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如何判定,外觀設計專利有用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31:4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如何判定,外觀設計專利有用嗎。
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如何判定
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如何判定 1、專利的主題不是法律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專利為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 3、違法一件發明一項專利申請原則的。
我國《專利法》第九條規定: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4、違反保密審查規定的。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5、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6、外觀設計不具有新穎性。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外觀設計專利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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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如何確定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如何確定 《專利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該規定表明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外觀設計必須與產品結合為一體。
如果單純是一種創新圖案、畫稿,沒有使用于某一載體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
只有把某種設計圖案用于鏡框。
汽車等工業產品上才能得到《專利法》的保護,否則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
不能列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物品有:
1、建筑物、橋梁等不能在工廠組裝的產品,如住宅、博物館等;但建筑構件,如門、窗及小型活動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廠形成批量生產的不在此限。
2、無固定形狀的物體如氣體、液體或流動的物質以及粉末狀、顆粒狀的集合體。
3、產品的不能單獨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視覺或者用肉眼難以判斷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狀要求的保護設計。
6、把自然物作為外觀設計的主體,而且不能進行批量生產的制品。
7、純屬美術范圍的作品如繪畫、雕塑等不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8、在所屬技術領域內具有一般知識或者技能的人認為極容易進行的創造,以司空見慣的形狀、圖案為基礎的設計。
9、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設計和圖像,并將其原封不動的使用在申請專利的產品上。
10、國旗、國徽、商標等標志。
1、審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當首先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及其設計要點、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及其訴訟程序中的意見陳述、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要求在專利申請程序中提交的樣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釋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
2、當事人提交的用以證明專利產品外觀設計發展變化的相關證據,可以在確定保護范圍時予以考慮。
3、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當區分使用狀態參考圖與變化狀態產品的使用狀態視圖。
使用狀態參考圖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對在簡要說明中未寫明外觀設計產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開發的產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確的產品無法進行分類時,為了便于對該產品正確分類而要求專利申請人提供的視圖。
使用狀態參考圖不能用于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但是可以作為確定產品類別的因素。
變化狀態產品的使用狀態視圖,應當作為確定產品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依據。
4、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將請求保護的色彩作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權判定中,應當將其所包含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與被訴侵權產品相應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進行綜合對比。
5、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專利權人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或認可的相關證據,用以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必要時,應當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審查檔案中的色彩進行核對。
6、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大小、材料、內部結構,應當排除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
7、相似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由各個獨立的外觀設計分別確定。
基本設計與其它相似設計均可以作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
相似外觀設計,是指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
在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中,應當指定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相似基本設計與某一相似外觀設計之間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征,并且二者之間的區別點在于局部細微變化、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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