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審理哪些知識產權案件,最高法2023年十大創新性知識產權案件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8 14:39:2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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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哪些知識產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哪些知識產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主要審理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上訴案件。
資料擴展: 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第一審民事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授權確權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行政處罰等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對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再審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管轄權爭議,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報請延長審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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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布2023年十大創新性知識產權案件
1、**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與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上訴案 【創新意義】本案是國內首例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件,也是全國首例原告終審判決勝訴的壟斷糾紛案件,在我國反壟斷審判發展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本案涉及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進行反壟斷分析的一系列重大問題,二審判決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的法律評價原則、舉證責任分配、分析評價因素等問題進行了探索和嘗試,其分析方法與結論對推進我國反壟斷案件審判和反壟斷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該案的判決,充分體現和發揮了人民法院依法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職能作用。
2、美國禮-來公司、禮-來(中國)研發公司與黃某煒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創新意義】新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行為保全制度,將其適用范圍擴大到全部民事案件領域。
行為保全措施是權利人在緊急情況下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手段。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積極合理采取知識產權保全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時效性,提高知識產權司法救濟的及時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對于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具有重要促進意義。
本案系我國首例依據新民事訴訟法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適用行為保全措施的案件,凸顯了人民法院順應社會需求,依法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實踐努力。
3、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等與**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創新意義】近年來,互聯網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糾紛頻頻發生,很多糾紛都是因為互聯網產品或者服務之間的相互干擾而產生。
在對此類糾紛進行裁判的同時,如何通過判決規范互聯網經營者的競爭秩序,維護互聯網產品和服務的自由公平競爭秩序,是知識產權審判面臨的重要任務。
本案二審判決強調,互聯網產品或服務應當和平共處,自由競爭。
是否使用某種互聯網產品或者服務,應當取決于網絡用戶的自愿選擇。
互聯網產品或服務之間原則上不得相互干擾,如果為了保護公共利益采取干擾措施,也應當確保干擾的必要性。
本案二審判決確立的互聯網產品或服務在競爭中應當遵守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擾原則,對規范互聯網經營者的競爭秩序進行了有創新的探索,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4、**公司與王某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創新意義】如何具體認定合理使用,是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糾紛常見爭議焦點之一。
本案一、二審判決都對合理使用的具體認定規則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索。
本案二審判決認為,只要實施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應當由著作權人實施的行為,原則上應當認定構成侵權,除非使用者提交相反證據證明該行為符合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如果使用行為構成合理使用,專門為了該使用行為而進行的復制行為應當與使用行為結合起來看待,在使用行為構成合理使用的情況下,該復制行為也可能構成合理使用。
二審判決對合理使用具體認定規則的探索,具有較強的創新性,對在網絡著作權糾紛中規范和發展合理使用認定規則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5、**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上訴案 【創新意義】本案就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提出的裁判思路具有探索和創新意義。
該案裁判思路的創新點在于,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和知識產權的運用價值,借鑒強制許可制度,在平衡雙方父本與母本對于涉案品種生產具有相同價值的基礎上,以司法裁判的方式直接判令雙方當事人相互授權許可且互免許可費,促使涉案已廣為推廣種植的優良雜交水稻品種9優418得以繼續生產。
該案二審裁判后,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履行生效裁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6、中山市**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與**童霸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提審案 【創新意義】在侵害知識產權案件中,權利人往往難以證明其損失及侵權人的獲利,導致其賠償損失的訴請不能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
賠償數額低與舉證困難,是制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制裁侵權行為的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本案判決明確了以下三點認識:一、權利人與侵權人就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作出的事先約定合法有效,這種約定的法律屬性,是雙方就未來發生侵權時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預先達成的一種簡便的計算和確定方法;二、前述關于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約定,不構成權利人與侵權人之間的交易合同,故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僅為侵權責任,不屬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情形;三、法院可直接以權利人與侵權人的事先約定作為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
本案的審理對于探索采取各種合法有效措施,適當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完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加大損害賠償力度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7、**鴨王烤鴨店有限公司與**淮海鴨王烤鴨店有限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異議復審糾紛申請再審案 【創新意義】本案涉及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理解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中明確了該條所指的“不正當手段”是指在后的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該在先商標,而且具有從該商標聲譽中獲利的惡意。
通常情況下,如果在先使用商標已經具有一定影響,而在后商標申請人明知或應知該商標而將其申請注冊即可推定其具有占用他人商標聲譽的意圖,即二者一般是重合的。
但不排除如本案中的特殊情況下,雖然在先商標已經具有一定影響,但在后的商標申請人并不具有惡意,從而不構成該條所稱的“不正當手段”。
8、李某豐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三亞市海棠灣管理委員會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申請再審案 【創新意義】商標搶注是我國目前商標法實施中較為突出的一類現象,本案所反映出的沒有真實使用意圖、大量申請囤積商標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援引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指明了商標法關于申請商標注冊的本意,并以此認定缺乏真實的使用意圖、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不具有合理性或者正當性、大量囤積商標的行為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的行為,應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予以撤銷,對于遏制商標搶注的相關法律適用具有指導作用。
9、**斯特制藥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申請再審案 【創新意義】在化學領域發明專利的申請中,制藥用途權利要求是一類特殊的權利要求。
涉案專利是以瑞士型權利要求撰寫的物質的醫藥用途的發明,這類權利要求在新穎性的判斷和保護范圍的界定方面存在長期的爭議。
尤其是當與已知的技術方案的唯一區別在于權利要求中與治療相關的特征,如給藥方案、給藥途徑、治療對象時,如何區分用藥行為中的特征還是制藥用途的技術特征是判斷具備新穎性的關鍵。
本案明確了物質的醫藥用途發明屬于方法類型,應從方法權利要求的角度來分析其技術特征。
確定了何為專利法意義上的制藥過程,區分了給藥劑量與單位劑量,就給藥特征對此類發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以及權利要求限定的不產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征是否對醫藥用途發明產生限定作用進行了詳細分析。
對于極度依賴于專利權對創新成果進行保護的醫藥產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10、**億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沃德打印機設備有限公司、余某宏、羅某和、李某紅、肖某娟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創新意義】本案系全國最大一宗侵犯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處的罰金總額高達3700萬元。
該案是廣東省法院系統實行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模式審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成功范例,突出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整體性和有效性,充分體現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
本案裁判無論是在罰金數額的計算還是自然人刑事責任的承擔方面,都體現了嚴厲制裁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導向。
正確理解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
正確理解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 我們應該正確理解和看待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
在經過近20多年實踐的今天,已經有了一個明確的答案:這就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在鼓勵創新、促進發明成果的推廣應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改善我國市場環境方面正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具體而言,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鼓勵發明創造,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創新能力的提高。
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發明創造活動的蓬勃發展。
截至2007年5月底,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受理了355萬多件專利申請,其中81.7%是國內申請;而在技術含量較高的117萬多件發明專利申請中,國內申請占52.2%。
我國的《專利合作條約》(PCT)專利申請已經從1991年的1件上升到2006年的3826件,世界排名第8位。
我國專利申請量的快速發展,表明了我國創新能力的快速提高。
二是為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改革開放近30年來,我國之所以能夠成功地大量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們建立并實行了知識產權制度,為外商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護環境。
截至2007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受理國外專利申請64萬多件,其中近86%為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發明專利申請,這是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下成功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一個重要標志。
目前,外商在華設立的研發機構已經有980家,全球500強企業絕大部分已經在華投資,部分設立了地區總部,我國目前已經成為全球第三大外國投資接受國。
毫無疑問,知識產權制度為我國良好的外商投資環境提供了重要保障條件。
三是大大推動了創新成果的產業化。
知識產權制度自其誕生之日起,就把激勵和保護創新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作為根本出發點。
正是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的積極作用,我國出現了一批像華-為、海-爾、“好孩子”、中*微等擁有大批專利和知名品牌、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企業。
截至2006年底,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累計申請國內專利近2萬件,申請國外專利2122件;海-爾累計申請專利7008件,申請國外專利500多件;“好孩子”申請國內專利達2500件,國外專利47件。
這些企業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不僅注重自主創新,而且更注重將創新成果產權化、市場化,這才是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永遠處于不敗之地的制勝法寶。
當然,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盡管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們起步較晚,經驗不足,還存在亟待加強和改善的地方。
尤其是企業和公民知識產權意識不強,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的能力不高等問題,還相當突出。
但這對于一個有13億人口的發展中大國而言絕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
目前,我國正在進行新一輪的專利法修改,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也即將出臺。
這些重大措施的實施,必將會極大地推動我國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能力的提高,知識產權制度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也一定會更加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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