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策略和技巧,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2 22:41:0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侵權訴訟策略和技巧,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專利侵權訴訟策略和技巧
對于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判定的標準是看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落入,則構成侵權。
發明專利的侵權判定標準則是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對比,具體方法如下:1、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應當以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內容為準,而不是以權利要求書的文字或措辭為準。
2、根據全面覆蓋原則,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全部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逐一進行對應比較,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一一對應并且相同,則構成侵權。
具體分四種情況:a)、包含---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b)、上位概念涵蓋下位概念---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權物是下位概念;c)、新增加---被控侵權物在利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d)、從屬專利---被控侵權物是對先專利技術的改進,并獲得了專利權,屬于從屬專利,未經先專利權人許可,擅自實施從屬專利。
以上是發明專利侵權的判定標準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在我國如果是屬于相關的知識產權被侵犯的話,根據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我們可以知道可以進行相關的侵權舉報,具體來說,到底什么是專利侵權呢?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什么情況是專利侵權問題的解答,我們帶著問題一起往下看。
1、生產性侵權 生產性侵權包括兩個方面: (1)是生產、制造別人的專利產品; (2)是使用別人的專利技術直接或間接生產并營利的,都稱為生產性侵權。
方法的使用,只要是為生產經營使用都構成侵權,自行設計制造一臺他人專利產品然后為生產經營目的自用,也構成生產性侵權。
外觀設計專利沒有使用性侵權,而只有制造行為的生產性侵權。
2、經營性侵權 經營性侵權是指銷售侵權產品而構成的侵權行為。
銷售侵權是指明知是侵犯他人專利權而生產制造產品仍然銷售。
這種明知應是直接明知而不是應當知道。
例如,接到專利權人的通知或警告應視為直接明知,在《專利公報》上或在報紙上發表了聲明,原則上不能作為明知之前提條件。
最好通過公證機關、工商部門、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直接通知銷售侵權產品者,這樣的證據較可靠,一般的信函往往不足以證明專利權人已警告過銷售者。
3、間接性侵權 間接性侵權是以直接侵權的成立為前提條件的,如果直接侵權不成立,間接性侵權就不可能存在。
而間接性侵權的成立,往往有某種程度上的共同故意或明知,通常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明知自己所生產的某個主要零件是為某個侵犯專利權者而特別制造的,就有可能構成間接性侵權。
(2)是提供成套的生產配件由他人組裝成產品,其組裝在一起必然構成侵犯他人的專利的,應當視為間接性侵權,但如果所生產的是通用配件,別人購買以后,還需要加上其他配件才得以組合成產品,除有共同故意外,一般不構成間接性侵權。
(3)是轉讓許可性間接侵權,由于將某項技術轉讓給他人,甚至將某項專利許可給他人生產或使用。
生產或使用者構成侵犯他人專利權,轉讓技術或許可專利一方亦可能構成間接性侵權。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請求符合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承辦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多久
專利權的侵犯是指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非經專利權人本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利用該專利發明創造。
但是,為了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對于專利權人的權利作了限制性的規定。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有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征得專利權人的同意后有利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是原則。
但是為維護技術市場,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保護國家的利益,《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下述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這是對專利權的一項重要限制,被稱之為“專利權窮竭原則”。
應當指出的是,這個原則只適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場是專利產品。
合法投入市場的抓膘了產品包括:一是由專利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二是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三是由先用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四是由強制許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五是由國家計劃許可的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等等。
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而進行使用、銷售的,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2。先用權人的利用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準備,并且僅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
這就是先用權原則。
3。善意地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出售的專利產品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規定,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銷售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
因為任何第撒播人沒有義務在使用或者銷售一件專利產品之前,弄清楚該專利產品是由什么方式進入流通領域的。
對專利權人權利的這一限制,主要是為了方便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
4。外國運輸工具運行中使用專利產品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4項規定,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過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權。
這也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規定的一項對專利權人的限制。
5。非商業目的的使用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權,因為該行為不屬于商業行為。
非商業目的的利用專利,無非為了發展子科學技術,教育培養人才,有利于鼓勵科學研究和實驗外,還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為個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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