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陵制藥廠訴江蘇中醫藥研究所簽訂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23:2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南京金陵制藥廠訴江蘇省中醫藥研究所簽訂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南京金陵制藥廠訴江蘇省中醫藥研究所簽訂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后又。
南京金陵制藥廠訴江蘇省中醫藥研究所簽訂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e# 「案情」 原告:
南京金陵制藥廠(下簡稱金陵制藥廠)。
住所地:
南京市黃埔路3號。
被告:
江蘇省中醫藥研究所(下簡稱省中醫研究所),住所地:
南京邁皋橋十字街100號。
1983年12月3日,金陵制藥廠與省中醫研究所簽訂了“797”針劑生產專利轉讓合同,雙方約定,省中醫研究所將其完成小試工作的“797”針劑與金陵制藥廠協作完成中試加工任務;待成果鑒定后,省中醫研究所擁有該成果的所有權,金陵制藥廠則取得“生產專利權”;金陵制藥廠在產品投產后5年內支付省中醫研究所產品利潤的15%,5年期滿后,“生產專利權”完全歸屬金陵制藥廠,未經雙方協商,不得將該技術轉讓給第三人,不得泄露技術內容或修改中止本合同。
1985年6月19日,江蘇省衛生廳組織成果鑒定,將“797”針劑定名為“脈絡寧注射液”。
隨后,金陵制藥廠按蘇衛藥準字(85)1776-1號批準證書進行生產,并從1985年至1990年共支付給省中醫研究所利潤提成100。
2萬元。
1992年5月12日,省中醫研究所與河南淅川制藥廠簽訂了一份“脈絡寧”技術轉讓合同,取得技術入門費30萬元。
1992年12月15日,省中醫研究所向國家專利局申請了“脈絡寧靜脈注射液的工藝方法”發明專利,申請號:
92107848。
×,國家專利局于1993年11月10日將該專利申請公開。
原告方以被告方擅自將“脈絡寧注射液”技術轉讓給河南省淅川制藥廠,違反了與金陵制藥廠合同的約定為理由,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撤銷省中醫研究所與河南省淅川制藥廠的技術轉讓合同,賠償違約金及經濟損失200萬元。
被告辯稱:
脈絡寧注射液(原名797針劑)系省中醫研究所多年研究的重大科技成果,金陵制藥廠有償取得的“生產專利權”是普通生產許可權。
提成期滿后,金陵制藥廠享有繼續生產的權利,但這種技術轉讓并非買斷。
省中醫研究所享有向第三方轉讓技術的權利,況且,雙方1983年所簽合同已期滿,省中醫研究所的轉讓行為不屬違約。
請求法院駁回金陵制藥廠的訴訟請求。
「審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金陵制藥廠與省中醫研究所在1983年12月3日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生產專利權”,應屬生產專用權,與產品或方法的專利權不應等同。
雖然雙方所簽合同的提成期滿,但雙方的其他有關約定仍然有延續性。
因此,省中醫研究所在申請92107848。
×號發明專利前,將技術轉讓給河南淅川制藥廠實施的行為,違反了與金陵制藥廠的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南京金陵制藥廠訴江蘇省中醫藥研究所簽訂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后又
「案情」 原告:
南京金陵制藥廠(下簡稱金陵制藥廠)。
住所地:
南京市黃埔路3號。
被告:
江蘇省中醫藥研究所(下簡稱省中醫研究所),住所地:
南京邁皋橋十字街100號。
1983年12月3日,金陵制藥廠與省中醫研究所簽訂了“797”針劑生產專利轉讓合同,雙方約定,省中醫研究所將其完成小試工作的“797”針劑與金陵制藥廠協作完成中試加工任務;待成果鑒定后,省中醫研究所擁有該成果的所有權,金陵制藥廠則取得“生產專利權”;金陵制藥廠在產品投產后5年內支付省中醫研究所產品利潤的15%,5年期滿后,“生產專利權”完全歸屬金陵制藥廠,未經雙方協商,不得將該技術轉讓給第三人,不得泄露技術內容或修改中止本合同。
1985年6月19日,江蘇省衛生廳組織成果鑒定,將“797”針劑定名為“脈絡寧注射液”。
隨后,金陵制藥廠按蘇衛藥準字(85)1776-1號批準證書進行生產,并從1985年至1990年共支付給省中醫研究所利潤提成100.2萬元。
1992年5月12日,省中醫研究所與河南淅川制藥廠簽訂了一份“脈絡寧”技術轉讓合同,取得技術入門費30萬元。
1992年12月15日,省中醫研究所向國家專利局申請了“脈絡寧靜脈注射液的工藝方法”發明專利,申請號:
92107848?!?,國家專利局于1993年11月10日將該專利申請公開。
原告方以被告方擅自將“脈絡寧注射液”技術轉讓給河南省淅川制藥廠,違反了與金陵制藥廠合同的約定為理由,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撤銷省中醫研究所與河南省淅川制藥廠的技術轉讓合同,賠償違約金及經濟損失200萬元。
被告辯稱:
脈絡寧注射液(原名797針劑)系省中醫研究所多年研究的重大科技成果,金陵制藥廠有償取得的“生產專利權”是普通生產許可權。
提成期滿后,金陵制藥廠享有繼續生產的權利,但這種技術轉讓并非買斷。
省中醫研究所享有向第三方轉讓技術的權利,況且,雙方1983年所簽合同已期滿,省中醫研究所的轉讓行為不屬違約。
請求法院駁回金陵制藥廠的訴訟請求。
「審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金陵制藥廠與省中醫研究所在1983年12月3日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生產專利權”,應屬生產專用權,與產品或方法的專利權不應等同。
雖然雙方所簽合同的提成期滿,但雙方的其他有關約定仍然有延續性。
因此,省中醫研究所在申請92107848。×號發明專利前,將技術轉讓給河南淅川制藥廠實施的行為,違反了與金陵制藥廠的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省中醫研究所賠償金陵制藥廠違約金3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
本案訴訟費20010元,由省中醫研究所承擔。
本案判決書下達后,在江蘇省專利局主持下,本案原、被告雙方又就“脈絡寧注射液”專利權屬問題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
省中醫研究所轉讓專利申請權,金陵制藥廠以1820010元一次性買斷。
根據判決書判決內容,金陵制藥廠實際只需支付150萬元。
雙方均未上訴。
「評析」 這起案件的審理,較好地處理了簽約在前、立法在后所導致的因合同用語不規范所產生的經濟糾紛。
同時,在正確處理有多年合作基礎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上,取得了較好的審判效果。
本案從受理至結案,所涉及的“脈絡寧注射液”尚處于專利申請階段,案件的性質應屬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糾紛。
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之一是:
如何理解合同中提到的“生產專利權”。
南京**制藥廠訴江蘇?。幯芯克炗喎菍@夹g轉讓合同后又
「案情」原告:
****制藥廠(下簡稱**制藥廠)。
被告:
江蘇省**藥研究所(下簡稱省**研究所)1983年12月3日,**制藥廠與省**研究所簽訂了“797”針劑生產專利轉讓合同,雙方約定,省**研究所將其完成小試工作的“797”針劑與**制藥廠協作完成中試加工任務;待成果鑒定后,省**研究所擁有該成果的所有權,**制藥廠則取得“生產專利權”;**制藥廠在產品投產后5年內支付省**研究所產品利潤的15%,5年期滿后,“生產專利權”完全歸屬**制藥廠,未經雙方協商,不得將該技術轉讓給第三人,不得泄露技術內容或修改中止本合同。
1985年6月19日,江蘇省衛生廳組織成果鑒定,將“797”針劑定名為“**寧注射液”。
隨后,**制藥廠按蘇衛藥準字(85)1776-1號批準證書進行生產,并從1985年至1990年共支付給省**研究所利潤提成100.2萬元。
1992年5月12日,省**研究所與**淅川制藥廠簽訂了一份“脈絡寧”技術轉讓合同,取得技術入門費30萬元。
1992年12月15日,省**研究所向國家專利局申請了“脈絡寧靜脈注射液的工藝方法”發明專利,申請號:
92107848?!粒瑖覍@钟?993年11月10日將該專利申請公開。
原告方以被告方擅自將“**寧注射液”技術轉讓給河南省**制藥廠,違反了與**制藥廠合同的約定為理由,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撤銷省**研究所與河南省**制藥廠的技術轉讓合同,賠償違約金及經濟損失200萬元。
被告辯稱:
**寧注射液(原名797針劑)系省**研究所多年研究的重大科技成果,**制藥廠有償取得的“生產專利權”是普通生產許可權。
提成期滿后,**制藥廠享有繼續生產的權利,但這種技術轉讓并非買斷。
省**研究所享有向第三方轉讓技術的權利,況且,雙方1983年所簽合同已期滿,省**研究所的轉讓行為不屬違約。
請求法院駁回**制藥廠的訴訟請求。
「審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制藥廠與省**研究所在1983年12月3日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生產專利權”,應屬生產專用權,與產品或方法的專利權不應等同。
雖然雙方所簽合同的提成期滿,但雙方的其他有關約定仍然有延續性。
因此,省**研究所在申請92107848?!撂柊l明專利前,將技術轉讓給**淅川制藥廠實施的行為,違反了與**制藥廠的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省**研究所賠償**制藥廠違約金3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
本案訴訟費20010元,由省**研究所承擔。
本案判決書下達后,在江蘇省專利局主持下,本案原、被告雙方又就“**寧注射液”專利權屬問題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
省**研究所轉讓專利申請權,**制藥廠以1820010元一次性買斷。
根據判決書判決內容,**制藥廠實際只需支付150萬元。
雙方均未上訴。
「評析」這起案件的審理,較好地處理了簽約在前、立法在后所導致的因合同用語不規范所產生的經濟糾紛。
同時,在正確處理有多年合作基礎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上,取得了較好的審判效果。
本案從受理至結案,所涉及的“**寧注射液”尚處于專利申請階段,案件的性質應屬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糾紛。
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之一是:
如何理解合同中提到的“生產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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