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流程與時間修改,專利的主動修改的時機和修改標準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26 14:39:4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流程與時間修改,專利的主動修改的時機和修改標準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流程與時間修改,專利申請提交后修改怎么修改
一、專利申請提交后修改怎么修改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后,申請人可以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對于專利申請文件中的請求書的修改程序與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修改程序不同。
請求書的修改,必須通過專門的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辦理,申請人要填寫“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變更申請人、發明人等著錄項目的,還需繳納一定的費用。
對于發明專利申請人來說,有兩次機會修改申請文件。
第一次是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第二次是對專利審查員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通知書作出答復時。
和申請人修改申請文件的時間被限制為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
同時,法律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規定,即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范圍。
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圍。
也就是說,對說明書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實質性部分,對于實質性部分,比如發明目的、技術解決方案和實施例等,則不允許修改。
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不能超出說明書的范圍。
對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僅限于對不清晰的線條或者對視圖的明顯差錯部分的修改。
申請文件修改后提交時,要按規定填寫“補正書”或者“意見陳述書”,寫明修改文件的名稱和內容,并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換頁,還應附上“申請后提交文件清單”一份。
二、專利申請提交后修改規定 根據《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人只允許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對發明專利申請文件主動提出修改。
申請人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修改。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專利申請人只允許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專利局可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流程與時間修改,專利的主動修改的時機和修改標準
在專利的審查過程中,除了克服審查意見中的缺陷而做出的被動修改外,還可以進行主動修改。
本文來為大家介紹專利修改中的主動修改。
主動修改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以下規定進行修改: 法條1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法條2第五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法條3第一百一十二條 要求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申請人可以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對專利申請文件主動提出修改。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適用本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其中,法條1是規定了主動修改的時機,法條2是規定了進行主動修改提交文件時的要求,法條3是規定了對于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主動修改的時機,除了以上三款法條外,還必須滿足《專利法》第三十三條“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的要求。
另外,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八章的規定,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包括: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以及根據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文字記載的內容和說明書附圖能夠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允許申請人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彌補撰寫申請文件時的時候,但是,同時也對修改施加了一定的限制,看修改的內容是否有悖于在先申請,目的是維持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防止專利權人通過事后修改的方式把申請日時無法體現在原有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添加到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中,從而為實質上在后的發明搶占了在先申請日,這對其他公眾是不公平的。
此外,相比于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的被動修改,主動修改的修改程度與之有所區別: (1)“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概念,與“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的概念不同,在實際的修改過程中,主動修改可能會出現修改后擴大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情況,但并沒有超過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比如在說明書中記載了比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更大的技術方案。
(2)《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僅僅是限制了修改不能超范圍,但是沒有限制權利要求的重新劃分,即發明人可以在后期重新劃分權利要求,確定新的保護范圍。
(3)主動修改可以增加權利要求的數量,在后期主動修改時,將一權利要求拆分成多條,且在主動修改期間增加權利要求一般不會要求繳納權利要求附加費。
(4)被動修改僅能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但是主動修改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文件進行多次修改。
國家知識產權局答網民關于“優化專利審查工作”的問題
來自山東的網民說:我覺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審查方面存在幾個問題。
一是專利審批時間過長。
過去實用新型專利審批時間7個月,現在定為14個月,發明專利3年。
二是審批數量規定百分比。
應改為符合專利條件批準,不符合不批,不設比例。
三是審批制度規定同一專利項目申報,如已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審批發明專利前必須放棄實用新型專利,即實用新型專利作廢。
應改正為:對兩種形式專利接連申報的專利技術項目,審批發明專利前,對已獲得實用新型的專利不作廢,保留專利權,如果發明專利獲批準,則實用新型自動作廢,保留一個專利權。
發明專利審批如沒得到,還有實用新型專利。
四是專利審查員審批能力有限,特別是在對發明專利進行審核中。
例如在一個技術中采用了普通技術,則整個技術全否定。
現今很多技術是復合而來,不可能完全創新,應看關鍵技術是否創新。
國家知識產權局回復: 1、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具體部署要求,我局正在全面開展專利審查提質增效工作,多措并舉,全力壓減審查周期。
在申請數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2020年上半年發明專利審查周期20.3個月,實用新型審查周期6.4個月,整體穩中有降。
為進一步滿足申請人加快審查進程的需求,我局自2017年8月發布施行《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申請可按照相關規定請求優先審查,具體操作請咨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2、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開展專利審查工作中,是嚴格以《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為審查標準和依據的,對于符合授權條件的專利申請予以授權,對于不符合授權條件的專利申請予以駁回,著力確保授權有理、駁回有據、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并未對審批數量規定百分比。
3、《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該條給出了處理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的方法。
同時,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6.2。2節 “一件專利申請和一項專利權的處理”進一步給出細化的審查規定,即“對于同一申請人同日(僅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專利的,在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并且申請人在申請時分別做出說明的,除通過修改發明專利申請外,還可以通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避免重復授權。
因此,在對上述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如果該發明專利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選擇或者修改,申請人選擇放棄已經授予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應當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附交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書面聲明。
此時,對那件符合授權條件、尚未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發出授權通知書,并將放棄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書面聲明轉至有關審查部門,由專利局予以登記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根據《專利法》、《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對于同一申請人同日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在實用新型已經授權,且發明專利滿足授權的其他條件時,為滿足《專利法》“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原則,才要求申請人通過修改發明專利申請或放棄新型專利權的方式來獲得發明專利權,不會出現意見中指出的“審批發明專利前必須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所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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