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屬于金融資產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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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屬于金融資產嗎
專利權屬于金融資產嗎 官方整理 更新時間: 2022-04-06 09:53:37 人瀏覽 導讀: 很多專利權人都非常注重對專利權的保護,因為專利是可以給他們帶來收益的,那么專利權屬于金融資產嗎?專利權是不是財產權?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很多專利權人都非常注重對專利權的保護,因為專利是可以給他們帶來收益的,那么專利權屬于金融資產嗎?專利權是不是財產權?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專利權是金融資產。
專利權屬于財產權,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
在這里要把轉讓專利與許可專利區別開,許可專利是將專利的使用權讓與一部分給他人; 專利權人在許可合同中對專利權處分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轉讓專利權時專利權人處分的是所有權。
因此轉讓專利權收入屬于財產收入。
《專利權》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專利權是不是財產權?專利權是財產權。
一般情況下,財產權對應人身權。
人身權的本質特征為不可轉讓性。
而我國專利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進行轉讓。
故專利權屬于財產權。
專利技術屬于無形資產。
新準則明確了什么不能計入無形資產(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而專利不含其中。
無形資產包括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
一般將專利權、非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概括為知識產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專利權屬于金融資產嗎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隨著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對專利權的保護一定會越來越嚴格, 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拓展閱讀 專利權屬于無形資產嗎? 專利權屬于公司還是個人 專利權屬于集團有哪幾種情形
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多少年
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多久?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以提交專利的申請日開始計算的,其中發明專利保護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是10年,下面由編輯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現行《專利法》的規定: 依據現行《專利法》相關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這里的“申請日”是指,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之日。
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專利權的期限,但并不代表在“期限”內,專利權就一定受到保護。
如果出現下列情形,專利權則應當終止: 1、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 專利局發出繳費通知書,通知專利權人補繳本年度的年費及滯納金后,專利權人在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本年度年費和滯納金的,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最早不早于一個月,專利局作出專利終止通知,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恢復未被批準的,應在終止通知書發出四個月后,在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
之后,將專利申請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庫。
專利終止日應為上一年度期滿日。
2、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 符合規定的放棄專利權聲明被批準后,專利局將有關事項在專利登記簿上和專利公報上登記和公告,該聲明自登記、公告后生效。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有三種: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專利申請實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保護期限為二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在2年左右,審查制度較為嚴格,因此一般有較大創新性的產品或者制造產品的方法、產品的控制方法、使用方法的發明申請發明專利。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用于使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實用新型專利從申請到授權在8個月左右,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一般為產品的形狀、構造及其組合的小改進。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外觀設計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從申請到授權在6個月左右。
專利法修訂草案新規定: 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算。
第四十三條: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發明專利權的臨時保護問題
「案情」 原告蔣某于1994年12月26日向國家專利局提出了一項名為“有線電視機上變頻器的制作法”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號為94111546.1。1996年7月31日,國家專利局將該申請以同名稱公開,權利要求一項,為“一種有線電視機上變頻器的制作方法,本發明的特征在于:對有線電視終端各頻道信號輸入,先分成兩路,一路和本振的輸出都加到混頻器對應輸入端,本振定適當頻率,使增補頻道的混頻處于UHF電視頻段內,混頻器的輸出接到UV頻段混合器的UHF輸入端,經UV頻段混合器的高通電路選通;另一路直接加到UV頻段混合器VHF輸入端,經其低通電路選通并與UHF頻段混合,輸出按電視頻道頻率配置標準分布的VHF、UHF兩個頻段的各頻道電視信號”。
1999年9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該發明專利予以授權公告,公告發明專利名稱為“有線電視終端信號的處理方法及其裝置”,專利權人為蔣某,權利要求有兩項,分別為“1。一種有線電視終端信號的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將有線電視終端信號先用分配器或帶通濾波器分成兩路,其中一路與頻率大于或等于247MHz的本振信號進行混頻,使增補頻道混頻上移后的和頻信號處于UHF電視頻段內,然后經UV頻段混合器的UHF頻段高通濾波器選擇得到原來信號中大于223MHz的各增補頻道信號的和頻信號,即變成大于470MHz的UHF頻段電視信號;另一路直接經UV頻段混合器的VHF低通濾波器選擇得到小于223MHz的即1-12頻道的原來信號;上述兩路處理后的信號混合輸出即為提供給用戶電視機的按電視頻道頻率配置標準分布的VHF、UHF兩個頻段的各頻道電視信號。
2。一種有線電視終端信號的處理裝置,它包括……” 1995年7月20日,原告蔣某與被告李某、金某簽訂了一份《金桐電器技術中心合同章程》,約定各方共同投資經營金桐中心,以三萬元獨家引進由蔣某研制的CATV增補頻道儀(即專利技術),該專利獲得后為公有。
1995年8月4日,工商局批準成立了金桐中心,經濟性質為全民(實為合伙)。
后金桐中心變更名稱為金桐廠。
1995年12月11日,原告蔣某與被告李某、金某簽訂了一份備忘錄,各方分割了財產,原三人合同章程作廢,專利歸蔣某個人所有;金某、李某不再使用該專利技術生產產品。
1999年6月29日,金桐廠在工商局注銷。
1996年1月26日金桐廠在報紙上刊登廣告銷售有線電視增臺器,每臺價格為178元。
自1996年至1999年,金桐廠共銷售了約27000臺有線電視增臺器。
原告蔣某于1999年9月向法院提起訴訟,稱于1996年9月發現金桐中心,被告李某、金某未經原告同意,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原告的專利技術大肆制造、銷售有線電視增臺器,直至專利授權公告之日,從未向原告支付臨時使用費。
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臨時使用費160萬元等。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涉案的專利系發明專利,因此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此段時期對專利申請的保護,稱之為“臨時保護”。
原告有權向金桐廠提出發明專利臨時保護的訴訟請求。
金桐廠實際是原告蔣某和被告李某、金某組成的個人合伙企業。
1995年三方所簽訂的備忘錄,應視為原告蔣某退伙,金桐廠由被告李某、金某繼續合伙經營的協議。
因此,金桐廠的合伙人被告李某、金某應當對合伙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金桐廠所生產、銷售的有線電視增臺器的技術方案與原告申請公開文件的技術方案及專利技術方案均一致,金桐廠應當向原告支付適當的費用。
由于金桐廠已被注銷,故其給付責任應當由其合伙人即被告李某、金某承擔。
依照專利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李某、被告金某承擔應由金桐廠負擔的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間使用費的責任,向原告蔣某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間使用費54萬元;(其他略)。
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評析」 1。發明專利權臨時保護的范圍 對專利權的保護,應當從該專利的授權公告之日開始。
但對于發明專利而言,在專利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后,專利局將公布該專利方案。
在此階段,如果有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按照公布的技術方案進行生產,勢必影響專利權人當時以及授權后的合法利益。
因此,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此段時期對專利申請的保護,一般稱之為“臨時保護”。
當該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后,就應當對其進行專利保護了。
發明專利公布的權利要求的內容往往不是穩定的,而且有可能比授權后的權利要求的范圍更大或者更小。
那么應當如何確定發明專利權臨時保護的范圍呢? 臨時保護的保護范圍應當區分具體情況而加以確定,即“如果授權時的權利要求或者在經過異議程序(撤銷程序)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大于公開的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仍以公開文本為準;反之,如果授權時的權利要求或者經過異議程序(撤銷程序)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小于公開的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臨時保護就必須以縮小后的權利要求為準”因為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公眾只能看到公開的權利要求,他們有權根據公開的權利要求來決定采取回避性實施行為,如果授權后的權利要求擴大了保護范圍,則不應當對臨時保護的范圍產生影響,否則對于公眾而言,將是極為不公平的。
對比本案專利申請公開的權利要求和授權后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可以看出公開的權利要求的主題是“變頻器的制作方法”,但其權利要求所闡述的實際上是有線電視終端信號的處理方法,并且用語外延極大,必然地導致權利保護范圍很廣;而授權后的權利要求所闡述的一是有線電視終端信號的處理方法,二是有線電視終端信號的處理裝置,同時對許多技術特征作了非常明確的限定,縮小了權利保護范圍。
因此,對于二者,前者保護范圍廣,但實際上未涉及變頻器的制作方法,后者保護范圍較小,但增加了處理裝置的權利要求。
由于后者具有兩個獨立權利要求,可以分開比較和處理。
因此,相對于“信號處理方法”部分而言,后者的保護范圍小于前者,所以臨時保護的范圍應當以后者的第一項獨立權利要求所載明的保護范圍為準,而不涉及處理裝置。
2。臨時保護使用費的計算 臨時保護期間,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方案的行為,不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自是不爭之論。
這種行為,是對專利權人可能獲得的專利利益的一種不利影響。
因為專利權人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后,就可以按其方案實施,其他人的實施行為勢必影響專利權人的市場份額,對專利權人造成利益損失,因此有必要對專利權人給予相應的補償,即專利法所規定的“適當的費用”。
對于適當的費用,首先,不應當將其與侵犯專利權的侵權賠償相等同。
對于侵權賠償,我國采取的是填平原則,即專利權人有多少損失,侵權人就應當給予多少賠償。
當然,在司法實踐操作中,更多的是按照侵權人獲利的情況決定賠償額的,即侵權人獲得多少侵權利潤,就應當向專利權人賠償多少損失。
從理論上來說,侵權利潤與專利權人的損失是大致相當的,但也不能排除侵權利潤高于專利權人的損失的情況。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侵權人的承擔賠償責任的結果往往是被剝奪全部侵權利潤。
由于臨時保護期間不存在專利侵權問題,所以不應剝奪實施人的全部利潤。
專利權屬于金融資產嗎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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