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專利侵權糾紛的類型有哪些及如何解決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4:41:3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專利侵權糾紛的類型有哪些及如何解決。
專利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
專利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 1、依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依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法院。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也包括侵權結果的發生地。
(1)原告僅起訴制造者的,侵權產品的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原告同時起訴制造者和銷售者的,制造地和銷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此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3)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的,原告向銷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制造者的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專利侵權糾紛如何進行訴訟 依照民事訴訟法審判的案件,首先要由原告提出起訴狀,寫明當事人(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以及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7天內立案,并將起訴狀副本投遞給被告,由被告在收到后15天內提出答辯,同時人民法院的審判員進行審理前的調查,并在開庭審理前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投遞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則進行法庭審理,經過法庭辯論和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則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上訴期內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
由于我國采取兩審終審制,所以上訴法院的判決為終局判決,不得再行上訴。
終審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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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的類型有哪些及如何解決
專利侵權糾紛的類型有哪些及如何解決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 這里所說的“實施”針對不同性質的專利,其含義也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比較隱蔽,有時是改頭換面,將原來專利進行非實質性改動,看似不同,實則沒有新內容;有時只是部分侵權,侵權人的產品可能比原專利技術更進步,效果更好,但確實使用了他人專利,不論使用的程度有多大,都構成侵權。
對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2、假冒他人專利的侵權行為 假冒他人專利是指在非專利技術產品上或廣告宣傳中注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使公眾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被假冒的專利是客觀存在的有效專利,因此這種行為直接危害專利權人的利益,欺騙消費者,擾亂了專利管理秩序,它比第一種專利侵權行為情節更為嚴重。
專利侵權糾紛產生后,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之間不能或者不愿意協商解決的:
處理辦法:
一、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可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處理,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在十五日期滿后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當事人之間不能或者不愿意調解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專利權審查,批準的程序,當事人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附具管理專利工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的文件副本。
在管理專利工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遞交書面的請求恢復程序的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請求書應附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自當事人請求中止審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糾紛未結果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延長中止,沒有請求延長的,有關程序自行恢復。
專利侵權糾紛的途徑及與專利侵權訴訟有關的問題有哪些
專利侵權糾紛的途徑及與專利侵權訴訟有關的問題有哪些 專利權的保護是整個專利制度的核心和目標,專利一經授權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制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或者為制造、使用和銷售的目的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否則將構成專利侵權。
解決專利俊權糾紛的途徑 專利權人發現侵權行為后,就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并就所受損害的程度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制止侵權行為和要求賠償的途徑大致有三種形式可供選擇:
一是協商解決即專利權人與侵權行為人之問通過協商的辦法解決協商解決是在侵權行為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已經掌握了一定證據如在市場上買到侵權產品或者得到侵權產品的銷售廣告和說明等,初步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侵權行為人和專利權人都同意協商解決為前提而采取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途徑通過協商解決的辦法解決專利糾紛最后所實現的結果大致有三種情況①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并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②雙方簽訂許可協議,使侵權使用轉為合法使用③協商不成。
二是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在當事雙方有一方不同意協商解決,或就協商解決條件達不成共識或未經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均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解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是我國專利制度的一大特色它是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其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依據當事人的請求,并依照簡易的民事訴訟程序及有關法規、法律,以中間人的身份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發現侵權行為后,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走哪一條途徑,完全由專利權人自己決定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注意到不是任何一級、任何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專利權人在起訴之前先要弄清哪個法院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及大連、重慶和青島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是審理專利案件的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為二審法院。
專利侵權案件通常由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負責審理。
《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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