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標侵權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臺州專利訴訟的管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01:31:5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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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商標侵權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
大家現在對于專利保護都很重視,如果我們的專利被其他人侵犯的話,專利權人是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并且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專利侵權如何維權?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1、將對方技術與自己的專利技術進行認真的對比分析,看對方的技術特征是否確實落入自己專利的保護范圍內,以確定專利侵權是否成立。
2、專利權人還應對自己的中國專利權的專利性進行分析,以確定其有效性。
3、專利權人在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專利侵權成立之后,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索要賠償和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通俗一點來講,專利侵權行為就是被人就某項技術(也叫發明創造)申請,經確認后,國家專利局授權這項專利,而行為人在以后的生產經營中處于商業目的應用了該項技術,有沒有經過權利人同意,這就是專利侵權。
1、要注意對證據的收集。
因為只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才有利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審判機關對某一行為是否是侵權行為盡快的加以認定。
因此證據是影響案件辦理的前提條件。
訴訟法中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為證據。
2、我們在對證據進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應該到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咨詢。
專業人士會對案件進行初步的分析,并會對細節問題提供專業建議,有利于我們更好的辦理案件。
3、制作投訴書或起訴書。
投訴書或起訴書的制作要注意將事實和語氣有效的結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順利進行。
筆者認為,投訴書或起訴書是直接影響案件進程的最直接因素,因此建議委托專業人士來完成。
依據《商標法》相關條文規定,具有以下商標侵權行為之一的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臺州專利訴訟的管轄
《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民事訴訟法(2013)》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有管轄權的法院,是指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8〕17號)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即,經公證賦予強制行為效力的債權文書不具有可訴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三)各種借據、欠單;(四)還款(物)協議;(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專利侵權判定原則(二)等同原則
專利侵權判定一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
專利侵權判定和判斷合同違約不一樣,合同有相應的合同條款,可操作性比較強,而專利侵權判定需要與權利要求書做比較,被控產品方案很多情況下與權利要求書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達到什么程度構成侵權,不一致達到什么程度不構成侵權,這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因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問題,同時又涉及到技術問題。
從國外的侵權判定司法實踐來看,經歷了一個從整體方案比較到具體特征一一進行對比的過程,我國侵權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外尤其是美國的侵權判定原則。
本文將討論關于專利侵權判定的幾個基本原則,著重探討其中的等同原則,因為該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難點問題。
第二節 等同原則 前面所討論的是全面覆蓋原則,在實際中,被控物適用該原則判定侵權是很少的,很多的情況下,適用的是等同原則。
所謂等同原則,就是盡管被控物不具備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備的專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夠找到該特征的等同替換物,此種情況下,被控物判定侵權。
比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為,一種機器人的移動機構,其特征在于: 具有六個沿圓周方向均勻分布的驅動臂,驅動臂內設置有電機,電機經齒輪傳動接位于驅動臂端部的驅動輪。
被控物的結構為,具有六個沿圓周方向均勻分布的驅動臂,驅動臂內設置有電機,電機經鏈條傳動接位于驅動臂端部的驅動輪。
被控物缺少專利權利權利要求中的齒輪傳動特征,但是由于鏈條傳動屬于齒輪傳動的等同替換,所以被控物適用等同原則,屬于侵權。
上述的案例屬于一個非常典型的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的案例,實踐中,適用等同原則的情況都要比這個案例復雜。
如何適用等同原則,一直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難點問題。
而且,即使在專利保護制度非常發達的美國,對此問題,司法界也沒有達成共識。
我國實施專利法不到20年的時間,而歐美國家實施專利制度已經有幾百年的歷史,我國在進行專利侵權判定時,很多的都是借鑒歐美國家的經驗,尤其是美國的經驗,因此,在探討如何適用等同原則的問題時,研究美國等同原則的歷史發展更能夠幫助我們從根本上理解等同原則,進而找到適用于我國的等同判斷標準。
1853年的威南訴丹麥德一案是美國最早使用等同原則判定專利侵權的案例之一。
威南設計了一種呈圓錐形的,可以平均分配壓力的車廂,該車廂獲得了專利。
丹麥德設計了一種車廂,該車廂的車廂上部呈八角形,下部為到金字塔形。
威南訴丹麥德專利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威南的專利權利要求規定車廂為圓錐形,丹麥德設計的車廂不是圓錐形,所以侵權不成立。
美國最高院認為,專利權人不可能造出一個絕對的圓錐體;如果被告的車廂的形狀已經與圓錐體足夠接近,它的功能和效果和專利基本一樣,法院應該判定專利侵權成立。
鑒于這個案子的特殊情況,法院應采取特別措施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這種特別措施后來被稱為等同原則。
在1950年的格里夫油罐案中,美國最高人民法院對等同原則在現代專利法中的地位重新加以確定。
格里夫油罐案中,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為以堿土性硅酸鹽為主要成分的焊劑。
原告的主要成分為鎂,鎂屬于堿土金屬,其硅酸鹽是堿土性硅酸鹽的一種。
被告的產品為錳,錳的硅酸鹽不屬于堿土性硅酸鹽。
原告的專家證人指出,鎂和錳成分作為焊劑功能相同。
法院根據等同原則判專利侵權成立。
法院在判決中寫到“法院應該認識到,完全一模一樣地照抄照搬在實踐中是非常少見的。
如果允許其他人稍加改動就照抄照搬專利,那么專利保護就變成空洞無用的東西。
等同原則的核心就在于防止其他人剽竊專利發明的成果。
” 從判決中可以看到,美國法院最設立等同原則的初衷是防止被告照搬照抄專利,以做非實質性改動來逃避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引申出一個問題,在被告沒有進行抄襲的情況下,能否適用等同原則。
多數國家的法院都自動適用等同原則,而不考慮被告是否有抄襲行為,我國也采用此觀點。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正確的,因為,等同原則的本意在于公正合理的對專利的保護范圍進行限定,而不僅僅局限于文字,專利是否構成侵權不以被告故意為前提條件,如果認定抄襲后才能夠適用等同原則,無疑等于承認了故意為專利侵權的前提條件。
1983年休斯航空公司訴政府一案中,是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第一次將整個專利發明和等同原則聯系在一起。
休斯航空公司專利的權利要求有兩項技術特征,一個是位于衛星上把衛星運行姿勢的有關數據傳送給外部控制系統的裝置,另一個是位于衛星上用于從外界接收調整衛星運行姿勢的信號裝置。
一審判決認為,被控物不具備權利要求規定的兩種裝置及其等同物,因此不構成侵權。
二審聯邦巡回法院認為,被控物都具有噴氣式發動機、日光感應器和無線電器械,區別在于被控侵權物用現代化的計算機技術來取代權利要求規定的兩種裝置,一審法院關于只有被控物具備了權利要求的每一個特征或等同物時,才算侵權的觀點是錯誤的,法院應該把專利發明作為一個整體和整個被控物進行比較,如果被控物用大致相同的方式、完成大致相同的功能、并且達到大致相同的效果,法院就應該根據等同原則判定專利侵權成立。
聯邦上訴法院把“整個專利發明”和等同原則聯系在一起,并且明確指出,即使被控物缺少權利要求規定的某一項技術特征及其等同物的時候,專利侵權也有可能成立。
筆者認為,這個判決體現出的最重要的思想就是,等同是指整體等同,而不管被控物中是否具備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特征或者等同物。
這種思想無疑是對專利權人是有利的,但同時這種思想又帶來了另外的問題,適用這種思想進行侵權判定,可能會使專利的保護范圍變得模糊不清。
因為正常情況下,專利權利要求的各個特征共同構成了權利的保護范圍,被控物具備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特征或者等同物才能夠構成侵權,而適用這種思想進行侵權判定,可能被控物缺少了其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特征仍能構成侵權,公眾會變得無所適從,不知道到底專利的保護范圍是什么。
在1987年的潘沃特公司訴威蘭德公司一案中,聯邦巡回法院在判決中對等同原則做了與前一個介紹的判決不同的論述。
潘沃特公司專利的權利要求為: “一個自動分類機,包括: 1、根據被分選物的重量發出相應信號的電子秤量裝置; 2、用于預定基數的第一基準信號裝置; 3、用于比較電子秤量裝置所發出的信號和第一基準裝置的預定基數的第一比較裝置; 4、根據被分選物的顏色發出相應信號的光學探測裝置; 5、用于比較光學探測裝置所發出的信號和第二基準裝置的預定基數的第二比較裝置; 6、根據被分選物的位置變化發出相應信號的里程裝置;
哪些商標侵權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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