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對比要素與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怎么認定,外觀設計抗辯有哪些理由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32:4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外觀設計對比要素與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怎么認定,外觀設計抗辯有哪些理由。
外觀設計對比要素與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怎么認定
外觀設計對比要素與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怎么認定 外觀設計對比應當涵蓋被比外觀設計的全部要素,在先外觀設計必須證明自己已經充分公開了該外觀設計,這是認定外觀設計侵權的關鍵所在。
進行對比的外觀設計應當屬于相同或近似種類產品的外國設計 進行對比的外觀設計應當屬于相同或近似種類產品的外國設計,有兩點要求:
一是外觀設計本身屬于相同或近似種類的產品;一是外觀設計的“外觀”相同或近似。
外觀設計對比應當涵蓋被比外觀設計的全部要素 外觀設計對比應當涵蓋被比外觀設計的全部要素,包括形狀、結構、圖案、色彩、三維特征等,對全部要素進行全面的對比之后再綜合判定是否屬于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
對整體“外觀”的判斷,缺一不可。
在先外觀設計應當充分公開 在先外觀設計應當充分公開,既包含了清楚完整的公開該外觀設計,又包含了在相當的范圍內公開了該外觀設計,兩層含義缺一不可。
清楚完整,要求在先外觀設計將其本來面貌原封不動的公之于眾;相當范圍公開,要求公開該設計的受眾具有足夠大的群體,技術上講:
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或國內公開使用過。
在先外觀設計的舉證 通過公證保全外觀設計在先的相關證據是一種比較可行的方式。
它具有簡潔高效、經濟實惠等特點。
缺點是:
與在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相比,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嚴謹性。
但是,對于在國內公開使用的在先外觀設計,公證是一種切合實際的保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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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抗辯有哪些理由
外觀設計抗辯有哪些理由 1、專利權無效抗辯 專利權無效抗辯是專利侵權案件中常用的抗辯措施,對于很多案件,包括發明專利侵權案件,如果被告方主張原告方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和證據如果可能成立,對于受理案件的法院來講,一般會終止審理的,等待專利無效案件的結果。
而專利無效抗辯的最關鍵因素就是證據,需要證明該專利技術方案或者外觀在申請日前公開發表過或者公開使用過,而一般應該以公開發表的證據為主,公開發表可以是正規的公開出版物,如圖書、期刊、報紙等,也可以是非正規的公開出版物,如技術手冊、數據手冊等,但是無論何種出版物都必須具有明確的出版時間,否則沒有證明效力。
本連環案的第一案中的廣告彩頁其實都是專利申請日前原告方印刷和投放的,但是由于沒有印刷和發行時間因而不能認定。
已經公開的技術內容,不論是否合法,一般都可以破壞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非法公開的技術秘密在專利法上也屬于公開的技術。
2、主張不侵權抗辯時 不要浪費寶貴的庭審時間,有理由可以主張,沒有理由不要一味的強調自己的主張,對于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法官一般也是本領域的專家,無需反復強調,反復強調不僅造成審理案件的法官的反感,而且也浪費自己的寶貴時間,尤其是在外觀專利案件中,是否相同及近似,人人都是一看便知。
因此,在本理由很難成立時應將重點放在對自己有利的其它利用中。
3、關于自由公知技術抗辯 自由公知技術抗辯理由的基礎有兩個,一個是自由,即不存在任何人的權利的技術,第二是已經公開的技術。
從專利法意義上講,沒有他人專利權的公開技術即可以認為自由公知技術。
因而主站自由公知技術的證據可以是已經失效的專利文獻,在中國沒有專利權的外國專利文獻,已經在圖書、雜志上刊登過的學術論文等。
也可以是從已經公開銷售的產品中直接可以獲得的技術內容。
但是主張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切忌使用他人有效的專利文獻。
主張的自由公知技術必須與被控侵權產品完全相同,至于與專利技術是否相同則不予考慮,同時主張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必須只能使用一個技術方案,組合形成的技術方案不能成為認定自由公知技術的依據。
4、關于先用權抗辯 事實上對于先用權抗辯的要求則是相對更為苛刻,先用權首先需要被告方證明自己已經做好了生產銷售專利產品的必要準備,這種準備一般是被告方單方的準備行為,很難具有高度的公信力。
在上述連環案中,法院以模具開發合同沒有產品型號和規格為由不認定先用權,其實就是有了型號和規格,由于該合同當事人與被告具有厲害關系,在沒有第三方證明的情形下,合同的真實性也是難以認定的。
因此,建議企業在準備生產某種產品時需要將產品的結構、外觀等技術數據以一定的方式進行公開或者采取公證措施,以保留己方已經開始準備生產銷售的證據。
當然最最好的方法還是申請專利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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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無效情形有哪些
外觀設計無效情形有哪些 以下屬于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
(1)取決于特定地理條件、不能重復再現的固定建筑物、橋梁等。
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內的山水別墅。
(2)因其包含有氣體、液體及粉末狀等無固定形狀的物質而導致其形狀、圖案、色彩不固定的產品。
(3)產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設計,例如襪跟、帽檐、杯把等。
(4)對于由多個不同特定形狀或者圖案的構件組成的產品,如果構件本身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則該構件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如,一組由不同形狀的插接塊組成的拼圖玩具,只有將所有插接塊共同作為一項外觀設計申請時,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
(5)不能作用于視覺或者肉眼難以確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狀、圖案、色彩的物品。
例如,其圖案是在紫外燈照射下才能顯現的產品。
(6)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不是產品本身常規的形態,例如手帕扎成動物形態的外觀設計。
(7)以自然物原有形狀、圖案、色彩作為主體的設計,通常指兩種情形,一種是自然物本身;一種是自然物仿真設計。
(8)純屬美術、書法、攝影范疇的作品。
(9)僅以在其產品所屬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外觀設計。
(10)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不屬于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
(11)與人機交互無關或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開關機過程中與人機交互和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電子屏幕壁紙、畫面;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游戲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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