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專利法詳解: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定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8 11:15:3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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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專利法詳解,專利法修改解讀
1。我國專利法的特點 我國專利法是一部授權法,而非侵權法。
例如,專利侵權判定的基本原則,全面覆蓋原則在專利法中就沒有規定。
全面覆蓋原則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第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7條。
換言之,如果想了解專利侵權訴訟,僅僅讀專利法是不夠的,需要去學習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并研究判例。
相反,專利法對授權的規定是較為詳細、豐富的。
比如常見的新穎性、創造性、清楚等,分別規定在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第3款、第26條第4款,還有優先權等。
因此,對于專利申請或者確權無效而言,是離不開專利法的。
這是我國專利法的一個特點,本次修法依然沿用了該特點,即,仍然是一部授權法。
我國專利法修改了4次,分別是1992年、2000年和2008年,每次修改都隔了8年。
第4次修改隔的時間稍長,從2020年到2008年起隔了12年。
2。專利法的實施時間 有人問:新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期限是15年,可以適用于已授權的專利嗎? 該問題可以通過與民法典比較來闡述。
因為民法典是2021年1月1日生效,專利法是2021年6月1日生效。
在1月1日到6月1日之間實際上就有一個空檔。
因為現在我國的專利法是沒有懲罰性賠償的,但民法典規定了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1185條規定,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懲罰性賠償。
如果在6月1日專利法生效之前,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想要求侵權賠償,那么可以以民法典為依據。
但民法典是明年1月1日才生效,問題在于,民法典的生效是以法院判決時、開庭時、起訴時、還是侵權行為發生時生效? 人大法工委對此問題曾經有過表述,民法典是2021年1月1日起實行,對于此前的民事關系,民法典沒有溯及力。
最高院在關于民法典的理解適用里也提到,對于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關系、民商事糾紛,要遵循從舊兼從輕的規則,適用現有的規定。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生效之后才對發生的行為進行規制。
因此,在2021年6月1日之后(包含當日)申請的外觀設計才可以適用15年的保護期間;在2021年6月1日之前(不包含6月1日當日),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間還是10年。
這與司法解釋的生效時間不一樣,因為司法解釋原則上一般都是作出即生效。
因為司法解釋不是立法,而是說明法律的原意,所以可以追溯回法律生效的日期。
例如,一個案子已經開完庭,但是律師發現新出一個對我方有利的司法解釋,那么可以提交給法院,并且法官應該進行適用的。
這就是法律與司法解釋生效的區別。
當然,對于新舊法的銜接,比如外觀設計的國內優先權等問題,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過渡辦法來規定。
3。外觀設計 這次修改增加了部分外觀設計,但為什么會有部分外觀設計?一個原因在于隨著社會的發展,對復雜的整體進行全新設計變得越來越難。
比如汽車,對汽車比較熟悉的人通過車頭或者車尾就能看出來汽車的品牌,而不用看其他部位。
所以對于汽車這樣比較大的產品而言,它的一部分本身就有獨立設計的意義。
很多國家都有部分外觀設計的制度,這次我國也把引進了這一制度。
部分外觀設計對專利代理和審查工作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
因為以前為了圖省事,將實物拍幾張照片,用照片就可以作為外觀設計保護了。
但是如果是部分外觀設計,想對部分進行外觀設計保護的話,一般需要用虛實線來進行。
即,保護的地方用實線,不保護的地方用虛線。
由于需要用手繪,以前那種用照片去申請外觀設計的方式可能就不再適用(照片的話可以用虛化的方式表示不保護的地方,但是與繪圖相比不確定性更多)。
另外,我國外觀設計沒有實審,所以外觀設計在申請時如果出現問題,比如虛實線弄錯,事后可能難以補救。
此外,部分外觀設計出現之后可能有一些新的問題,比如在確權、侵權時怎么判定,目前實務界研究還不充分,可以在將來分享這個話題。
接下來是外觀設計的本國優先權。
為什么外觀設計沒有本國優先權?這是一個歷史問題。
我國的本國優先權是在1992年修改專利法時加入的,因為92年修改的專利法是93年生效,我國94年加入PCT。
根據PCT的規定,申請人在中國申請12個月之內還可以提出相同主題的PCT在后申請,在后申請可以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并指定中國。
換言之,PCT進入中國的在后申請有國內優先權,但是未通過PCT進入的中國的申請就沒有國內優先權。
為了平衡,在92年修法時加入了國內優先權。
但由于PCT不包括外觀設計(只有發明和使用新型),所以當時改法時,就沒有納入外觀設計。
近年來,對于國內優先權的需求還是比較高的。
國內優先權有很多用處,比如可以挽回視撤的申請。
由于本國優先權對于在先申請的狀態如何在所不問,所以如果在先申請被視為撤回,那么其仍然可以作為在后申請的優先權的基礎。
另外,可以延長專利權的期限。
最后,外觀設計的保護期延長為15年,這是為了與海牙協定相一致。
4。接下來的部分涉及專利和壟斷,即新專利法的20條規定的關于反壟斷的內容。
關于知識產權與反壟斷的政策性文件,比較著名的是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于2019年1月制定的《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這份文件在今年(2020年)8月份在網上公布之前,只能在中國工商出版社出版的《2019年反壟斷規章和指南匯編》一書中查到。
這份指南里就提出了一些涉及知識產權的反競爭以及壟斷的考量因素。
但這些考量因素也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標準,即達到什么程度就構成壟斷行為。
類似于聚沙成塔,有一個行為就相當于增添了一把沙子,沙子堆到一定程度就變成一個沙堆了。
但沒有辦法簡單地劃定在某一程度之前就不成為沙堆,不構成壟斷,在這之后就成為沙堆、構成壟斷。
還是需要進行個案分析。
在《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的第二章中就提到了幾個可能構成反競爭,構成壟斷的一些行為。
這里簡單介紹一下。
比如聯合研發,需要考慮有沒有限制聯合研發的對象在與聯合研發無關的領域進行獨立的研發,有沒有限制后續的研發,有沒有限制在一個新領域研發的知識產權的歸屬。
如果有這些反壟斷行為的話,那么可能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
還有該章接下來列出的交叉許可、回授(使用了我的技術后又開發了新成果,然后再把新的成果反許可給我)、不質疑(專利許可后,被許可方不能去挑戰專利有效性,必須認可該專利)、標準制定(比如SEP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等考量因素。
還有就是對技術開發有沒有限制,比如地域限制對象,限制領域,限制數量這等些問題也比較復雜。
最后講一個例子,咱們國家有一些關于專利反壟斷的案例,比如比較典型的是華為訴IDC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還有比如3Q大戰的案子也涉及反壟斷,但不一定和專利有關。
我這里說的是修美樂壟斷案,美國剛剛發生的一個反壟斷案件。
修美樂是艾伯維公司的一個治療關節炎等炎癥的藥物,這個藥物是一個明星產品,賣得非常好,每年能給艾伯維帶來幾百億美元的收入,但是其原創藥的基礎專利在2016年就到期了。
到期之后,藥品專利會面臨專利懸崖。
因為基礎化合物的組分是受專利保護的,一旦過期之后,仿制藥廠可以進入市場的話,原研藥的銷售銷量就會懸崖式下跌。
那么為了防止這樣的專利懸崖,艾伯維就是修美樂的制藥廠申請了很多外圍專利,可能大概有200多個。
有人調查可能有100多個專利是保護修美樂這個藥物的。
藥物產業的專利與通信產業的專利是不一樣的。
比如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5G的標準必要專利有上萬個甚至十幾萬個,因此大家必須互相許可才能生產手機。
但是絕大部分的藥物只有比較少的專利,一般來講1個藥物有20個專利的話,大家就會認為專利數量就比較多了。
但是我們剛才提到,艾伯維對修美樂申請了100多個專利,這是史無前例的,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的一個行為。
那么實際上艾伯維建立了一個專利叢林,使得仿制藥廠沒法進入該領域,無法去仿制修美樂。
于是,就有購買者北卡羅來納州的法院起訴了艾伯維反壟斷,原因主要就是剛才提到的這些理由,指控艾伯維通過反競爭的方式筑起了專利叢林,防止仿制藥廠進入市場,阻礙了病人以更低廉的價格獲得藥品。
但是這個反壟斷案被地區法院駁回了,目前應該是在上訴中。
法院的觀點是,艾伯維的這種行為受到莫爾潘寧頓(Noerr-Pennington)學說的規制。
這個學說是指,即使你的行為是反競爭的,但是只要你是向以政府請愿的方式來進行的,那么就不構成壟斷行為。
法院為什么說艾伯維是通過向政府請愿的行為來進行所謂的壟斷呢,因為首先,艾伯維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專利,并且獲得了專利權。
其次,別人進行挑戰,即無效該專利時,艾伯維積極地進行應對。
這實際上都是通過政府來進行的,即使認為這種行為反競爭,也不構成壟斷。
另外法院也調查到,艾伯維申請專利的成功率在50%以上,并且在無效中的專利維持有效率也有70%多。
從這些方面來看,艾伯維并沒有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
另外,艾伯維主張,專利法也沒有規定對于一個對象可以申請多少專利。
雖然原告主張艾伯維申請的專利太多了,但多少算太多法律也沒有規定。
這就是駁回該案的主要理由。
當然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法院維持該判例,是不是意味著所有的原研藥廠在面對專利懸崖時,都可以通過這種重組外圍專利來構建專利叢林以防止他人進入,可能這也是一個問題。
5。接下來是侵權賠償的變化,侵權賠償在這次修改中的變化也比較多。
首先對于權利人,可以主張實際損失或者侵權獲利。
之前的專利法規定需要先主張實際損失,然后看侵權獲利,再看許可費,最后是法定賠償。
現在把前兩個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從有順序的關系變成或者的關系,但個人認為這個影響不大。
因為在實際的案子中用的比較多的還是根據被告侵權獲利來確定賠償。
因為原告的實際損失雖然也有,但有一個繞不過去的問題是要證明因果關系。
換言之,原告主張銷售額下降,產品賣不動,有可能是因為被告侵權的原因,也有可能因為是其他原因,比如市場的原因。
市場突然變化導致大家對該產品沒有了需求,或者質量差等等都有可能導致銷售額下降。
這個問題比較難以舉證。
當然也有一些成功的例子,比如首先可以證明該市場是恒定不變的,之前廣東有一個調味品的案子。
因為每年調味品的銷量基本是比較穩定的,不會大幅波動,這樣可以初步證明因果關系。
另外還有一些其他因素,比如管理不善,產品質量沒控制好,產生了丑聞,這些都證明不存在之后,才能初步建立因果關系。
第二個是這次增加了懲罰性賠償,即侵權人如果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就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這在民法典里也有規定。
但是有一個不同點在于,現在的老法,比如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的都是惡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才適用懲罰性賠償,但在新法,比如民法典、專利法,包括現在修改中的著作權法中都規定的是故意侵權就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故意和惡意相比,顯然故意的程度更低了一點。
但實踐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子還是比較少,前一陣最高院朱理法官關于該話題話題也寫了一篇文章,有興趣的可以去讀一讀。
有個比較老的數據,截止到2017年,商標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例可能只有千分之7左右。
但去年的一個知識產權的十大案例就是適用的懲罰性賠償,即MOTR案。
我簡單說一說,因為我和被告律師也聊過這個案子。
這個案子的產品是一個練習普拉提的產品。
原告是美國的廠商,這個廠商設計了練普拉提的產品,商標叫做MOTR。
被告的中國公司也是生產健身器材的,但被告模仿了MOTR公司的產品。
在MOTR案之前,被告就曾經向歐洲出口過一些侵權產品,但并不是MOTR這個產品,而是原告公司的其他產品。
然后雙方通過律師達成了和解協議,和解協議中被告承諾今后不侵犯原告的知識產權。
之后,MOTR上市了,賣得也不錯。
被告于是就去仿造MOTR的健身設備。
原告就把被告給起訴了。
這個糾紛其實有幾個案子,原告在上海浦東法院起訴MOTR的商標侵權,還有在杭州中院起訴外觀設計侵權。
MOTR案主要是商標侵權,上海浦東法院就適用了懲罰性賠償。
法院有幾個理由,第一就是告侵權產品和原告基本上是一模一樣的,包括商標的位置、產品本身等,相當于全面模仿。
第二為什么適用懲罰性賠償,因為之前在歐洲的其他案子里,被告承諾過以后不再侵權原告,但是被告現在又侵權了。
第三就是被告的產品賣了很多,銷售數額大,質量還不太好。
以上因素加在一起,法院就適用懲罰性賠償。
這個案子被告沒上訴,但是好像又在申請再審。
因為被告沒上訴,所以上海浦東法院的這個生效裁判就成了去年十大知識產權案例之一,因為適用了懲罰性賠償。
但同樣的情節,杭州中院就沒適用懲罰性賠償,杭州中院的案子是一個外觀設計。
杭州中院為什么沒適用懲罰性賠償,在判決里沒有詳細說,只是提到因為雙方之前簽的協議與現在的商標和現在的外觀設計不一樣,只不過是主體相同。
當時被告還有1個理由,就是MOTR這4個字是1個通用名稱,因為其他廠商也在用這個名稱。
但這是一個誤解,因為美國商標是使用制,不是注冊制,所以說在MOTR健身器商標注冊之前確實在市場上有流通,但它應該是以未注冊商標的形式存在的,并不是一個通用名稱。
換言之,在商標注冊之前,所有logo的商品其實指向的還是這個美國公司,并沒有其他公司生產。
但杭州中院沒有適用懲罰性賠償,所以同樣的情節,在不同的法院可能會得到不同的結論,尤其對于懲罰性賠償這個事。
所以浦東法院可能比較傾向于權利人。
另外,這次修改增加了合理開支,即,被訴侵權人要承擔原告的合理開支,這也不是新規定。
但結合最近的最高院的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里面提到二審上訴時原告增加的訴訟費,法院要考慮。
比如原告起訴被告侵權時,有時可能只約定了一審的律師費。
如果當事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并上訴,原告即權利人在上訴階段可能會增加律師費,但因為訴訟請求的金額在二審中不能增加,所以傳統上一些法院就不支持權利人在二審期間增加的律師費的主張。
當然,北京高院等法院出臺過一些考慮二審增加律師費的規范性文件,但這并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
但這次最高院明確在該意見中指出,法院要考慮二審增加的律師費。
新專利法詳解,新專利法詳解: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定義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解釋】對本條的修改在于增加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定義。
本條在本次修改前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然而,原《專利法》通篇未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作出定義,而是由《專利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予以規定。
這導致《專利法》本身的規定不夠完備。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定義直接涉及能夠被授予專利權的主題范圍,這是授予專利權的條件之一,也是專利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重要基礎,不宜由法律位階低于《專利法》的《專利法實施條例》予以規定。
因此,本次修改將原《》第二條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定義移人本條,分別作為本條第二、第三、第四款,即:“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 在本次修改《專利法》的過程中,對上述定義曾經提出過兩方面的修改建議。
一是有專家學者建議刪除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新的”二字,其理由在于:《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新穎性,該款全面、準確地界定了“新的”一詞的含義,是判斷發明和實用新型是否具備新穎性的直接法律依據。
保留該兩款的“新的”二字,會導致《專利法》的不同條文以不同的方式涉及同一概念,容易使公眾對《專利法》的理解和施行產生混淆。
經研究討論,立法機構認為本條規定了《專利法》所稱發明創造的內涵,如果刪除“新的”二字,從本條的文字上看,對產品或者方法提出的任何技術方案都可以稱為“發明”,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結合提出的任何適于實用的技術方案都可以稱為“實用新型”,這有悖于公眾對“發明創造”一詞的理解,容易導致混淆。
現實中之所以產生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具備新穎性應當以本條規定的定義為準,還是以《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為準的問題,主要是因為原《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初步審查包括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定義的審查,而這一審查會涉及是否是“新的”這一問題。
該問題可以通過完善《專利法實施條例》和《審查指南》規定的方式予以解決,不必通過刪除“新的”二字來解決。
二是有專家學者建議將外觀設計定義中的“富有美感”修改為“具有裝飾性”,其理由認為:“富有美感”屬于人的主觀感受,現實中不同人對同一設計方案的主觀感受會有所不同,有人可能認為很美,有人可能認為不美,因而可能導致判斷結論因人而異,難以有一個客觀的標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專門就此問題進行過較長時間的討論,最后決定還是保持原來的規定不變,其理由在于:第一,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有的采用“具有裝飾性”的措辭,有的采用“富有美感”的措辭,TRIPS協議第25條和第26條沒有給出外觀設計的定義,這表明該協議無意統一各成員對外觀設計的定義;第二,“富有美感”一詞的主要作用在于表明判斷是否屬于權的保護客體,應當關注的是產品外觀給人的視覺感受,而不是該產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術效果,這是外觀設計專利與發明和之間的本質區別,_“富有美感”一詞應當作廣義理解,不受具體個人的感受是“美”還是“不美”的影響;第三,現實中并沒有出現過僅僅由于認為“不美”而拒絕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宣告一項外觀設計的事例。
立法機構認為,基于上述情況,將“富有美感”修改為“具有裝飾性”,將難于向公眾解釋該修改希望帶來以及實際帶來了何種實質性變化。
本條規定“發明創造”一詞的含義。
專利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專利法的立法宗旨是通過授予專利權來保護發明創造,這表明專利權的客體是發明創造。
在日常生活中,“發明創造”一詞泛指新的、前所未有的東西,至于這個“新”和“前所未有”究竟以什么時間和什么范圍為標準,則沒有明確的概念。
有的人將科學發現也稱為發明。
我國專利法中采用的“發明創造”一詞有特定的含義,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合稱。
在專利法條文中,凡是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者都適用的,稱為“發明創造”;如果僅對發明適用,稱為“發明”;僅對實用新型適用的,稱為“實用新型”;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二者適用的,稱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余者類推。
與此相對應,專利法中提到的發明創造專利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
例如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適用于發明專利權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同條第二款只適用于外觀設計專利權。
如果某一規定適用于三種專利權,則條文中一般只提“專利權”,例如第五條和第十六條。
專利法中沒有規定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定義,該定義規定在實施條例第二條中,現分別說明如下:[page] 一、發明 專利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從這一定義可知,一項發明具有如下特點:
新專利法詳解,最新專利法實施細則詳解)
2021年6月1日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正式開始施行,這也是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除了專利法推陳出新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規也同樣在6月1日進行了更新和修正。
但也有一部分法則尚處于完善中,目前暫緩施行。
例如:《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建議》則僅有征求意見稿頒布。
專利法的種類: 根據發明是否屬于個人為履行其職務而產生的成果,可以將發明分為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非職務發明的相關權利當然歸屬于發明人本人所有。
而關于職務發明的權利歸屬,各國立法采取了不同的策略,有的將其歸屬于員工個人(稱為“發明人主義”或“雇員主義”),有的則將其歸屬于對該發明行為作出指示或職務安排的公司或其他單位(稱為“雇傭者主義”)。
我國專利法將執行公司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定義為職務發明創造,并規定其權利歸屬于用人單位。
同時,我國專利法要求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應對做出該發明創造的個人予以獎勵和支付報酬。
以上內容參考?-專利法 一、是不是所有專利都會有審查意見通知書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無論是發明專利、實用型專利還是外觀設計專利,專利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后,都會將審查意見的結果通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二、怎么答復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1、答復的方式對于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應當采用專利局規定的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提交的無具體答復內容的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也是申請人的正式答復,對此審查員可理解為申請人未對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的審查意見提出具體反對意見,也未克服審查意見通知書所指出的申請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申請人的答復應當提交給專利局受理部門。
直接提交給審查員的答復文件或征詢意見的信件不視為正式答復,不具備法律效力。
2、答復的簽署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其提交的意見陳述書或者補正書,應當有申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加蓋公章;申請人有兩個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
申請人委托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其答復應當由其所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蓋章,并由委托書中指定的專利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
專利代理人變更之后,由變更后的專利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
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如果其答復沒有申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當申請人有兩個以上時,必須有全部申請人的簽字或蓋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簽字或蓋章),審查員應當將該答復退回初步審查部門處理。
申請人委托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如果其答復沒有專利代理機構蓋章,或者由申請人本人作出了答復,審查員應當將該答復退回初步審查部門處理。
三、專利復審形式審查的內容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復審請求書后,應當首先對其進行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的內容如下:1、復審請求是否屬于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請求;2、復審請求人是否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于共同申請人的,復審請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請人;3、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是否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期限不符合規定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以及第九十三條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4、復審請求人是否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三條規定繳納復審費;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復審費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以及第九十三條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5、復審請求書是否符合標準表格規定的格式;6、復審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請求復審的,是否提交了委托書和寫明了委托權限。
專利法實施細則最新2021如下: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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