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特點和法規,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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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特點和法規
外觀設計專利特點和法規 官方整理 更新時間: 2019-08-18 22:31:29 人瀏覽 導讀: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是專利權中的一種。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
下面編輯就問你詳細解讀外觀設計概念、特點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條款等常識。
一、什么是外觀設計專利?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是專利權中的一種。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
下面編輯就問你詳細解讀外觀設計概念、特點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條款等常識。
一、什么是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 根據上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相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都可以涉及產品的形狀,但不同的是,實用新型是一種技術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狀是從產品的技術效果和功能的角度出發的;而外觀設計是一種設計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狀是從產品美感的角度出發的。
[點擊閱讀全文] 二、外觀設計專利的特點 從上述定義出發,外觀設計是關于產品外表的裝飾性或藝術性的設計。
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或者是二者的結合。
一般而言,它具有下述特點:(l )只有與產品相結合的外觀設計才是我國專利法意義上的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其載體應當是產品。
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
構成外觀設計的是產品的外觀設計要素或要素的結合,其中包括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
產品的色彩不能獨立構成外觀設計,除非產品色彩變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種圖案。
可以構成外觀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圖案;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產品的形狀和色彩;產品的圖案和色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
[點擊閱讀全文] 三、我國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法律條款 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案例
原告:廣東康x電器廠(以下簡稱康x電器廠)。
被告:廣州番禺大x電器廠(以下簡稱大x電器廠)。
原告康x電器廠于1992年4月15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消毒柜”外觀設計專利,并于1993年6月13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9230xxxx。0號。
其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為“消毒柜”,在國家專利局外觀設計專利公報表示的該外觀設計專利圖片為:立體幾何形狀為豎長方體矩形圓角設計,邊角采用大R轉角設計,轉角成孤行,門拉手成凹狀的弧形,右置并暗藏,柜門下部電器開關配件部位中間弧形凸起,俯視圖有凸起6條裝飾帶,門的上檐有長條形圓包角。
該專利曾由被告大x電器廠等五廠家申請宣告無效。
國家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審查決定,維持該專利有效。
被告大x電器廠從1993年10月開始制造雙樂牌SL-700-03雙門豪華型消毒柜。
該消毒柜的立體幾何形狀為長方體矩形圓角設計,邊角采用大R轉角設計,轉角成弧形,兩個門拉手車凹狀的弧形,右置并暗藏,柜門下部電器開關配件部位中間弧形凸起,俯視圖有凸起的5條裝飾帶,門和上檐為長條狀的圓包角,其長、款、高比例與原告專利產品略有不同。
被告從1994年1月至3月,制造該種消毒柜6294條、銷售3020條,每條成本價540元,銷售價691元,每條利潤151元。
原告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大x電器廠的SL-700-03型雙門消毒柜侵犯了其專利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銷售侵權產品及半成品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賠禮道歉并消除影響。
被告大x電器廠答辯稱:原告專利是單門消毒柜,我廠產品是雙門消毒柜,二者在外觀上有明顯的區別;我廠制造的消毒柜在功能上多于原告的專利產品!因此,我廠的產品與原告的專利產品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
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審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是第9230xxxx。0號消毒柜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被告制作的SL-700-03豪華型雙門消毒柜,外觀特征為圓邊、圓角、大R轉角,上檐為包角條狀、弧形轉角,下檐為中間凸起的弧邊條,拉手為凹陷弧形并右置暗藏,正視圖體現為上、下有兩個門,上下兩門之間有一條隔帶。
與原告專利圖片比較,除立體幾何形狀的長寬比例略有不同及因使用功能方面分為兩個門之外,其整體視覺效果與原告專利設計相近似,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制造、銷售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
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名稱是“消毒柜”,不是“單門消毒柜”。
被告稱原告專利為“單門消毒柜”,與事實不符。
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不考慮產品的功能,依此抗辯無法律依據。
因此,被告提出其產品與原告專利的單門消毒柜有區別,功能不相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不成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七)、(十)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 一、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制造、銷售SL-700-30豪華型雙門消毒柜,并銷毀制造該種產品的模具。
二、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償付原告經濟損失80萬元,逾期按同期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率雙倍計付罰息。
三、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南方日報》刊登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內容由本院審定。
一審宣判后,被告大x電器廠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違背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為準”的規定和外觀設計相近似的判斷原則,把單門消毒柜與雙門消毒柜認定為近似產品,忽視兩產品長寬高比例不同,所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
請求撤銷原審判決。
康x電器廠答辯同意一審判決。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大x電器廠生產的雙樂牌SL-700-03雙門豪華型消毒柜,與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公報主視圖上康x電器廠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比較,兩者部位設計風格和形狀是相同或相近似的,就整體外觀設計而言,兩者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兩種消毒柜分為單、雙門和長寬高比例有所不同,并不影響其整體外觀設計的近似性,大x電器廠的產品已落入康x電器廠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
大x電器廠生產、銷售SL-700-03雙門豪華型消毒柜,已構成對康x電器廠外觀設計專利的侵犯,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因此造成的康x電器廠經濟損失。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該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審理本案的難度在于侵權的判定,即認定被控產品是否落入原告的專利保護范圍,這也是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所在。
要判定被控產品是否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必須解決以下問題:(一)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是什么。
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又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由此可見,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是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
原告康x電器廠的消毒柜專利在圖片中的具體表現為仰視圖、右視圖、后視圖、開門狀態圖、俯視圖。
因為原告的專利不涉及圖案與色彩的保護,故其專利保護范圍應以表現在六幅圖片中消毒柜的形狀為準。
(二)被告的被控產品是否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
如前所述,原告專利保護范圍是六幅圖所表現出的專利產品的形狀,判定產品是否侵權就應當將被控產品表現出的專利產品相對比。
如果被控產品的外觀與專利圖片中所表現的形狀相同或相近似,即構成侵權。
一般認為,將被控產品與請求保護的專利圖品相對比,應掌握以下的原則:1、按一般消費者的水平判斷,而不是以專家和技術人員的眼光。
2、以肉眼觀察及間接對比的方式來判斷。
3、整體觀察,綜合分析判斷。
即不能僅僅著眼于局部的差別,不能將一個設計的整體外觀分割開來,對產品的易見到部分作重點的對比判別。
本案原告的專利圖片中專利產品的外觀形狀特征為:消毒柜為長方體、圓邊、圓角、上檐為包角條狀、弧形轉角、下檐為中間凸起的弧邊條狀,拉手凹陷弧形并右置暗藏。
將被控產品與原告的專利圖片相對比,差別在于被控產品有兩個門,因而長款比例略有不同,但仍為長方體;控制產品設置有兩個門,在外觀上表現為消毒柜的正面在兩門之間有一橫槽。
其他特征均相同。
從整體上看,由于被控產品與專利圖品的產品相比,都是長方體,又都采用了邊角的圓形設計,兩者的總體印象都是一種流暢、圓潤的長方體消毒柜,因而是構成侵權的。
在審案的審判中,最難以解決的,也是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最為困擾審判人員的問題是,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是否應考慮表示在專利圖片中的形狀的已有技術(已有外觀)。
按照專利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進行侵權判定時,是無須考慮專利圖片中的已有技術的,只要按照前述的幾個原則將被控產品與專利圖片對比即可。
專利申請圖片中產生的已有技術占多大比例,有無新穎性,應是國家專利局受群時所審查的問題。
但是,在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時,不考慮已有技術因素實際上是很難進行判定的。
因為絕大部分外觀設計專利都是在原有外觀的基礎上的改進。
如本案的消毒碗柜外觀設計專利,就是將原來已有豎長方體、方角、把手在外改為圓角、把手內藏,仍保留了已也外觀的長方體形狀。
如果在進行侵權判定時,將專利圖片所表述的一切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界河都作為具有新穎性的因素,不考慮已有外觀,則會構成對公眾利益的侵犯。
因而,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應按照下列步驟進行:首先,將外觀設計專利圖片所表現的外觀區分出已有外觀部分和具有獨創性的改進部分。
進行這種區分的證據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原告的陳述,即由原告指出其專利所包含的已有外觀部分和具有獨創性的部分;二是由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外觀的已有技術部分。
其次,將被控產品與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對比。
對比后會出現以下幾中情況:1、被控產品的外觀既與外觀設計專利中的已有外觀部分相同或相似,又與外觀設計專利的改進部分相同或相近似,整體比較相同或相近似,則構成侵權。
2、被控產品外觀僅與外觀設計專利中的已有外觀相同或相近似,但不包含外觀設計專利的改進部分,則不構成侵權。
3、被控產品外觀與外觀設計專利中的已有外觀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但與外觀設計專利中的改進部分相同或相近似,則可能構成侵權,也可能不構成侵權。
如果外觀設計專利中的已有外觀從形狀、圖案、色彩等來看在整個外觀設計專利中占據重要的地位,而改進部分僅有一小部分,所占比例較小,那么,即使被控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的基金部分相同或相近似,仍不構成侵權;如果外觀受到專利對已有外觀所做的改進較大,其改進部分在外觀設計專利中占有重要地位,被控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部分外觀相同或相近似,從整體比較來看相同或相近似,則構成侵權。
4、被控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中的已有外觀及改進部分均不相同,不構成侵權。
珠三角地區專利發展的優勢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這就是說,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由此可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新的技術方案,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新設計。
因此,在發明、實用新型等技術方案與外觀設計之間很難出現重復專利。
而發明專利既包括產品發明,也包括方法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則僅保護產品發明,由于它們二者保護的均屬于新的技術方案,因此,發明與實用新型之間可能會出現重復專利,容易落入“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范圍。
何謂“同樣的發明創造”?從形式上看,應當包括三種情況,即將相同的發明創造申請兩項以上的發明專利、申請兩項以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既申請發明專利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這三種情況在授權后,均屬“同樣的發明創造”被重復授予了專利權。
從內容上看,“同樣的發明創造”應當指兩項以上發明創造專利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技術方案相同,而不是指兩項以上發明創造專利的名稱或者權利要求文字完全相同。
當然,技術內容或者技術方案相同,包括了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文字內容完全相同,也包括了技術方案相等同的情況。
有人認為,專利法實施細則在規定相同的發明創造不允許重復授權時,僅指禁止對不同主體重復授權,而同一發明主體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有權申請兩項乃至多項專利,當然也可以被授予兩項以上專利權。
這種認識是片面的。
應當說,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并未作此類劃分。
從立法本意上講,只要是相同的發明創造,不管是否為同一主體申請,如果發現技術內容是重復的,均不應對在后申請授予專利權。
這里涉及到的另一個問題是:重復授權是否僅指在同一時期內存在兩項以上專利權?一種觀點認為: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沒有禁止申請人同時或者先后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分別提出發明申請和實用新型申請,因此,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應理解為“同樣的發明創造不能同時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處于有效狀態的授權專利存在”,只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處于有效狀態的授權專利存在”才構成法律所禁止的重復授權。
“重復”指“同樣的東西再次出現”或者“按原來的樣子再次做”。
可見,“同時出現”僅是重復的一種含義,重復的另一種含義就是“再次出現”。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當具備三性,其中一項是新穎性。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由此可見,將同樣的發明創造重復授予專利權,后一專利權肯定是不符合新穎性的。
專利法規定不允許重復授權的依據是專利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其目的在于保護專利權的同時保護公眾利益。
一旦允許相同的發明創造在不同的時期授予兩項以上的專利權,或者說兩個相同的發明創造可以一先一后被授予專利權,無疑會延長對該技術方案的保護期,不僅違反了專利權具有法定時間性的限制,而且會損害公眾利益,不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轉化。
至于在我國專利申請實踐中,專利局允許申請人將相同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一項實用新型專利、一項發明專利,在授權時再由申請人選擇放棄其中一項的做法,也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為法律禁止的是授予同樣的發明創造兩個以上專利權,而不是申請兩項以上專利權。
專利權作為一種私權,申請人從保護策略考慮,可以將同一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但不能最終都被授予專利權。
外觀設計專利特點和法規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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