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怎么進行財產保全,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01:16:2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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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怎么進行財產保全
實踐中,專利的所有權歸宿往往會產生許多糾紛,但是也有一些行為會侵犯到專利人的專利權,給專利所有權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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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
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如果仍然需要對該專利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送達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保全期限屆滿前未送達的,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出質的專利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專利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
法 院判決生效后,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
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后用于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
有些爭執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保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
專利侵權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訴訟,由侵權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侵權行為地: 1、指被控告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許諾銷售地、銷售地、進口地等行為實施地; 2、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1、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2、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二、被告住所地: 1、經常居住地; 2、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地。
原告只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沒有起訴銷售者,且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銷售行為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地域管轄問題的通知》中對專利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明確具體規定如下: 一、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使用;銷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以及制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由產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制造地不明的,由該產品的使用地或者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的目的而使用專利方法的,由專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未經專利權人授權許可或者委托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許可方或者受委托方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由被許可方或者受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轉許可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由被許可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專利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轉讓超過其應有份額的專利權,由轉讓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受讓方明知轉讓方越權而仍然接受,構成共同侵權,由受讓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法律規定
關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的。
當事人可以參照如下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同時,當事人提到受案范圍的意義,就是為了更明確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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