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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與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責任競合,國內噸位最大鑄造起重機獲4項實用新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3 14:38:08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注冊商標與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責任競合,國內噸位最大鑄造起重機獲4項實用新型專利

注冊商標與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責任競合



[摘 要] 注冊商標與外觀設計專利競合可能發生侵權。

當發生侵權時,應當保護取得在先的合法權利。

同一人保留注冊商標,轉讓外觀設計專利或者情況相反時,原權利人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犯受讓人合法取得的權利。

[關鍵詞] 注冊商標;外觀設計專利;混淆;在先取得的權利 一、問題的提出 注冊商標與外觀設計專利發生競合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經營者把一種圖形或圖形和文字的組合申請了注冊商標,又將包括該圖形或圖形和文字的組合以及商品包裝、裝潢一并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

另一種情況是甲經營者將一種圖形或圖形和文字的組合在自己的商品上申請了注冊商標,而乙經營者又將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圖形或圖形和文字的組合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或者相反,甲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乙申請了注冊商標。

由于我國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分別由兩個部門管理,因此同一圖形或圖形與文字組合可能被兩個部門分別授予商標專用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

如果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均被核準公告,那么就發生了注冊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競合。

當權利人將注冊商標或者外觀設計專利轉讓出去一個,保留一個,那么受讓人行使商標專用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時,常常與轉讓人保留的權利發生沖突,此時競合導致沖突,理論和實踐中對是否構成侵權,應當保護哪個權利,限制哪個權利常有不同觀點,本文對此進行初步探討。

二、案例 廣東省浮山基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浮山基業)是“楓葉”商標最初權利人。

“楓葉”商標是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于1996年2月14日核準在玻璃密封液中使用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814242號,使用期限至2006年2月13日。

1996年12月6日,浮山基業又將楓葉圖形、Maple加上555等圖形和文字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并獲得國家專利局的批準(見附圖2),專利號為ZL96 3 15798.1。

經比對商標標識和外觀設計圖樣發現“楓葉”及其字母Maple既是商標圖案又是外觀設計專利圖案,但外觀設計圖案除了“楓葉”及其字母Maple外,還有555及英文字母等圖案。

后來浮山基業于1997年5月28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將“楓葉”注冊商標轉讓給哈市振奮。

但外觀 設計專利沒有轉讓。

此后浮山基業的玻璃膠瓶子上使用“楓葉” 及其字母Maple、555及英文字母等圖案,但在“楓葉”圖案右上角不再標注注冊商標標記R,而哈市振奮受讓“楓葉”商標后,在玻璃膠瓶子上使用“楓葉” 及其字母Maple、555及英文字母等圖案,但在“楓葉”圖案右上角標注注冊商標標記R。兩個企業的產品放在一起,除了上述差別外,浮山基業的“楓葉”圖案的顏色略微淺一些,此外普通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力難以發現其他明顯差別。

帶有555、“楓葉”圖案的玻璃膠在哈市玻璃膠市場屬于知名商品。

1999年12月,哈市個體工商戶王小唐收到浮山基業發來的帶有楓葉圖案的玻璃膠530箱。

王小唐不知這批商品是否合法,要求浮山基業提供相關證據。

浮山基業提供了其享有外觀設計專利的證書復印件和佛山市專利事務所出具的浮山基業的ZL96 3 15798.1外觀設計專利仍然有效的“證明”復印件。

浮山基業認為其雖然沒有“楓葉”注冊商標了,但仍然享有楓葉和字母Maple等外觀設計專利,去掉注冊商標標記后使用楓葉圖案和字母Maple并不違法。

王小唐聽信浮山基業的解釋后開始銷售這批商品,銷售出去浮山基業的玻璃膠15箱,被哈市振奮舉報。

哈市振奮認為,浮山基業在轉讓了“楓葉”注冊商標后,繼續使用楓葉圖案,構成對其侵權的侵權。

而浮山基業認為,其向哈市振奮轉讓注冊商標時,并沒有轉讓楓葉的外觀設計專利,而商標和外觀專利有一部分重疊,在這種情況下浮山基業有權使用楓葉圖形。

工商局立案調查此案,對浮山基業是否有權使用重疊的這一部分——楓葉和字母Maple組合——作為商品外觀設計專利使用有不同觀點。

三、商標專用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競合時是否構成侵權的不同觀點 第一觀點認為浮山基業可以繼續使用楓葉和字母Maple組合作為商品外觀設計專利使用,因為外觀設計專利在沒有被撤消前仍然有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能繼續使用,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處理商標專利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沖突問題》(工商標字[1995]第316號)規定“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日期先于該外觀注冊申請日期,在該外觀設計專利被撤消或者被宣布無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時對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處理”的規定,因為楓葉和字母Maple組合的商標注冊初步審定公告日期先于其外觀設計專利,如果允許浮山基業使用其外觀設計專利,必然侵犯商標專利權。

第三種觀點認為,國家工商局工商標字[1995]第316號文件所指的“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日期先于該外觀設注冊申請日期”中商標權人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應當不是一人的情況,例如在玻璃膠這種商品上甲注冊了“楓葉”圖案和Maple組合的商標,而乙在玻璃膠這種商品上申請了“楓葉”圖案和Maple組合的外觀設計專利,在這種情況下判斷是否侵權應當以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日期和該外觀注冊申請日期作時間上的比較,如果“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日期先于該外觀注冊申請日期”那么外觀設計專利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反之商標專用權侵犯外觀設計專利,不當的外觀設計專利或注冊商標應當撤消。

如果商標專用權人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本來是同一人,權利人轉讓一個權利保留一個權利,兩個權利都有效,相應的權利人在各自的范圍內都可以依法行使各自的權利。

四、對注冊商標與外觀設計專利競合構成侵權的研究 筆者認為,浮山基業向哈市振奮轉讓注冊商標專用權時應當一并轉讓外觀設計專用權中與注冊商標專用權重疊的那部分權利,或者不得繼續使用這部分外觀設計專利。

理由是:浮山基業就同一圖形既申請了注冊商標,又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同一圖形上附有兩個權利,如果兩個權利不同時轉讓,必然會造成兩個權利人在各自權力范圍內使用相同的圖形,這將造成相關消費者或用戶無法通過該圖形識別商品的來源,容易發生誤認和誤購,實質是既造成了商標不具有顯著性,也使外觀設計專利失去新穎性,造成兩個權利的混淆,客觀上發生商品交易混淆行為,危害市場交易秩序。

因此,作為最初的權力人,浮山基業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在轉讓商標專用權的同時,附隨的一并轉讓與該商標文字、圖形或其組合與外觀設計專利一致的部分。

從案情介紹的情況看,哈市振奮受讓商標時,并不不知道浮山基業對該部分圖形享有專利權,所以才發生其舉報浮山基業侵權的問題。

如果哈市振奮受讓時得知對方有外觀設計專利并保留,那么哈市振奮可能就不同意受讓商標權了。

因此,雙方當時轉讓行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值得研究的。

當同一圖形被同一權利人申請了商標注冊,又取得了外觀設計專利時,上述行為是否違反商標法和專利法,筆者認為不違反商標法和專利法。

理由是商標仍有顯著性的特點,專利仍然不失其新穎性。

原因在于權利人最初注冊商標時,對該圖形的使用屬于合理的自愿的行為,應當屬于不影響新穎性的行為。

但是,當同一圖形被兩個權利人分別申請了商標注冊和外觀設計專利時,上述行為就涉嫌違反商標法、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理由是此時商標顯著性被破壞,專利也可能失去新穎性。

當然這要看誰初步審定和公告在先。

如果商標的初步審定和公告在先,而專利在后,那么商標的仍然具有顯著性的特點,但外觀設計專利沒有新穎性的特點。

因為此時外觀設計專利圖形和文字組合已經在商標公告上公告,屬于外觀設計失去新穎性的法定原因之一。

同時因為該圖形已經申請注冊商標,如果他人將該圖形作為美化商品的包裝或裝璜使用,也就是外觀設計使用,實際上是等于“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或者商品裝璜使用”,如“足以造成誤認”,那么就構成商標侵權。

如果外觀設計專利初步審查并公告在先,而商標注冊在后,那么外觀設計專利然符合新穎性的特點,而商標不具有顯著性的特點了。

理由是此時如果使用該商標,他人使用該圖形作為專利,那么商標已不具備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反之外觀設計專利容易混淆商品的來源,使消費者產生該外觀就是商標或者與商標注冊人之間存在特殊聯系的錯誤認識。

2000年8月25日九屆人大十七次會議修改了《專利法》,其中第二十三條將原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的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近似。

”修改為“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的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這條修改實際就為解決專利權與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權利之間的沖突提供了法律依據。

(當然,這是本案結案之后的事情。

) 筆者認為國家工商局工商標字[1995]第316號文件所指的“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日期先于該外觀設注冊申請日期”中商標權人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人雖然可能是指商標注冊人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不是一人的情況,但我認為即使是同一人,上述規定同樣也是適用的,即看誰的初步審定和公告的日期在先,保護誰的權利,即使權利轉讓出去,也優先保護在先的權利。

如果權利人保留一個權利,轉讓一個權利是否違法?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不論是商標專用權還是外觀設計專利權都有財產權的性質,理論上說,權利人應當充分的享有所有權,包括處分權。

但我認為當權利人保留一個權利轉讓一個權利,其行使保留的權力會妨害受讓人行使受讓的權力時,轉讓人得就自己保留的權力天然受到限制。

原因是轉讓人得就轉讓出去的權力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當然這里的瑕疵擔保是廣義的,包括原權利人行使權利也不得妨害受讓人行使的權力,就象本案這種情形。

我認為浮山基業原則上不得繼續使用“楓葉”圖形和字母組合。

哈市振奮可能要走專利權無效宣告及復審程序方能徹底保護自己的權力。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浮山基業使用“楓葉”圖案和字母組合表面上看屬于行使自己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但實質是權利的濫用,是故意從事商品混淆的交易行為。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或者商品裝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國內噸位最大鑄造起重機獲4項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這就是說,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由此可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新的技術方案,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新設計。

因此,在發明、實用新型等技術方案與外觀設計之間很難出現重復專利。

而發明專利既包括產品發明,也包括方法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則僅保護產品發明,由于它們二者保護的均屬于新的技術方案,因此,發明與實用新型之間可能會出現重復專利,容易落入“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范圍。

何謂“同樣的發明創造”?從形式上看,應當包括三種情況,即將相同的發明創造申請兩項以上的發明專利、申請兩項以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既申請發明專利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這三種情況在授權后,均屬“同樣的發明創造”被重復授予了專利權。

從內容上看,“同樣的發明創造”應當指兩項以上發明創造專利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技術方案相同,而不是指兩項以上發明創造專利的名稱或者權利要求文字完全相同。

當然,技術內容或者技術方案相同,包括了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文字內容完全相同,也包括了技術方案相等同的情況。

有人認為,專利法實施細則在規定相同的發明創造不允許重復授權時,僅指禁止對不同主體重復授權,而同一發明主體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有權申請兩項乃至多項專利,當然也可以被授予兩項以上專利權。

這種認識是片面的。

應當說,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并未作此類劃分。

從立法本意上講,只要是相同的發明創造,不管是否為同一主體申請,如果發現技術內容是重復的,均不應對在后申請授予專利權。

這里涉及到的另一個問題是:重復授權是否僅指在同一時期內存在兩項以上專利權?一種觀點認為: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沒有禁止申請人同時或者先后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分別提出發明申請和實用新型申請,因此,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應理解為“同樣的發明創造不能同時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處于有效狀態的授權專利存在”,只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處于有效狀態的授權專利存在”才構成法律所禁止的重復授權。

“重復”指“同樣的東西再次出現”或者“按原來的樣子再次做”。

可見,“同時出現”僅是重復的一種含義,重復的另一種含義就是“再次出現”。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當具備三性,其中一項是新穎性。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由此可見,將同樣的發明創造重復授予專利權,后一專利權肯定是不符合新穎性的。

專利法規定不允許重復授權的依據是專利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其目的在于保護專利權的同時保護公眾利益。

一旦允許相同的發明創造在不同的時期授予兩項以上的專利權,或者說兩個相同的發明創造可以一先一后被授予專利權,無疑會延長對該技術方案的保護期,不僅違反了專利權具有法定時間性的限制,而且會損害公眾利益,不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轉化。

至于在我國專利申請實踐中,專利局允許申請人將相同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一項實用新型專利、一項發明專利,在授權時再由申請人選擇放棄其中一項的做法,也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為法律禁止的是授予同樣的發明創造兩個以上專利權,而不是申請兩項以上專利權。

專利權作為一種私權,申請人從保護策略考慮,可以將同一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但不能最終都被授予專利權。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時間要多久?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官方整理 更新時間: 2022-02-22 07:08:08 人瀏覽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會選擇申請專利,一般進行專利申請是需要按照流程進行的,那么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需要哪些材料?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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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是專利權的客體,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通常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申請專利時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按照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寫。

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各一式兩份。

公司申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各一式一份,還應當提交發明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一份。

一般程序中,三個月根本不可能能拿到專利證書,因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后,在兩個月內申請人可以主動補正,專利局在這兩個月內不會進行審查,兩個月之后再審查,即使兩個月時間一到,專利局馬上安排審查,而且審查一次性合格,專利局馬上發出授權通知書,你得交費,交費之后大概兩個月之內,專利局要制作證書并寄給你,所以最理想的情況下也要五個月才能拿到證書。

事實上,常規情況下,七個月能拿到證書已經算非常快了。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用是500元,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或者單位的,減繳申請費的85%,為75元,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繳申請費的70%,為150元。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需要哪些材料的相關知識,個人申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申請人和發明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式一份,還應當提交申請地址、郵編、電話等通訊方式。

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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