請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而申請專利無效的情形無非有以下四種: (一)主題不符合專利授予條件,包括:發明、實用新型的主題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的主題不具備新穎性或者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二)專利申請中的不合法情形:說明書沒有充分公開發明或實用新型;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規定的范圍;專利權的主題不符合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定義;同時申請的協商授權原則;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不清楚、不簡明或缺少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包括: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學發現等法律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四)重復授權的情形: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即一個發明創造只向一個人授予專利權。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出現上述情形不能取得專利權,已經取得專利權的,可以宣告其無效。
當專利被宣告無效時意味著法律將不會對該專利進行保護,具體專利無效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兩種: (一)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即法律上認定該專利權從授權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無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對專利權無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但下列三種情形是不具有追溯力的,包括: 1、對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專利權無效宣告不具有溯及力。
2、對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專利權無效宣告不具有溯及力。
3、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無效宣告不具有溯及力。
怎樣區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說到職務發明,就是即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問題,關系到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問題,那么判斷職務發明的標準有什么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以單位的業務范圍來劃分。
即凡是屬于單位業務范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
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雇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有義務為發展單位的業務而努力,因此,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范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于履行職務。
(二)以完成發明創造是否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三)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是否是業余時間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四)以單位是否立項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五)依照崗位責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約定的范圍作為劃分標準。
(一)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一)發明人或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二)雖然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本職工作無關,但是屬于在執行本單位分配的專門任務時完成的發明創造。
(三)主要依靠單位的物質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這里講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人力、技術情報或技術資料等。
其中的技術情報或資料,是指該單位自有的內部情報或資料,如技術檔案、設計圖紙和新技術信息等,對外公開的情報或資料不包括在內。
而且這種對單位物質條件的利用,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
所以,一項發明創造是否是職務的還應當根據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專利申請日什么情況可更改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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