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訴訟案件的策略,專利行政訴訟的內容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09:4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行政訴訟案件的策略,專利行政訴訟的內容有哪些。
專利行政訴訟案件的策略
第一,雖然專利局復審委宣告本專利無效,但是,因為我方提起了行政訴訟,專利局還不能公告撤銷本專利。
所以,此時對侵權人提起侵權之訴,仍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此時訴訟,對固定侵權事實的期間(是發生在專利有效的期間),是有必要的。
將來在確認我方專利有效以后,可以順理成章地取得侵權之訴的勝訴。
如果等到一中院的判決出來,再考慮到被告有可能上訴,會殆誤戰機:
一是固定證據比較困難,二是有可以因專利的保護期屆滿,失去了訴訟的主體資格。
因此,請考慮最近就在全國各地提起訴訟。
第二,我認為,本案在行政訴訟中取得勝訴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主要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一、復審委做出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當。
2006年版的《審查指南》在7月1日實施,本案的裁決是在此之后,卻適用了2001年版的《審查指南》,顯然是錯誤的。
(引文:
決定書,從略。
) 違背了新版《審查指南》在“實行修訂后審查指南的過渡辦法”、“修訂說明”及“國家知識產權局38號令”明確規定的適用范圍和過渡辦法。
(引文從略) 二、具體適用《審查指南》中,違反了認定“創造性”的原則,任意提高了對實用新型審查的標準。
2006年版的《審查指南》有大量的案例可以解釋適用的原則。
(論述從略) 三、所稱“無需創造性思維”就可以想到,是沒有依據的。
將不同的技術知識進行有機的結合,本身就是創造性的勞動。
(引證和論述從略。
) 四、作為對照的公知技術,和本專利沒有直接的關系。
(一)、干燥設備和本專利。
作為干燥設備,處理的是水。
本專利處理的是油。
處理的物質的物理屬性是不同的。
作為干燥設備處理的是氣相的水。
本專利處理的是液相的油。
物質的狀態是完全不同的。
作為干燥設備處理物料的原理是利用了分子的熱運動,在改變了物質的“相”以后,將水氣和空氣混合物,排出。
作為本專利,是利用空氣的機械力,以剝離的方式從物料上將油剝離,并不改變物料的“相”。
在剝離了以后,以空氣夾帶液相的油輸送到分離設備,進行分離。
并不將混合氣體排到大氣中。
設計的目的不同:
作為干燥設備,排出氣相的水,是其設計的目的。
作為本專利,是以回收液相的油為目的。
專利行政訴訟的內容有哪些
專利行政訴訟的內容有哪些 專利行政案件的范圍 《專利法》第3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目前我國主管專利的國家機關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簡稱中國專利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主要任務是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
《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
在我國即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
專利復審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而提出的復審請求、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復審決定和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專利法》第3條第2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假冒他人專利及冒充專利行為作出處罰決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及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做出的行政決定,主要是代表國家和地方政府在行使管理職能,在被管理者對行政決定不服時,都可能引發與管理者之間的糾紛。
當事人對中國專利局和專利復審委員會以及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而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變更行政決定的專利糾紛案件,我們統稱為專利行政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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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訴訟的種類及相關問題是什么
專利行政訴訟的種類及相關問題是什么 在我國,如果從被告主體上劃分,有關專利的行政訴訟可分為三個類型。
第一種被告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規定期限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舊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部分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不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專利管理機關。
只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一些設區的市的政府設立的(地方)專利管理機構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有關的處理包括:
a。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b。處罰假冒他人專利;c。處罰冒充專利;d。對代理機構或代理人懲戒(先復議)。
不服處理決定的當事人可以作為原告,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即,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對專利案件有管轄權,為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的,可以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判決不服的,在規定的上訴期內,向各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各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判為終審裁判。
除了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還可以應當事人請求,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但對于調解不成而向法院起訴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民事訴訟,也就是說,不是行政訴訟,被告也不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二種被告是專利復審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事業單位)。
最近,復審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有所變化。
專利復審委員會從專利局的內設機構調整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事業單位,其原因在于:
從職責上來看,專利復審委員會要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決定進行再審查。
所以,從行政程序上看,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不合適;從參與行政訴訟的角度看,原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內設機構不具獨立法人地位,嚴格地講,在專利行政訴訟中不是適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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