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無效程序中優先權的確認,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4:53:3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關于專利無效程序中優先權的認,關于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法律思考。
關于專利無效程序中優先權的認
在專利無效程序中,如果請求人提供的對比文件的公開日介于本專利優先權日和申請日之間或者某份對比專利具有優先權,且其申請日在本專利申請日后,但優先權日在本專利之前的,應當具體核實爭議的本專利或者對比專利的優先權,因為并非授權后的專利的優先權的認定成立都是正確的,這種成立只是一種推定,它取決于專利審查過程中,審查員的檢索工作。
根據審查指南,在審查過程中,如果審查員檢索到與申請主題密切相關的主題介于優先權日和申請日之間或者在優先權日至在后專利的申請日之間的他人申請,而公布在本專利申請日后的情形(可能構成抵觸申請),則審查員負有優先權核實的義務,否則推定優先權成立。
因工作效率的問題,審查員或許漏檢上述文件,導致未能核實優先權,這為以后的無效程序埋下隱患。
所以無效程序中,不能盲目相信專利的優先權日。
無效程序中優先權的核實應分別從技術層面(內容)和法律層面(形式)上進行。
在技術層面上,要判定是否為相同的主題。
審查指南指出:
“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的效果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但應注意這里所謂的相同,并不意味著文字記載或者敘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具體對比方式是用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所謂“主題”),與優先權文本進行全文(所謂“主題”包括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中的所披露的技術特征)對比。
無效程序中,如果優先權文本沒有記載在后專利的技術方案中的一項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而且普通技術人員也不能通過閱讀優先權文本后通過常識推定未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是是構成優先權文本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唯一手段,即普通技術人員認為可能存在其他技術特征的選擇,而不僅僅限定在在后專利的權利要求中的該唯一技術特征時,這意味著在后專利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沒有被優先權文本直接公開,也沒有隱含其中,可以認為該權利要求不享有優先權。
反而言之,在后申請中加入了新的技術特征,但這些隨后加入的技術特征并不防礙對在先申請中已經記載的其他部分享有優先權,只要該技術特征并沒有寫入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中(所謂主題),如僅寫入說明書中,則并不影響其優先權要求。
在法律層面上,還應當考慮:
在后申請人是否享有巴黎公約給予的權利;在先申請是否在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被承認有優先權的國家所提出的申請;在先申請是否為正規國家申請,被給予申請日(不因其隨后的法律狀態如駁回、撤回等影響優先權);前后的申請人是否一致;優先權滿足12個月的期限等等。
關于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法律思考
摘要:
目前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蓬勃發展,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已經成為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糾紛訴訟中一個比較重要的訴訟。
關于專利權權屬糾紛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都很大。
就司法實踐而言,有的主張法無特殊規定,因此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有的主張,知識產權因為其絕對權、對世權的屬性而類似于物權,因此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其權屬糾紛訴訟應當比照物權請求而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直接因為其為確認之訴而不適用訴訟時效。
實際上,知識產權因為不同于物權和債權而在民法中占有其一席之地,根據物權或者債權而發展起來的民事訴訟理論也不能當然適用于知識產權訴訟。
知識產權訴訟理論研究應當從更基礎的民事訴訟理論出發,自成一體。
就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而言,因為在違約和侵權的情況下,因分別具有債權請求和物權請求的性質,從而應當分情況決定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關鍵詞:
專利權屬訴訟時效請求權訴的要素知識產權 專利權權屬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一直是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難題,有待理論界的進一步研究和立法的重大創新。
筆者認為,目前關于專利權權屬訴訟時效問題爭論的焦點不外乎兩個:
1、是否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2、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問題,是專利申請的公開日還是專利的授權公告日。
針對目前理論界就專利權權屬糾紛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爭議很大,而且第二個問題在第一個問題解決后相對更容易解決一些,因此筆者只就第一個問題結合三份裁判書進行深入分析。
一、案例的引入 第一份裁判書:
北京鍋爐廠訴潘代明專利權屬糾紛上訴案,本案為二審終審判決[1]。
在該份判決書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
北京高院)認為:
關于上訴人潘代明上訴中提出的訴訟時效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本案系專利權歸屬糾紛,不屬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
因此北京鍋爐廠要求法院確認85102032號專利為職務專利權歸該廠持有的請求訴訟時效應為二年,從1988年3月3日專利授權日起算。
1990年3月2日,北京鍋爐廠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提出“新的訴訟請求”,但其請求事項并非要求法院將潘代明的非職務發明專利權確認為職務發明專利。
1990年3月8日,北京鍋爐廠正式向法院提出權利主張,要求確認潘代明的非職務發明專利為該廠的職務發明成果時,訴訟請求內容仍不確切,而且已經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1992年10月20日,在北京鍋爐廠向法院提交的增加民事訴訟請求書中,才明確要求將潘代明的非職務發明專利權判歸北京鍋爐廠職務發明專利,但在時間上已經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長達7個月之久。
故對北京鍋爐廠所提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1、專利保護范圍確定的依據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指專利權法律效力所涉及的發明創造的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法律文件是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外觀設計的照片或圖片。
2、專利保護范圍的確定原則 在確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時對權利要求文字所描述的范圍的解釋是關鍵問題,站在不同立場、依照不同的解釋原則,保護范圍的大小是存在差異的。
(1)中心原則 依照該原則,權利要求書是專利保護范圍的依據,但是解釋權利要求書時,應當以權利要求書表達的實質內容為中心,全面考慮發明創造的目的、性質以及說明書和附圖,將中心一定范圍內的技術也包含在保護范圍之內。
不必拘泥于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記載。
德國立法曾采用該原則。
這種做法給專利權人提供了充分的保護,但對第三人而言,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處在難以明確的狀態,實際并不利于公平競爭。
(2)周邊原則 該原則要求嚴格依照權利要求書的字面記載進行解釋,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能超出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范圍。
說明書和附圖不能成為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只有在權利要求書不明確的情況下,才能用來對保護范圍作限制性解釋。
美國和過去的英國采用了該立法模式。
嚴格的字面解釋,對第三人是有利的,略作改進,就可能逃出專利保護的范圍,按照這樣的原則,對權利要求書的撰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實際上在申請專利時就找到一個保護范圍較為恰當的上位概念的文字表達是比較困難的。
(3)折中原則(解釋原則) 依照該原則,專利保護范圍應根據權利要求所表示的實質內容加以確定,但權利要求所表示的技術特征有疑義時,可以引用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
《歐洲專利公約》及其成員國和我國的專利立法都采用了這一原則。
3、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后,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范圍以專利申請人向中國國家專利局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中的權利要求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這就是說,權利要求是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直接依據,處于主導地位。
說明書和附圖處于從屬地位,一項技術特征如在權利要求中敘述不清的,可以通過說明書和附圖加以理解,必要時,可以依說明書和附圖公開的內容去修改。
但在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不能受到法律保護,說明書本身不能確定保護范圍。
根據發明創造性質的不同,其保護范圍也有所區別,或者說,專利權的效力也不同。
對于產品發明,專利權的效力涉及到具有同樣特征、同樣結構和同樣性能的產品,而不問產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的。
對產品的保護不應局限于說明書所說明的方法,任何通過其他方法制造的同樣產品也屬于侵權。
實用新型都屬于產品專利。
對于方法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使用該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4、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沒有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只有表明該外觀設計的圖片和照片。
因此,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這就是說專利保護的范圍是根據申請人在遞交的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上記載的內容、模型、樣品確定,并僅僅限制在指定的產品類別上。
關于專利無效程序中優先權的認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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