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期是多久,外觀設計專利及其條件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3-06-13 14:29:4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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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期是多久
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人都開始選擇進行發(fā)明創(chuàng)造了,有的時候一個小小的靈感也是可以帶來很大的不同的,那么外觀設計專利一般多少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費用有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等費用,具體費用按照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繳納。
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限為10年。
在1993年申請的外觀設計中,獲得專利權并且專利權保護期限達到10年的不到10%。
大多數(shù)人申請專利只為獲得專利權證書,從而獲得職稱、稅收等方面的利益。
因此其在獲得專利權之后并沒有將專利適用于工業(yè)商品生產的意識,很多專利因為專利權人的原因而喪失了專利權。
有的專利權人則只為獲得短期商業(yè)利益,并不將其作為自己的一種品牌產品長期占領市場。
而對于一些實力雄厚且具有戰(zhàn)略眼光的大企業(yè)來說,他們希望自己的產品可以長期占領市場,獲得法律有效保護。
對他們講,10年保護期較為短暫。
對于外觀設計,其保護期限在各國法律中不盡相同:外觀設計在日本的保護期為自核準注冊之日起15年;在德國,其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20年;在英國,其保護期為自注冊之日起5年,可延長4次,每次5年;在美國,其保護期限為自核發(fā)證書之日起14年;在法國,其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25年,經注冊人聲明還可延長25年。
可見我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與發(fā)達國家相比較為短暫。
《民法典》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在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的話就有可能構成侵權;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相似。
外觀設計專利及其條件
外觀設計專利及其條件 官方整理 更新時間: 2019-08-18 21:01:39 人瀏覽 導讀: 外觀設計,也稱為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者藝術性的外形外表設計。
外觀設計是產品的整體質量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產品一旦具 外觀設計,也稱為“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者藝術性的外形外表設計。
外觀設計是產品的整體質量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產品一旦具有醒目新穎、美觀大方的外觀,不僅可以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提高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且可以影響到人們的精神風貌,陶冶人們的情操,豐富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
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常見常用的服裝、包裝袋、酒具、茶具、家具等,如果圖案獨特,樣式新穎,色彩鮮艷,都可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
外觀設計專利應具備的條件: (1)外觀設計必須與產品有關。
即外觀設計能夠在工業(yè)上應用,與工業(yè)產品相結合。
比如,一幅畫作為一件美術作品可供人們欣賞、收藏,也可以作為商品出售。
但僅僅是一幅畫而已,不受外觀設計保護,因為它沒有用在工業(yè)產品上。
如果把這幅精美的畫繪制在器皿上,比如茶壺、茶碗、酒杯、酒盅等,那么繪有這幅畫的器皿—美術作品與工業(yè)產品的聚合物就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2)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所作的設計。
與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相比,外觀設計并不涉及產品的內在技術水平,而是側重于產品的三維空間造型和二維的平面美感設計,或者是平面圖案與立體造型的結合。
即外觀設計所追求的目的只是為了使工業(yè)產品達到令人賞心悅目的視覺效果。
(3)外觀設計必須能夠產生美感。
和前兩個條件相比,法律對外觀設計在“美感”方面的要求并不高。
這種美感所說的不是美學意義上的引起人們身心愉悅的感覺,它只要求該產品的外觀設計與他人的產品在外觀上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就可以了。
因此,在專利審查中,對外觀設計專利的要求不高,比較容易獲得專利權。
拓展閱讀 外觀設計申請專利保護期限 什么叫組件產品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多少年
侵犯產品外觀專利賠償標準
在現(xiàn)實生活中,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是非常多的,不管是外觀設計還是專利還是著作權都會受到侵犯,那么侵犯產品外觀專利賠償標準是什么?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權利人損失 根據(jù)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15]4號第20條第1款規(guī)定,權利人損失可以根據(jù)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shù)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shù)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shù)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用公式表示如下: 權利人損失=專利產品減少銷量(或侵權產品銷量)*專利產品合理利潤 而我國法釋[2015]4號第20條規(guī)定,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shù)可以視為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shù)。
也就是說,侵權產品每銷售一件,可以認為會導致權利人的專利產品銷量減少一件。
與美國Panduit案的DAMP四部測試法對比,上述規(guī)定顯然對權利人更為有利。
(二)侵權人獲利 根據(jù)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15]4號第20條第2款規(guī)定,可以根據(jù)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shù)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yè)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yè)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用公式表示如下: 侵權人獲利=侵權產品銷售量*侵權產品合理利潤(營業(yè)利潤或銷售利潤) 其中,銷售利潤=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稅收附加,而營業(yè)利潤=銷售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三)許可費的合理倍數(shù) 根據(jù)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15]4號第20條第2款規(guī)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賠償數(shù)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
(四)法定賠償 專利法65條第2款規(guī)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五)約定賠償 法釋[2016]1號第28條規(guī)定,權利人、侵權人依法約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shù)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并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依據(jù)該約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jù)專利法第65條規(guī)定,上述第1種到第4種的計算方法有所謂的法定順序,即只有前一種計算方法難以確定的,才能適用第二種計算方法,依次類推。
按照尹新天教授的解釋:之所以作出這種修改,是因為按照民事侵權的一般原理,對民事侵權行為首先應當以權利人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依據(jù),只有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才需要按照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確定。
賠償計算方法的法定順序,似乎可以理解為對權利人的限制和對侵權人利益的保護。
但只要權利人拒絕提交證據(jù)證明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就足以使權利人損失難以確定,進而可以按照第二種計算方法主張權利,這實際上使得法定順序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操作價值。
2014年6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著作權法征求意見稿第76條第1款則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在計算賠償數(shù)額時,權利人可以選擇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shù)或者一百萬元以下數(shù)額請求賠償。
國務院法制辦在征求意見稿說明中提出,將順序性規(guī)定修改為選擇性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著力強化著作權保護力度、有效防范侵權行為。
發(fā)明專利第1~3年每年900元,第4~6年每年1200元,第7~9年每年2000元,第10~12年每年4000元,第13~15年每年6000元,第16~20年每年8000元。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第1~3年每年600元,第4~5年每年900元,第6~8年每年1200元,第9~10年每年2000元。
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期是多久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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