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公布視為撤回的原因,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應該歸屬的是誰?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0 10:47:0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申請公布視為撤回的原因,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應該歸屬的是誰?
專利申請公布視為撤回的原因
專利申請公布后,往往由于某些原因導致專利被撤回,那么這些原因有哪些呢?下面 知識產權小編為大家科普一下。
初審階段造成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原因是: (1)沒有按期繳納專利申請費和印刷費; (2)沒有按期答復審查員的補正通知書; (3)沒有按期繳納第一次(即第三年度)維持費和滯納金; (4)沒有按期(自申請日起3年內)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書和繳納實質審查費。
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原因是: (1)沒有按期答復審查員的審查意見通知書; (2)沒有按期繳納維持費和滯納金。
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應該歸屬的是誰?
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著作權歸屬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將著作權拒不己有,所有的作者都享有平等的著作權,如果一方可以放棄著作權的,那么可以由另一方申請著作權。
一、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歸屬是誰? 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義務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及于作品的整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約定各自享有的份額,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認為份額均等)。
共同作品作者的內部關系依據我國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新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也就是說,合作作品是兩個以上作者的作品,而不是兩個以上著作權人的作品。
如何確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上述觀點實質上是混淆了作者與著作權人,從而混淆了合作作品與共有著作權。
一般來說,作者是著作權的基本主體,是第一著作權所有人,其例外情形應以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為限。
海關對專利的保護都有哪些方面?
專利的保護不僅在國內需要注意,在海關同樣值得關注,為了避免多批侵犯他人專利的產品銷往他地,有效地實施專利權的海關保護,維護專利權人和其他有關當事人(如購買產品的商家)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出如下規定: 一,如果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專利權人的姓名(名稱)、國籍、地址或發明創造名稱發生改變,或者專利權被撤銷或宣告無效,如被指出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由于專利權保護期限已滿或其他原因導致專利權失效,使得該發明創造成為公共財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要支付費用才能使用;或者專利權被繼承、轉讓或贈與,使得當事人不再具有該發明的專利權;或者專利的許可情況發生變化,如專利權人不允許某商家使用該專利。
滿足以上這幾種情形的,權利人應在情況發生的10天內拿著中國專利局的證明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注銷手續,以此應對發生的情況,便于日后對專利被侵犯與否的判定。
二、《條例》規定,如果專利權人向進出境地海關申請保護專利,應上交證明專利有效性的文件,如海關所在地或專利權人所在地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中國專利局指定部門根據中國專利局專利登記簿出具的文件。
三、如果發生爭議,專利權人或其他當事人需要向之前申請保護專利的進出境地海關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專利管理機關將根據中國專利局制訂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處理上款所述的侵權爭議。
四、跟據《條例》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條的規定,如果專利管理機關要對海關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應作出決定書,如果說明其確實構成侵權,進出境地海關將會沒收貨物,如果排除其侵權嫌疑,進出境地海關就會放行貨物。
五、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侵權爭議過程中,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時,可以要求海關予以協助。
六,依照《條例》第二十條,海關對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進行調查時,如果要進行技術判定,可以要求其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專利管理機關協助出具技術判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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