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制度有什么作用,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8 14:40:0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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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制度有什么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有什么作用 一、對知識創造的激勵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依法對授予知識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的排他獨占權,并保護這種獨占權不受侵權,侵權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了這種獨占性,就使得知識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可以通過轉讓或實施生產取得經濟利益、收回投資,這樣才有繼續研究開發的積極性和物質條件,從而調動知識創新者的積極性。
此外,知識產權擁有者的同行或競爭對手要想得到這一知識產權或取得許可使用的權力,往往要付出高額費用,而在很多情況下,知識產權的擁有者不同意轉讓或許可。
這就使得同行或競爭對手為取得市場競爭優勢,必須在已有知識成果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做出新的創造,并依法取得自主的知識產權,這種站在他人肩膀上不斷前進的循環往復,有力地推動科技的進步與發展。
二、知識產權制度具有調節公共利益的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雖然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但并不等于壟斷。
知識產權制度有兩大功能:一是保護功能,這使知識創造者的正當權益能夠得到保護,從而調動了人們從事創造活動的積極性;二是公開功能,也就是知識創造者在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要向社會公開自己創造的內容。
保護與公開這兩者看似矛盾的兩個方面,正是通過知識產權制度以保護換取公開的調節,這就實現了公平、公正與合理。
如對于技術發明來說,由于技術發明得到了法律保護,因此對技術發明內容向社會公眾公開也就不必擔心了。
而這些智力成果信息,對知識的再創造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在科技研究或立項之前,如果能充分利用有關信息,進行檢索,就能準確把握國內外的發展現狀,不僅能避免重復研究、節約費用,同時也有利于在研究生產中搶時間、爭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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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
律師,知識產權專家律師,武漢大學法學碩士,中共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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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制度的利益平衡機制
自20世紀以來,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新信息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資源共享成為當今信息領域兩大世界性的潮流。
知識產權是因個人創造性智力勞動而由知識產權人對其智力勞動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具有專有性、排他性,代表個人利益。
信息資源共享則要求信息無償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專有,反對信息壟斷,代表社會公眾利益。
因此,只有以法律的權威來協調兩者間的利益沖突,建立知識產權利益平衡機制,才能實現知識產權制度激勵知識創新和促進知識傳播與利用的雙重目標。
目前,國內外對這一領域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深入系統的研究知識產權利益平衡機制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本文擬從知識產權制度的負面影響引發深層的反思,分析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及其客體的公開性與社會性,探討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內在關系以及知識產權制度的雙重價值目標,從國內和國際兩個層面對知識產權的利益平衡機制進行構建。
一、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取向 知識產權是因個人創造性智力勞動而由知識產權人對其智力勞動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一種專有權。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于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它的出現,是人類法律文明和社會生產力進步的表現。
知識產權是為在交易中獲利以彌補智力支出而設置的一定程度的專有權,是為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從而實現科技、經濟一體化服務的利益驅動機制。
[1]實踐證明,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是巨大的,它促成了知識呈幾何數極的增長,加快了科學技術與文化藝術發展的步伐,極大地提高了人類的物質生活水平,豐富了人類的精神文化生活。
但是,我們還必須清醒地意識到,知識產權制度除了上述積極作用以外,同時也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我們只有正視其負面影響并合理對待,才能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積極作用,促進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
其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知識產權的專有性阻礙了知識的傳播與利用。
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性的民事權利,其專有性不利于知識傳播與擴散的一面是不可否認的,不論怎樣潤色,它都是一種受保護的法律意義上的壟斷,是一種對知識資源自由流動與傳播的人為障礙。
它同市場經濟的開放性是背道而馳的。
知識產權制度在承認權利人權利壟斷的同時,是以犧牲一定程度上的自由競爭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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