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流程與時間修改規定,專利申請文件可以修改嗎?怎么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5-07 17:23:4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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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流程與時間修改規定,專利申請文件可以修改嗎?怎么修改?
專利法、實施細則、實施指南對答復通知書時規定的修改要求:
(1)A 33:對發明和實用新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記載范圍(目的:對修改的限制是為了防止由于修改而違反先申請原則); (2)R51.3: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進行。
1、18個月公布之前的修改—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或在初審期間應專利局的要求作出修改——法37條 ;
2、三年之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的修改—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或者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對發明專利申請可以進行主動修改的——細則51條1款;
3、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的修改;
4、分案申請時提出的修改;
5、請求復審或對無效請求進行意見陳述時的修改;
6、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的修改。
申請人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可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修改,即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細則第51條第3款。
然而,對于雖然其時機或方式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但其內容與范圍滿足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要求的修改,只要經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權的前景,這種修改就可以被視為是經審查員同意的、相當于按照通知書要求進行的修改,因而經此修改的申請文件可以接受。
這樣處理有利于縮短審查程序。
但是,當出現下列情況時,即使修改的內容沒有超出原說明書和原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也不能被視為經審查員同意的修改——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節。
四種不符合細則51條的修改不能視作審查員同意的修改的情況:
(1) 刪除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擴大了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
(2) 改變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導致擴大了請求保護的范圍;
(3) 將僅在說明書中記載的與原來要求保護的主題缺乏單一性的技術內容作為修改后權利要求的主題;
(4)增加了新的獨立權利要求,該獨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在原權利要求書中未出現過。
(1)權利要求書的修改
①對獨立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增加技術特征),針對 A22、A26(4)、R21(2)、 R20(1);
②變更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主題類型、主題名稱,針對 R20(1)、 A26(4)、 A22;
③刪除權利要求,針對 A31(1)、 A26(4)、R20(1);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流程與時間修改規定,專利的主動修改的時機和修改標準
在專利的審查過程中,除了克服審查意見中的缺陷而做出的被動修改外,還可以進行主動修改。
本文來為大家介紹專利修改中的主動修改。
主動修改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以下規定進行修改:
法條1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法條2第五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法條3第一百一十二條 要求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申請人可以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對專利申請文件主動提出修改。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適用本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其中,法條1是規定了主動修改的時機,法條2是規定了進行主動修改提交文件時的要求,法條3是規定了對于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主動修改的時機,除了以上三款法條外,還必須滿足《專利法》第三十三條“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的要求。
另外,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八章的規定,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包括: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以及根據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文字記載的內容和說明書附圖能夠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允許申請人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彌補撰寫申請文件時的時候,但是,同時也對修改施加了一定的限制,看修改的內容是否有悖于在先申請,目的是維持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防止專利權人通過事后修改的方式把申請日時無法體現在原有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添加到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中,從而為實質上在后的發明搶占了在先申請日,這對其他公眾是不公平的。
此外,相比于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的被動修改,主動修改的修改程度與之有所區別: (1)“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概念,與“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的概念不同,在實際的修改過程中,主動修改可能會出現修改后擴大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情況,但并沒有超過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比如在說明書中記載了比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更大的技術方案。
(2)《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僅僅是限制了修改不能超范圍,但是沒有限制權利要求的重新劃分,即發明人可以在后期重新劃分權利要求,確定新的保護范圍。
(3)主動修改可以增加權利要求的數量,在后期主動修改時,將一權利要求拆分成多條,且在主動修改期間增加權利要求一般不會要求繳納權利要求附加費。
(4)被動修改僅能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但是主動修改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文件進行多次修改。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流程與時間修改規定,第四次《專利法》修改簡評
我國現行《專利法》于1985年實施,并分別于1992年、2000年、2008年進行過三次修改。
國家知識產權局研究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并于2012年8月10日向社會公布并征求意見,此后專利法修改草案數易其稿。
第四次《專利法》修改歷時8年之久。
此次修改的亮點包括: 針對惡意侵權可以適用一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并將法定賠償額下限從一萬元提高到三萬元,上限從一百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參見本文第七部分); 設立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并行的藥品專利鏈接制度,使得創新藥專利權人得以在藥品審批環節即阻止侵權的仿制藥流入市場(參見本文第八部分); 將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延長至15年并將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納入保護范圍,規定外觀設計專利可享有國內優先權(參見本文第一部分); 設立了在發明專利申請因不合理審查而延遲授權時的發明專利保護期調整制度以及補償新藥因行政審批冗長而使得專利產品上市推遲的新藥發明專利的保護期延長制度(參見本文第五部分)。
此外,本次修改還涉及職務發明、獎勵及報酬、開放許可制度、專利權濫用等內容。
1。 局部外觀設計被納入外觀設計保護的范圍 修改后《專利法》第六條將局部外觀設計納入外觀設計保護的范圍。
現行《專利法》將外觀設計的保護對象限于“產品的整體”,《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規定,產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設計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如襪跟、帽檐、杯把等。
但在社會分工以及產品設計進一步精細化發展的趨勢下,要求產品的部分設計得到保護的業界呼聲日趨高漲。
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并于2015年4月1日發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就明確建議將產品局部外觀設計納入專利法保護范圍。
該說明中提到:“我國現行專利法只對產品整體外觀設計給予保護,局部外觀設計創新很容易被人通過簡單拼湊、替換等方式加以模仿,難以得到有效保護,不利于激勵我國設計創新產業的健康發展。
因此,為滿足創新主體對局部外觀設計保護的需求,順應國際外觀設計制度的發展趨勢,建議將對產品局部做出的外觀設計納入專利法保護范圍。
”另外從審查實踐來看,在引入局部外觀設計后,目前困擾申請人和審查員的一個難題“何為完整的產品設計”將不再成為一個問題,這樣,無論是申請還是審查,均會聚焦在外觀創新設計的判斷上,使得判斷結論更加客觀和準確。
2。 外觀設計保護期限增至15年 修改后《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
即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由現行的10年延長至15年。
我國關于外觀設計的10年保護期限首次在1992年《專利法》中寫入,至今未做過修訂,現行保護期限執行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中規定的10年最低標準。
但隨著外觀設計的經濟價值和在市場競爭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許多國家紛紛延長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
一方面,為適應我國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的需要,另一方面,從鼓勵創新主體創作出更具有美感和商業價值的外觀設計的角度考慮,修改后《專利法》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由現行專利法規定的10年延長至15年。
當然,此次保護期延長的適用對象是否包括截止2021年6月1日仍有效的現有外觀設計專利以及申請日在2021年6月1日之前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因涉及到專利權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等的平衡,尚需立法進一步澄清。
3。 外觀設計增加了6個月的國內優先權 修改后《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增加了外觀設計的國內優先權規定,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現行《專利法》規定了享有國內優先權的客體僅為發明和實用新型,修改后《專利法》將客體范圍擴展到全部申請類型。
由于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周期非常短,因此,修改后《專利法》所規定的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或有可能在某種極端情況下成為申請人恢復權利的手段。
如,在優先權期限內,外觀設計被駁回或視撤后,申請人可借助該優先權制度,在克服缺陷后重新申請。
修改后《專利法》第六條在原第六條第一款后增加“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該條文對單位依法處置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起到一定的明確及指引作用。
修改后《專利法》第十五條在原第十六條的基礎上,新增“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作為第二款。
根據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關于“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的有關規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可以通過約定、通過規章制度規定以及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支付。
本次專利法修改吸收了實踐中企業已經實際采取的股權、期權、分紅等收益分享機制,鼓勵單位采取多種方式與發明人、設計人分享創新收益,有利于促進科技創新,進一步推動專利的實施和運用。
后續對《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修訂時,可能會考慮將本條所規定的收益分享機制納入獎勵和報酬的方式中。
修改后《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本條第一款主要涉及對濫用專利權的規制,第二款則涉及濫用專利權造成排除或者限制競爭后果的反壟斷救濟。
1。 關于濫用專利權的規制 針對濫用專利權的行為,業內人士已多次呼吁特別立法,但此次方得以在專利法中正式登場。
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基本民事活動規則,也在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條予以規定,濫用專利權的判斷以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濫用專利權多以惡意訴訟的方式體現,包括: 專利權人利用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無需實質審查的審查制度,將明顯不具備授權條件的技術方案惡意申請為專利,并在專利授權后,利用該專利起訴相關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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