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權商標產品的處罰規則如下,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13 14:06:3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銷售侵權商標產品的處罰規則如下,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問:
銷售侵權商標產品的處罰規則如下
答:
關于銷售侵權商標產品的處罰規則如下的問題, 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銷售侵權商標產品的處罰規則如下:首先,銷售商標侵權產品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沒收、銷毀侵權商品、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再次,銷售商標侵權產品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問: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答:
關于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的問題, 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構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本罪的對象是侵權復制品;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具有營利為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問:
銷售侵權著作權罪的立案標準
答:
關于銷售侵權著作權罪的立案標準的問題, 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6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屬于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應當視為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發行”。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加害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
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
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
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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