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優先權具有哪些作用和意義,專利優先權制度的發展是如何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4:37:0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優先權具有哪些作用和意義,專利優先權制度的發展是如何。
專利優先權具有哪些作用和意義
1、鼓勵發明人及時申請專利 專利優先權可以鼓勵發明人及時申請專利。
一有發明創造,發明人就可及時申請專利,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發明創造者的積極性,也更加充分地體現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在先申請”原則。
過遲申請專利的后果是顯而易見的,這樣很容易造成被別人搶先申請的局面。
另外還有一些專利技術竊賊通過一些不正當的手段竊取技術成果,搶先申請專利,甚至反過來控告真正的發明人。
2、督促發明人加快研究進程 優先權的期限為12個月,這就要求發明人必須在第一次申請之后的12個月內對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進行完善與改進。
不少人在首次提出專利申請之后,將自己的下一步研制計劃的完成日子定在優先權期限屆滿之前,正是優先權這種制度所帶來的正面影響。
3、有利于專利申請類型的轉換 因為實用新型與發明專利的文件撰寫、權利要求,對有些發明往往不同,發明可以保護方法,但實用新型不行。
有了優先權制度,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在規定的一年期內,最后選定是以實用新型,還是以發明專利來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
如果原來申請的是實用新型,可以通過要求優先權的方式將實用新型專利轉為發明專利,反之,也可以將發明專利轉換成實用新型專利。
4、有利于加強專利的保護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
“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這一規定本身就有利于專利權人,進而有助于加強專利的保護。
此外,由于通過要求優先權,對第一次專利申請作了修改、補充、完善,專利的可靠性與穩定性相對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權,訴訟中勝訴的把握通常會更大一些。
優先權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慮而賦予某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的一種特殊效力,以保障該項權利能夠較之普通債權而優先實現。
專利優先權制度的發展是如何
優先權制度源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按照巴黎公約的規定,如果有資格享有國民待遇的人,以一項發明創造首先在任何一個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申請,自該申請提出之日起12個月(對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申請)或6個月(對外觀設計申請),他如果在其他成員國也提出了同樣申請,則這些成員國都必須承認該申請案在第一個國家遞交的日期為本國申請日。
優先權的作用主要是使申請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請后,有充裕的時間考慮自己還有必要在哪些國家再提申請,并有時間選擇在其他國家代辦手續的代理人或尋找潛在合作方和支持資金。
巴黎公約的優先權制度適用于在先申請和在后申請分別在不同的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的情況,而不適用于本國國民對于在本國提出的一項在后專利申請要求在本國提出的一項在先專利申請的優先權的情況。
因此,巴黎公約的優先權制度又被稱為“外國優先權”制度。
隨著專利制度的發展,許多國家借鑒巴黎公約的優先權制度制定了“本國優先權”制度,優先權原則不再局限于僅對外國申請人提供這種優惠待遇,而是進一步擴大適用到本國申請人,即申請人在本國提出首次專利申請之后,在規定期間內又就相同主題在本國再次提出申請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請的優先權。
為區別起見,以在外國提出的在先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被稱為“外國優先權”,以在本國提出的在先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被稱為“本國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應怎樣行使
依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
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在書面聲明中申請人應當寫明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關證明;提交的證明材料中,在先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后申請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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