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解讀,《博物館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18 23:30:5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解讀,《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出臺
《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解讀
《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1年3月11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發布,現對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和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習近平總書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強調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
特別是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中,總書記明確提出要實現“從知識產權引進大國向知識產權創造大國轉變,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
我國知識產權事業蓬勃發展,為國家經濟社會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違背專利法立法宗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擾亂了國家專利工作秩序。
為嚴厲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從源頭上促進專利質量提升,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200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了《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45號),并于2017年進行了修改,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
根據第75號局令,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至2020年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進行了排查處置。
然而,近來又出現了一些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且行為變化多樣、屢禁不止。
為了確保實現專利法鼓勵真實創新活動的立法宗旨,打擊和遏制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現制定并發布《辦法》,作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的補充,對申請專利行為進一步予以規制。
二、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共八條,分別對制定依據、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表現形式、審查程序、救濟途徑、相關處理措施和施行日期作了規定。
(一)《辦法》制定依據 《辦法》第一條明確“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代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專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闡述了立法宗旨,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第五條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上述規定為制定《辦法》,打擊和處理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界定 首先,《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給出了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基本定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勾聯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等行為都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其次,《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表現形式進行了非窮舉式列舉。
1。
關于“同時或者先后提交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或要素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的多件專利申請。
”是指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經過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多件專利申請,無論這些專利申請是同時提交還是先后提交的,既包括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拼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也包括對不同設計特征或要素原樣或細微變化后,進行簡單拼合、替換得到的外觀設計申請。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并不包括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所允許的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情形。
2。
關于“所提交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或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
”其中“編造、偽造或變造”主要指編造、偽造不存在的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技術效果等行為;或者對已有技術或設計方案加以修改變造后,夸大其效果,但實際無法實現該效果的行為。
3。
關于“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與申請人、發明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
”是指提交的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數量或內容明顯超出了申請人、發明人的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
例如:某公司短期內提交了大量專利申請,但經查證,該公司沒有參保人員和實繳資本,實際為無科研投入、無研發團隊、無生產經營的空殼公司。
4。
關于“所提交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系主要利用計算機程序或者其他技術隨機生成。
”是指沒有科研人員實際參與,僅利用計算機手段隨機、無序地形成技術方案或設計方案,不是真實的創新活動。
例如,提交的多件申請內容完全是利用計算機技術隨機生成的技術方案、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
5。
關于“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
”是指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角度,申請人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故意將本領域常規的或者本可以通過簡單步驟實現的技術路線或設計方案復雜化處理,但實際上并沒有實現技術改進和設計改進,尤其是通過羅列大量、細微非必要技術特征形成的權利要求,本質上毫無必要地縮限了保護范圍。
6。
關于“為逃避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監管措施而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分散、先后或異地提交。
”是指為逃避被認定為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故意通過注冊多個公司、利用多個身份證件號碼或使用多個公司地址而將本屬于同一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從時間、地點、申請人等多個角度進行分散提交的行為。
7。
關于“不以實施專利技術、設計或其他正當目的倒買倒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
”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出于非市場競爭目的倒買倒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行為。
例如,某機構或個人將審查期間的專利申請或獲得授權后的專利進行批量轉讓,且轉讓人所持有的專利申請或專利與其經營業務沒有必然關聯;或者受讓人明顯不是出于技術實施或其他合理法律目的受讓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行為。
二是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行為。
實踐中發現存在出于不正當利益目的,將未對發明創造作出貢獻的人變更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情況,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8。
關于“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是指有資質的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以及無專利代理資質的機構或個人,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包括直接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以及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提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
(三)對非正常專利申請的審查程序 《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非正常專利申請的專門審查程序,無論是在專利申請受理、初審、實審、復審程序中,還是在國際申請的國際階段程序中發現或者根據舉報得知,并初步認定存在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都可依據本《辦法》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主動撤回相關專利申請或法律手續辦理請求,或者陳述意見。
申請人對于初步認定不服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并提交充分證明材料。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相關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經申請人陳述意見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仍然認為屬于《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將依法駁回相關專利申請,或者不予批準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
(四)相關法律救濟途徑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將在充分考慮相關證據的基礎上,秉持客觀、公正、審慎的審查原則進行處理。
經申請人意見陳述后,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將納入正常審查程序繼續審查。
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有關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復審。
(五)對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其他處理措施 《辦法》分層次、分主體明確了對存在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的處理措施,以及處理部門和處理機關。
其中:第五條明確了對存在第二條第二款第(八)項所述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師,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采取自律措施,對于屢犯等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據《專利代理條例》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對于存在上述行為的其他機構或個人,有證據證明存在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行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的規定對其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進行處罰。
如發現其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進一步強調了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中的相關規定,對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情節嚴重的申請人,在不予減繳專利費用、要求進行補繳的基礎上,自認定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之日起五年內對其所有專利申請不予減繳專利費用;對于存在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如其行為依據刑法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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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出臺
在第二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閉幕式上,國家文物局副局長關強公布了國家文物局組織編制的《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關強指出,構建數字時代文物事業創新性發展、高質量發展的藍圖,必須要構建文物事業開放式發展格局,進一步促進文物“活起來”,打通文物行業聯通社會的道路,引導社會各種要素、多方力量的有序參與。
這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有序開放文物資源信息,合理開展文物資源授權使用工作。
為此,他表示,為盤活文物資源,促活博物館發展積極性,激發社會創新創造活力,解決文物資源授權的制度瓶頸,國家文物局組織編制了《指引》。
關強就《指引》編制的相關情況和主要內容進行了說明和解讀:一、《指引》以適應文物合理利用改革發展形勢為出發點和立足點中國擁有76.7萬處不可移動文物,1.08億件/套國有可移動文物,5136家博物館。
博物館是收藏、保護并向公眾展示文物資源的主要陣地。
近年來,國家文物局大力推進文物數字化工作,建設全國文物信息資源數據庫,推廣“智慧博物館”,編制“文物數字化保護標準體系及關鍵標準研究與示范”,推進“可移動文物數字化保護專項工作導則”出臺。
通過文物數字化工作,原真再現并完整保存了文物本體信息、檔案記錄等內容,形成了豐富的文物數字資源。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將文物工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開啟了新時代文物保護利用的新篇章,從宏觀政策方面對文物的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指明了方向。
在國家的戰略部署、宏觀指導下,國家文物局近年來先后指導成立了文創產品專委會,組織召開全國文博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工作推進會,遴選全國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試點工作,實施“互聯網+中華文明”行動計劃,推進與騰訊、百度、、阿里、中國移動等企業的戰略合作等,大力促進文物“活起來”,促進“文物+科技”、文物行業與不同行業的融合發展。
幾年的探索與實踐,取得了豐碩成果,全國涌現出故宮博物院、中國國家博物館、恭王府博物館、上海博物館、蘇州博物館等一批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明星博物館,一系列特色鮮明的文化創意產品深受消費者青睞。
通過“互聯網+中華文明”示范項目的開展、示范基地的建設,逐漸培育形成“文物+旅游”、“文物+教育”、“文物+創意”等新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通過實踐可以看出文物資源在促活文博機構發展,促進社會創新創造,培育新業態、構筑新動能方面的巨大潛力和勃勃生機。
在這樣的形勢下,國家文物局啟動編制《指引》,旨在通過《指引》促進博物館、文化遺產單位有序開放文物資源信息,促進社會各界合理利用文物資源。
經過多方研究論證,《指引》的出臺是時代使然,發展必然,必將為文博單位文物信息資源、商標、品牌授權工作的有序開展發揮重要作用。
二、《指引》清晰規劃了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路線圖國家文物局在《指引》出臺前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
《指引》參照國際以及相關國家的普遍做法,嚴格遵照中國關于知識產權保護、著作權、商標權、博物館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編制,具有普遍適應性,符合我國具體實情。
一是授權內容。
《指引》首次就博物館資源授權內容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分為館藏資源著作權授權、商標權授權和品牌授權等。
二是授權模式。
《指引》詳細介紹了直接授權和委托授權兩種授權模式,還介紹了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等三種授權方式的特點以及在操作中的優勢和劣勢,就一般授權期限等內容提出了實際操作建議。
三是授權流程。
《指引》以直接授權為例詳細說明了授權的一般流程,包括明確可授權的內容、發布授權合作信息、選擇合適的被授權方、合作洽談、簽訂合同、跟蹤反饋與監督管理、授權檔案管理與糾紛解決等;四是權利義務。
《指引》明確界定了博物館在館藏資源授權過程中應有的權利和義務、質量控制的要求、產權確權及歸屬,以及違約行為及其相關責任的具體內容。
三、《指引》的使用要堅持尊重文物、合理適用、因地制宜的原則一是尊重文物的原則。
博物館館藏資源蘊含著民族精神、歷史傳承的文化理想與追求,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公共價值。
博物館及相關文博機構在對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進行使用和開發時,必須要加強審核與監督,要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兼顧,社會效益為主的授權原則。
二是合理適用的原則。
《指引》主要適用于全國各級各類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開展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的具體工作,屬于非強制性規定,各文博機構基于自身情況參照使用,并不強制各個博物館都必須開放資源,必須開展授權。
三是因地制宜的原則。
在使用《指引》開展授權活動時,博物館需立足自身情況,圍繞本館資源特色,綜合評估授權標的商業價值、使用范圍、經營方式等情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妥善界定授權內容、妥善選擇授權方式、授權對象、授權事項等等。
接下來,國家文物局將積極開展對《指引》的宣傳貫徹工作,加強對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工作的指導,開展對文博機構、文創機構等相關人才的專門培訓。
推廣優秀的實踐經驗、實踐項目。
在實施授權過程中高度重視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監管和引導,確保授權工作正確導向、有序開展,使《指引》真正為促進文物資源的有序開放、合理利用發揮實效作用。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公開征求意見
12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通知,對《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共8章58條,從商標使用、侵權判斷、例外情形、中止適用、權利沖突等方面對商標侵權判斷標準進行進一步規制,以供商標執法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適用。
《征求意見稿》明確,在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執法過程中,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當首先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的使用”;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應以權利人的注冊商標與涉嫌侵權商標進行比對,尤其應以權利人注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與涉嫌侵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進行比對,不以權利人實際使用商標與涉嫌侵權商標進行比對。
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在判斷“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時,應當以對相關商品(服務)具有一般性的知識、經驗的相關公眾在選購商品(服務)時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為標準,采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和要部比對的方法,并綜合考慮商標的讀音、字形、含義、排列方式等構成要素進行認定。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市場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柜臺出租人、電子商務平臺等經營者怠于履行管理職責,明知或者應知市場內經營者、參展方、柜臺承租人、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實施商標侵權行為而不予制止;或雖然不知情,但經商標執法相關部門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所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據介紹,該文件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全面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解讀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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