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專利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有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10:4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專利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有什么。
專利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專利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 1、專利許可人合同的主要內容如下:
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性別等基本信息、專利名稱、專利數量、使用費、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條,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二、專利許可有哪幾種方式 1、獨占許可。
是指許可方規定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獨占實施其專利的權利,這種許可的特點是許可人本人也不能使用這項專利,同時也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同樣內容的許可。
2、排他許可。
是指許可人不在該地域內再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同樣內容的許可合同,但許可人本身仍有權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專利,這種許可也稱獨家許可。
3、普通許可。
也稱非獨占性許可它是最常見的專利許可方式,即許可人在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專利的同時,本人仍保留著該地域內使用其專利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將使用權在授予被許可人以外的第三人。
4、交叉許可。
也稱互惠許可或相互許可,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允許對方使用各自的專利。
5、分許可也稱再許可、從屬許可。
指原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許可人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條件下將專利權或者其中一部分權利在授權給第三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
未經許可人事先同意,被許可人無權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分許可合同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 咨詢專業律師。
專利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有什么
一、專利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有什么 1、專利許可人合同的主要內容如下:
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性別等基本信息、專利名稱、專利數量、使用費、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條,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二、專利實施許可的方式內容有哪些 1、獨有的實施許可。
說的就是在特別指定出來的地區以及特別要求的時期之間,擁有技術的這個人只可以把這項技術允許一個人使用,甚至是在這個期間,他自己也是不可以使用的。
2、將別人去掉的實施許可。
這種方式與第一個方式大體是相同的, 3、最簡單的實施許可。
也就是日常我們最可能遇到的一種。
這種情況說的就是在一個期限的要求內,擁有這項技術的人可以讓他人使用這個技術。
分開的實施許可。
這種方式是在已經完成了前面三種其中的一種之后才進行的。
4、分開及交叉的實施許可。
分開的實施許可。
這種方式是在已經完成了前面三種其中的一種之后才進行的。
交叉的實施許可。
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可以通過互相交換來進行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 咨詢專業律師。
專利許可合同的內容以及種類是什么
專利許可合同的內容以及種類是什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
例如:
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等。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一)普通實施許可 按照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的被許可方根據許可方的授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實施該專利,同時專利權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時間實施該專利以及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二)獨家實施許可 依照這類合同,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對專利的排他性實施權。
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可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實施該項專利,但專利權人可自行實施。
(三)獨占實施許可 這種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專利進行獨占性實施,從而排斥包括專利權人在內的一切人實施該項專利。
(四)相互交換實施許可 相互交換實施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就相互允許使用彼此的專利而訂立的協議,也稱交叉實施許可合同。
(五)分實施許可 分實施許可合同是相對于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而言的,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如果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就同一專利再與第三人訂立許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則被許可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后一種實施許可合同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
分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從屬于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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