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的權利,發明人 vs. 專利權人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14 21:53:3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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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的權利,發明人 vs。 專利權人
1 什么是發明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簡單來說,該專利真正是誰發明的,誰就是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發明人享有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和署名的權利,但沒有獨占使用、占有、處分專利的權利。
發明人只能變更,不能轉讓。
2 什么是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才是真正享有專利權的人。
專利申請人提出的專利申請獲得批準后,該專利申請人就成為了專利權人,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專利權人享有禁止權、許可權、轉讓權、獨占權等權利。
3 職務發明,專利歸單位 “《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如果是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或者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所作出的,以及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出的專利,都屬于職務發明。
《專利法實施細則》還規定了“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也屬于職務發明”。
職務發明申請專利被批準后,單位為專利權人(發明人不變,名字也會被寫在專利證書上)。
4 職務發明要有獎勵 “《專利法》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第七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
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總結一下,就是對于職務發明,單位要給與發明人獎勵。
獎勵的具體方式和數額可以雙方約定,也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
如果既沒有雙方約定,也沒有規章制度規定的話,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項發明專利獎金不得少于三千元,并且每年要從實施該發明的營業利潤中提取 2%作為發明人的報酬,如果單位將該專利對外許可使用的話,應當提取使用費的 10%,作為發明人的報酬。
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的權利,發明人對其專利享有什么權利?
發明人的定義: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1、專利法中有關職務發明的規定如下,這條規定誰有權利申請專利和獲得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2、以下的法條規定了對發明人的獎勵,獎勵的多少應該是以約定(合同、規章制度)為第一優先級: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細則: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本條很重要:細則: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3、其他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第七十二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細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另外,發明人離職,也需要注意: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的權利,申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否為不同的人?
答: 申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為不同的人。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因此,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能是單位或者集體,例如“××科研組”等等。
如果是數人共同作出的,應當將所有人的名字都寫上。
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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