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舍智能科技與劉江波姚磊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下了專利權終止還能恢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4:34:0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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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與劉江波、姚磊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5)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60號 原告(反訴被告)劉*波,男。
委托代理人耿*陽,上海市**永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華,上海市**永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姚-磊,男。
委托代理人蔣-瑛,**星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人林*榮,該公司股東。
委托代理人楊*軍,眾-鑫律師**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嵩,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林*榮,男。
第三人趙*茹,女。
委托代理人林*榮,男。
原告劉*波與被告**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2005年12月12日,**公司對劉*波提起反訴。
2006年1月25日,本院依法追加林*榮、趙*茹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2005年6月14日,姚-磊為與**公司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向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以(2005)青民二(商)初字第903號予以立案。
2005年11月8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該案屬于專利權糾紛為由,將該案移送本院處理,2005年12月26日,本院以(2006)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號予以立案。
2006年4月3日,本院以本案與(2006)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號案件在事實及法律適用方面具有關聯性,應當并案處理為由,裁定撤銷(2006)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號案件,將該案所涉糾紛并入本案中繼續審理。
嗣后,**公司對姚-磊亦提起反訴。
2006年4月27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劉*波委托代理人張*華,姚-磊委托代理人蔣-瑛,**公司委托代理人楊*軍、劉*嵩,林*榮、趙*茹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波訴稱:
劉*波、林*榮、趙*茹系**公司股東。
2004年12月31日,**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公司向劉*波購買其享有的7項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分別為:
ZL03231260。
1、ZL03231902。
9、ZL03231698。
4、ZL03231699。
2、ZL03231259。
8、ZL03255714。
0、ZL200320107856.6),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997萬元,其中劉*波獲得400萬元,姚-磊獲得5,696,901.47元,林*榮獲得273,098。
53元。
上述7項專利權自該決議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轉至**公司所有。
2005年3月30日,**公司再次形成《股東會決議》,由**公司承擔上述7項專利轉讓費用,并根據**公司需要隨時轉讓專利。
2005年6月10日,劉*波根據**公司要求將ZL03231259.8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轉讓給案外人陳*勤,其余6項實用新型專利權均轉讓給**公司。
但**公司至今未能支付相關專利轉讓費用。
劉*波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1、確認2004年12月31日《股東會決議》及2005年3月30日《股東會決議》有效;2、**公司支付專利轉讓款400萬元;3、**公司承擔專利轉讓費2,400元。
本訴原告姚-磊訴稱:
姚-磊原系**公司股東。
2004年1月8日,**公司原股東劉*波、姚-磊、林*榮簽訂的《股東協議書》約定:
劉*波和姚-磊以現存**公司不低于300萬元凈資產和所有知識產權折合600萬元,林*榮以新投入300萬元,合計1200萬元,在2004年3月30日之前完成**公司增資及工商變更手續。
2004年2月18日,劉*波、林*榮、姚-磊簽訂《專利授權使用協議書》約定劉*波將自己名下的專利授權**公司獨家使用,使用期限10年。
2004年12月31日,**公司的現任股東劉*波、林*榮、趙*茹形成《股東會決議》,約定由**公司向劉*波購買上述7項專利權,總計價款997萬元。
其中劉*波獲得400萬元、姚-磊獲得5,696,901.47元、林*榮獲得273,098。
53元,并通過個人往來科目核算。
2005年5月19日,因**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劉*波、姚-磊等虛假增資糾紛,姚-磊得知系**公司未辦妥上述7項專利權的轉讓手續,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2004年12月31日的《股東會決議》有效。
下了專利權終止還能恢復嗎
下了專利權終止還能做恢復嗎 專利權人收到以專利終止通知后,有權向專利管理部門請求恢復專利權,但能不能恢復專利權,由具體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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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中國專利局在受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申請之后,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劃定,審查下列內容:
(一)質押合同條款是否齊全; (二)是否泛起《暫行辦法》劃定的不予登記的情況; (三)是否按要求補正; (四)其它有必要審查的內容。
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中國專利局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非專利文檔所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非全部專利權人的;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被撤銷或者已經終止的; (三)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的; (四)專利申請未獲授權的; (五)專利權被提出撤銷請求或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的; (七)質押期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八)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中國專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內(不含補正時間)作出審查決定。
經審查合格的專利權質押合同準予登記,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經審查分歧格或逾期不補正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合同不予登記通知書》。
專利權質押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形式。
所謂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 第七十五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
”因此,可以這樣認為,專利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專利權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專利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專利權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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