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專利申請流程是什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必備的五要素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3 14:28:2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外觀專利申請流程是什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必備的五要素
外觀專利申請流程是什么
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外觀專利的申請還是比較多的,也只有申請了外觀專利,我們在使用的時候才會受到法律保護,被侵權的時候也能進行投訴,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外觀專利怎樣才算侵權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外觀專利出現以下的3種情況之一才算是侵權: 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保護范圍通常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和侵權產品是否相同或類似。
一般會用產品的功能或者用處來作為標準; 3、把外觀設計專利和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
1、申請階段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
要求保護色彩的,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一式兩份。
提交圖片的,應當均應為圖片,提交照片的,應當均應為照片,不得將圖片或照片混用。
如對圖片或照片需要說明的,應當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提交委托書。
申請費用減緩的,應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及相應的證明文件。
2、審查階段 中國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
在初步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針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問題發出補正通知書。
申請人針對該通知書做出補正。
同時審查員會針對是否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戶進行審查,若存在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戶的,審查員將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針對該審查意見通知書進行答復或者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3、授權階段 ⑴授權:在通過初步審查后,審查員會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
申請人在接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后,需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專利登記費、授權當年的年費、公告印刷費以及專利證書印花稅。
⑵頒發證書: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后即可獲得專利證書。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的時限要求有下列情形: 1、 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要求本國或者外國優先權期限:至申請日前十二個月內; 2、 外國人就同一外觀設計在中國申請要求外國優先權期限:至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3、 外國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時,提供該外國專利受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期限: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4、 發明創造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首次展出,或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首次發表,或示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首次發表,或未經申請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喪失新穎性的期限: 至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5、 提交上述展覽會、學術會議證明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 6、 發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保藏該微生物的日期:申請日前,最遲至申請日; 7、 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證明以及存活證明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必備的五要素
專利法規定,必須具有形狀和結構的產品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而粉末類物品和方法以及藥品因為不具備固定的形狀,或者說其形狀結構不是需要保護的特征,因此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只能申請發明專利。
實用新型按照產品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機械產品,由不同形狀、結構的部件按照各式各樣的連接方式組合而成,能夠實現一定的功能。
另一種是模塊產品,主要指的是電學或者信息類的東西,不同功能的電子元件模塊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連接起來,實現一定的功能。
其實理論上來講,電子元件模塊的連接似乎不應該叫做具有形狀和結構,好像不應該是實用新型的授權對象。
但是現實中,電子元件模塊按照一定的順序用線路連接起來形成的產品是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
實用新型的撰寫就是用語言和附圖的結合把一種不同部件組合而成的產品唯一確定地表達出來,實用新型專利是必須有附圖的。
鑒于此,其實抓住了實用新型的幾個要素,撰寫就非常容易了,按照這個套路走下去,實用新型可以寫得又快又好。
實用新型有五要素,其實也不僅僅是實用新型的五要素,可以說是機械類產品的五要素。
五要素就是可以作為必要技術特征的五種描述。
具體包括名稱、形狀、結構、位置和連接關系。
為什么是這五要素? 首先,撰寫的目標是描述一件機械類產品,而這個產品是由各個部件按照各種方式組成的,撰寫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確定產品名稱和各個部件的名稱。
確定名稱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發明人已經將各個部件的名稱確定,自然不存在此問題,但是大多數情況下發明人并沒有確定名稱,甚至有這種情況,就算是發明人提供了一個名稱,很可能不符合要求。
假設發明人把某個部件稱為“彈簧”,但是任何“彈性件”都能完成相同功能,則作為一個合格的撰寫人必須將彈簧改成“彈性件”,這是一種上位化,擴大申請人的保護范圍。
再假設發明人把某個部件稱為“××帶”,但是這里的“帶”字就限定了形狀和結構,因為在一般情況下誰都知道“帶”指的是又扁又長的物件,“帶”字本身就具有形狀和結構的雙重描述,如果“又長又扁”本來不是必要技術特征,就不應該采用“××帶”的名稱,改成“××件”就不具有“又長又扁”的形狀和結構特征,能擴大保護范圍。
由此可見,名稱的選擇,對于撰寫質量的好壞、保護范圍的大小是很有關系的。
其次,實用新型本質上就要求形狀和結構,這兩種特征自然是應該具備。
什么是形狀,什么是結構,研究這個其實并沒有太大意義。
有意義的是,在撰寫實用新型的時候,必須有意識地考慮,組成產品的部件的形狀和結構是否是必要技術特征,不是必要技術特征則只確定部件的名稱即可,是必要技術特征就要考慮如何描述形狀和結構。
最后,位置和連結關系也是撰寫實用新型必須考慮的問題,而這點常常為新手所忽略,其實是實用新型最重要最重要的技術特征,比名稱和形狀結構更加重要,非常值得詳細研究。
有的時候形狀和結構不一定是技術特征,但是位置和連接方式基本上永遠都是技術特征,在實用新型專利的撰寫中,位置和連結關系必須永遠注意,描述任意一個部件都必須通過其與其它部件的連結關系來定義它。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斷原則是什么
【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斷原則是什么 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審判中,判斷被告的被控產品是否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一直是專利審判工作的一個難點。
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對外觀設計專利權授予的條件、構成侵權的要件及保護范圍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那么,如何判斷被控產品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相近似?主要有以下幾項原則: 1、判斷相同的原則: 物品相同和設計相同,判斷為相同。
所謂物品相同,是指產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
如機械手表和電子手表,盡管它們的結構不同,但它們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們是相同的產品。
所謂設計相同,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結合),三個要素相同。
一般產品的設計內容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單純的形狀或圖案設計;形狀和圖案二者結合的設計;圖案和色彩二者結合的設計;形狀、圖案、色彩三者結合的設計。
對于兩種以上要素結合的設計,必須兩種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時,才能判斷為相同的設計。
2、判斷相近似的原則: 物品相同,設計相近似,判斷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設計相同,判斷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設計相近似,判斷為相近似。
所謂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類的產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
如鋼筆與圓珠筆都是書寫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屬相近似的物品。
3、判斷被控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則進行判斷外,在判斷過程中還要注意運用以下判斷方法: (1)以市場上一般購買者的水平判斷。
這是因為某些相近似產品的細微差別,一般購買者往往會忽略掉,而專家或者專業人員很容易分辨出來。
現在許多侵權者在仿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時,往往會作一些小的改動,故而給人一種似象非象的感覺。
以間接對比與直接對比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判斷。
判斷被控產品是否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近似,應根據視覺觀察到的方式進行比較判斷,對視覺觀察不到的,不能借助儀器或化學手段進行分析比較。
在比較時,應注意采用間接對比的方法,即把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告的被控產品分別擺放,進行比較,觀察時在時間上、空間上要有一定的間隔。
對審判人員來講,此種方法就是讓你有對兩種產品第一眼的感覺,若產生混同,二者就是相近似。
此外,審判人員還需要運用直接對比的方法進行判斷。
要進一步直接對比、分析、判斷,以描述二者的相同點和不同點,最終得出二者是否近似的結論。
(2)從產品的外部和易見部位進行觀察判斷。
外觀設計專利,顧名思義是保護產品的外觀。
因此,審判人員在判斷被控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時,應以產品的外觀作為被判斷的客體,通過視覺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進行觀察。
觀察時應以產品易見部位的異同作為判斷的依據。
(3)從整體、綜合方面進行觀察判斷。
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是相輔相成的。
對被控產品的外觀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外觀是否相同、相近似,不應僅從一件設計的局部出發,或把一件設計的各個部分分割開來,而應從其整體出發,從一件設計的整體或其主要構成上來比較判斷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新穎點或創新點就越多。
綜合判斷是在整體觀察的基礎上,對被控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主要構成、重要新穎點進行判斷。
圖案的外觀設計,一般是由基地題材、構圖方法、花樣大小及色彩幾個要素變換而成。
對變化狀態的物品的外觀設計來講,應以其使用狀態作為基本狀態進行綜合判斷。
對于請求色彩保護的外觀設計來講,判斷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應根據顏色的三個屬性、即色相、純度和明度進行綜合判斷。
形狀、圖案是外觀設計的基礎,色彩是附著在形狀、圖案之上的,疫有形狀、圖案,單純的色彩不能成國外觀設計。
從這個意義上講,色彩保護具有從屬性。
因此,請求色彩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相同、相近似的判斷,一般應先對被控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形狀、圖案是否相同、相近似進行判斷,如果判斷為相同或相近似,再對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進行判斷。
與色彩有關可判斷為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物品相同,形狀、圖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圖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形狀、圖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狀、圖案、色彩相同;物品相似,形狀、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圖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狀、圖案、色彩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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