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優先權專利保護期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43:2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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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內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內容是什么 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確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要求的內容。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
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解釋。
第四條 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征,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
第五條 對于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八條 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
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第十二條 將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使用行為;銷售該另一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行為。
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并銷售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行為,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在該另一產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除外。
有優先權專利保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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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權訴訟時效而導致的一些特殊問題
有關專利權訴訟時效而導致的一些特殊問題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是確保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能獲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時間規定,越過規定的訴訟時效,權利人的請求得不到支持,侵權人也將不會因侵權而受到制裁。
對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可以這樣理解:
權利人只要在兩年訴訟時效之內提起訴訟,專利權利人可以就起訴之日起2年以內的侵權行為獲得賠償。
如果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期間后提起訴訟的,則不得要求自起訴之日起2年之前的侵權損害賠償。
進一步,對于超過訴訟時期間后提起訴訟的,如果侵權行為自起訴之日起2年之前已經停止,則權利人不能通過起訴獲得賠償;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權利人在起訴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也應當受理,對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應當是在受理之后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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