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例,侵犯知識產權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8 14:38:1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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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例
律師,知識產權專家律師,武漢大學法學碩士,中共黨員。
該律師涉足律師行業多年,具有豐富的律師從業經驗,長期致力于著作權(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侵權業務方面的研究。
其憑借專業的理論知識、深厚的法律素養和豐富的談判及訴訟技能,為國內外大型企業、事業單位處理了多起重大疑難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已贏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戶的高度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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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理的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被列入四川法院2016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成為業內關注亮點并具有指導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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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識產權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侵犯知識產權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
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2、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范圍應與損失范圍相一致。
3、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為“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
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
確立了這一標準,就為爾后的損害賠償的范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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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法定構成條件是什么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法定構成條件是什么 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過失不構成本罪。
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所有人可以允許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
未經許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這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內容之一。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包括以下具體情形:行為人從未獲得過注冊商標所有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
即商標所有權人未在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許可行為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在許可使用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后,仍然繼續使用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由于被許可人不能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質量等原因導致許可合同提前解除,行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行為人雖然獲得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使用;行為人雖然獲得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地域范圍使用。
商標在商業活動中使用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可見根據這一規定,商標的使用還應包括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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