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化妝品包裝瓶”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4:33:1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包裝盒(XX口服液)”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化妝品包裝瓶(14)”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
“包裝盒(XX口服液)”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
本案要點:
外觀設計近似性判斷應對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進行全面比較,運用《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判斷原則和判斷方式進行判定。
如果二者相比較有明顯差異,不會造成普通消費者的混淆,則不構成專利侵權;如果二者相比較相同和近似,容易造成普通消費者的混淆,則構成專利侵權。
案由:
“包裝盒(**舒口服液)”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
請求人:
金*求 被請求人:
**濟安堂藥業有限公司 案情:
2005年4月5日,荊州市知識產權局受理了請求人金*求就被請求人**濟安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濟安堂牌(洪康牌)”**舒口服液包裝盒侵犯其名為“包裝盒(**舒口服液)”(專利號為ZL200430014154.3)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請求,依法組成合議組。
同時,荊州市知識產權局向被請求人送達了答辯通知書,請求人的請求書及有關書證,被請求人在法定的答辯期限內向我局提交了書面答辯。
2005年7月20日,荊州市知識產權局進行了口頭審理,請求人金*求的委托代理人嚴*雄,被請求人**濟安堂藥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劉*東參加了口頭審理。
訴辯雙方理由:
被請求人辯稱:
被請求人使用的“洪康”包裝盒與請求人金*求取得專利權的包裝盒存在明顯區別,不構成侵權。
從正面看:
(1)“洪康”牌包裝盒左上角以紅、黃、蘭三色繪制成圖形加文字標準“濟安堂”商標;而金*求的專利產品左上角則是以簡單二種單色繪制出“皇城”文字加拼音商標;(2)“洪康”牌包裝盒右上角是以簡單的文字和阿拉伯數字標準產品批準文號,而專利包裝盒右上角不僅如此,還著重冠加二排警示性文字;(3)“洪康”牌包裝盒對上中部的“**舒口服液”的文字和拼音配以銀灰色;專利包裝盒則是黑色;(4)“洪康”牌包裝盒在其中部以二條銀灰色橫線劃分出上下兩部分,而專利包裝盒則只有一條線;(5)“洪康”牌包裝盒在其正面下半部以醒目的“**濟安堂藥業有限公司”表明制造廠商,專利包裝盒則是醒目的“荊州市**藥業有限公司”。
從包裝盒背面看:
(1)“洪康”牌包裝盒左上角使用紅色以文字加拼音組成“洪康”商標,專利包裝盒則是“皇城”商標;(2)“洪康”牌包裝盒“**舒口服液”的文字和拼音是使用的銀灰色,專利包裝盒上卻是黑色;(3)專利包裝盒在右上角“OTC”下配以黑色文字“甲類”,而“洪康”牌包裝盒上沒有;(4)“洪康”牌包裝盒在背面中部同樣是以二條銀灰色橫線劃分出上下兩個部分,專利包裝盒則是一條線;(5)“洪康”牌包裝盒在背面詳盡注明了產品成份及含量,而專利包裝盒沒有反映含量。
同時,在標準批號、生產廠商、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傳真號碼兩種包裝盒因都如實表述自身企業情況,無法雷同,故而也存在著明顯區別。
“化妝品包裝瓶(14)”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
「案情及處理」 請求人柳某2000年10月1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化妝品包裝瓶(14)”的外觀設計專利,于2001年4月5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00341851.0。請求人柳某發現×××化妝品有限公司制造與其外觀設計專利相近似的產品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作出了認定侵權成立,要求被請求人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產品及模具、賠償請求人的經濟損失的處理決定。
被請求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決定不服,遂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維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又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其中主要的上訴理由稱:
(1)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未告知被請求人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和理由,未依法保障被請求人的陳述及申辯權,違反《行政處罰法》第31條及32條之規定,屬程序違法;(2)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無權對被請求人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撤銷專利權的書證進行實質審查,其作出的不予中止審理決定超越職權及適用法律錯誤;(3)本案專利并未請求保護色彩,故其外觀設計的色彩不應作為其保護范圍的要素之一,但中院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均以“色塊”字眼強調本案兩個外觀設計的視覺感受或差異,并且本案專利的形狀也不屬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中院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對比分析兩個外觀設計時將形狀、顏色一并考慮,適用法律錯誤,混淆本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對上訴人提出的問題,高院認為:
1。《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銷毀侵權產品及其模具的行為屬行政處罰行為,被請求人認為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處罰行為,且違反《行政處罰法》的有關程序規定,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2。《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專利管理機關立案之后,被請求人請求中國專利局撤銷專利權或者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應當書面通知專利管理機關,并可以申請中止處理。
專利機關對是否中止處理,應作出審查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是否中止審理,由專利管理機關審理決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經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決定不中止審理,沒有超越職權。
被請求人認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超越職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汽車無劃痕液體清洗機”實用新型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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