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案件管轄,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08:19 瀏覽: 101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糾紛案件管轄,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專利糾紛案件管轄
專利糾紛案件管轄 1、專利行政案件即關于應否授予發明專利權、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或維持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專利糾紛案件中實施強制許可及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由可能作為被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或專利局所在地法院管轄,且為執法統一。
2、其余各類專利糾紛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相應的各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中國法院對涉及專利權糾紛案件除前述專屬管轄外,對收案最多的專利侵權案件等還要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
這就是,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地)的有受理權的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
專利糾紛分類 1。專利申請權糾紛 專利申請權糾紛是專利糾紛中的一類,主要包括:
一是關于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糾紛;二是關于誰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糾紛;三是關于協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誰有權申請專利的糾紛。
2。使用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專利申請公布或公告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的規定,從公布專利申請起,到授予專利權止這段時間內,如果有人使用該項已經申請專利的發明,申請人有權要求取得報酬,或者保留在專利權被批準后補收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有關當事人如果因此發生糾紛,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關于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 強制許可就是非自愿許可,是指國家的專利主管機關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經過行政程序允許符合條件的第三人利用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并向其頒發強制許可證,目的是限制專利權人壟斷專利權。
但是,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向專利權支付使用費。
有關當事人因此引起糾紛,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專利侵權糾紛 該類糾紛較多,主要包括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權的糾紛;假冒他人專利的糾紛;專利行政侵權糾紛,即專利機關作出了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決定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侵犯甚至剝奪了專利權人合法權利而引起的糾紛。
5。專利權歸屬糾紛 是指發明創造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后,有關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真正的權利人所發生的確權糾紛。
專利權屬糾紛最常見的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的爭議,以及某項專利權是否屬于共有而產生的爭議。
此類糾紛既可以由專利機關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類糾紛只解決權屬糾紛,即只解決專利權的主體,誰是專利權人,而不審查專利權的客體問題。
專利權歸屬糾紛與專利申請權糾紛有相似之處,即爭議的焦點都是誰應真正持有專利技術。
但是,專利權歸屬糾紛與專利申請權糾紛卻是兩類不同的糾紛。
主要區別是:
第一,從時間上看,專利申請權糾紛發生在專利權授予之前,而專利權歸屬糾紛是專利權被授予以后的糾紛;第二,從內容上看,專利申請權糾紛爭議的焦點是誰對發明創造有權申請專利,而專利權歸屬糾紛是對已確定為專利的發明創造重新提出誰是專利權人;第三,從形態上看,專利申請權爭議的標的能否被授予專利尚處于未決狀態,而專利權屆糾紛爭議的標的則是實際存在的一項已經專利機關確認的專利;第四,從處理結果上看,專利申請權糾紛的處理不涉及專利權的歸屬,而專利權歸屬糾紛則必須明確判定誰是已被授予專利權的一項發明創造的真正權利人。
6,專利許可或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專利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合同;專利轉讓合同,是指轉讓專利所有權的合同。
轉讓后,專利權人即喪失了專有權,而受讓人即成為新的專利專有權人。
當事人之間所發生的這種專利合同糾紛,實踐中正在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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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0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21號根據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決定修改法釋〔2013〕9號) 為了正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專利糾紛的主要是通過哪種途徑來解決的
專利糾紛的主要是通過哪種途徑來解決的 1、協商。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訴訟。
專利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專利管理部門調處。
專利糾紛當事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出的檢索報告。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等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這是法律上對于擁有合法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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