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概念,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法律定義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3-04-06 15:04:2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概念,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法律定義是什么。
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概念
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概念 專利權轉讓合同屬技術轉讓合同的一種,是指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有效性審查 主要審查轉讓方是否屬于專利權的合法權利人、專利的有效性即是否通過實質審查、是否有被申請撤銷或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的。
(二)專利權轉讓合同條款審查 1、應寫明轉讓方擁有某專利權 轉讓方必須與所轉讓的專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專利應寫明專利號、公開號、公告號、申請日、授權日、公開日、專利權的有效期,且需與所轉讓的專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
同時應寫明轉讓有轉讓該專利的和受讓人受讓該專利的意思表示。
2、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資料,應明確詳盡的列明所需交付的材料 如向中國專利局遞交的全部專利申請文件、中國專利局發(fā)給轉讓方的所有文件、轉讓方已許可他人實施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書、中國專利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文件、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轉讓文件等,可以在本條約定后用附件的方式進行列明。
3、交付資料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①交付時間雙方可以協(xié)商約定,實踐中有約定支付轉讓費后交付的,也有約定合同生效后交付的,如果是部分交付,應注意剩余資料的交付時間,避免轉讓方拖延不交付,影響專利的實施。
②交付方式可以面交、掛號郵寄或空運等方式遞交,因專利文件較多且涉及商業(yè)秘密,為了避免產生糾紛,建議最好采用面交方式,將文件清單及材料一并交付并核對簽字。
③交付地點為受讓方(轉讓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4、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 因專利轉讓前,轉讓人往往自己已經在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因此,需對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進行明確約定。
實踐中一般為在本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專利的,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后轉讓方可繼續(xù)實施或停止實施該專利。
在本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合同,其權利義務關系在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5、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雙方對轉讓費應明確約定,幣種明確和金額大小寫要一致,支付方式雙方可以協(xié)商約定,轉讓方可以要求約定合同生效時或交付材料之前支付費用,受讓方可以要求約定交付材料之后或專利局公告后支付費用,雙方也可約定分期支付。
6、專利權被撤銷和被宣告無效的處理 ①依據《專利法》第四十七條“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因此,應注意審查該專利是否存在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
②對專利權被撤銷時的責任,應明確是否需要返還轉讓費、專利材料及賠償損失。
③對他人提出撤銷專利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fā)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由誰負責答辯及費用承擔。
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法律定義是什么
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法律定義是什么 專利權,是國家依法授予的一種排他性權利(也是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的技術壟斷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使用其專利。
但是,專利權可以轉讓,在專利權人收取專利權受讓人一定的價款后,將專利權轉移他人。
專利權轉讓,讓與人與受讓人應簽訂書面的轉讓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注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zhí)枴@柤皩@挠行谙蕖薄?br />
根據相關規(guī)定,專利權轉讓合同除應具備 專利可以轉讓,讓與人和受讓人應當就專利轉讓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轉讓專利應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guī)定,專利轉讓人必須具有該專利的所有權,如果專利屬企業(yè)所有,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如果向外國人(或向國外)轉讓專利,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簽訂了專利轉讓合同,合同必須經專利局登記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到受讓人。
二、受讓人必須是為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而獲取專利,而不是為壟斷技術而獲取專利。
三、專利讓與人要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予從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在專利權的存續(xù)期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屆滿或者在專利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不得許可與讓與人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收取約定的費用。
六、專利權人在專利轉讓前已實施了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轉讓合同成立后,應停止實施(有約定的按約定)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
七、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前,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非專利轉讓合同,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內容外,還應具備以下內容:
1、項目名稱; 2、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3、與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 4、轉讓價款和支付價款的地點、方式、時間; 5、違約責任、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 6、爭議解決的辦法。
依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內容,還可以把與專利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技術評價、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及其他相關文檔列入合同附件,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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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轉讓合同簽訂指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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