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與專利技術的區別,專利侵權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01:19:1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與專利技術的區別,專利侵權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權與專利技術的區別
專利權與專利技術均具有較強的專業性。
專利權作為一項權利范圍更廣,專利技術是由專利保護的技術。
接下來將由小編為您介紹更多關于“專利權與專利技術的區別”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專利權,是指國家根據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以及發明創造對社會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益為前提,根據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一種排他性權利。
專利技術僅僅是指被授權專利所保護的技術,也就是僅僅指被專利的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而不能認為專利說明書中所記載的技術都是專利技術,更不能認為未被授權的專利申請所記載的技術也是專利技術。
(一)專利權的保護期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2020年《專利法》將原先的10年修改為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二)發明專利權的期限補償(2020年《專利法》新增)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
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一)停止侵權。
我國《民法典》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等侵權責任;我國專利法也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賠償損失。
我國《專利法》規定,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此外我國民法典針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還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
(三)賠償合理開支。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權利人還可以提出侵權人賠償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四)申請保全。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根據《專利法》規定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措施。
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專利侵權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專利侵權訴訟時效是權利人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指控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訟期間。
在權利人提起訴訟時,如果訴訟時效已經屆滿并且沒有法律規定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節的,權利人將喪失勝訴的權利,法院將依職權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是權利人喪失了勝訴的權利,但不影響其實體的權利。
如果侵權行為成立并且被控侵權人自愿承擔侵權責任并履行了相應的義務的,法律予以保護,即被控侵權人不得以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權利人返還。
對于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專利侵權的免責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四)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
反向假冒,即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注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專利權與專利技術的區別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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